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该条明确了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辖的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均有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规定,例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交付不动产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针对财产租赁合同的、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以及本文所涉及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以是否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为标准区分合同履行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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