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公告

9.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风险揭示书

10.电子签名约定书

11.签字页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并进行变更。

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您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证券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情况办理业务,您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证券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您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您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传真:;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在账户开立及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以下信息: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税收居民信息;

(9)乙方认为需要甲方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2.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4.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5.根据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反洗钱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乙方有权收集了解使用甲方的信息。此外,乙方有权通过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等方式了解甲方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甲方同意乙方采集并使用甲方的信息,包括:

(3)甲方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投资行为记录以及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人民法院、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等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产生的信用记录;

(5)甲方的投资交易行为记录;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乙方认为需要了解甲方的其他信息。

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通过书面、电子设备、软件、网络、录音录像等各种方式采集、记录、存储、报送、使用甲方的信息;

6.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八条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

第十二条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办理。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5.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第二十七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注:如乙方为广东省辖区营业网点,适用本情形)因履行本协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四条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五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2)投资者负责人发生变更;

(3)程序化交易软件信息发生变更;

(4)主要策略类型变更;

(5)账户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八条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条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十六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九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如果甲方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未真实准确提供和更新基本信息,未按要求报备或变更报备使用程序化交易的账户、投资负责人、交易策略类型、程序化交易软件版本及主要参数,或甲方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撤销越权委托等)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质押式回购交易,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甲方和乙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乙方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第二十三条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净买入证券或质押品保管库中的回购质押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甲方。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把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三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1)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尊敬的投资者:

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章。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特别提示: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在拟认(申)购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其他公告的基金信息,一旦认(申)购成功,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各项申请最终需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本公司(营业网点)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之责任。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但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的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ETF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Traded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Open-ended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可选项)。

(五)基金净值、分红提示、交易确认等短信服务(可选项)。

(七)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除第(二)项外,以上其他服务内容如涉及收费的,收费方式见我司公告)

(各基金交易业务流程见我公司公告或我公司各营业网点现场公告)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销售人员姓名(临时填写):

销售人员从业证书编号(临时填写):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负责人:

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充分揭示参与主板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请认真阅读并签署,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充分知晓主板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自愿协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二、甲方指定交易证券账户号为:开户申请表由甲方填列的上交所A股证券账户卡号和上交所B股证券账户卡号。

三、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四、甲方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其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甲方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甲方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乙方完成指令申报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

六、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须通过乙方办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甲方须提供其它服务的,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七、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八、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九、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除非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撤销指定交易之日止。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以下简称债券逆回购)交易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进行债券逆回购。投资者从事债券逆回购存在如下风险: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包括由于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由上述可见,债券逆回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债券逆回购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债券逆回购交易。

本人对上述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在甲方参与乙方提供的业务,协议文件签署,服务或产品办理、使用过程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办理。

二、电子签名特殊风险揭示。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或文书并办理业务,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的所有风险外,甲方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投资者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5、投资者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等其他风险。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密码等信息。经甲方密码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自己的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协议及办理业务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及办理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件。甲方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四、甲方在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文件及办理业务之前,应了解拟签署文件的内容,应了解拟办理业务的内容及风险。甲方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适当性匹配意见办理业务,甲方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提供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办理,不会降低甲方办理业务的风险。

甲方郑重承诺:甲方确认已认真、详细阅读并充分认识、完全理解以上《客户须知》《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基金风险揭示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约定书》等文件之内容,甲方已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等风险测评,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认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之内容,并已接受乙方的投资者风险教育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教育,对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各种交易规则均有充分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现甲方同意签署上述全部文件。

甲方同意签署的法律文件,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时起正式生效。

THE END
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汇总二证券交易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上市开放式基金除了申购和赎回,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进行买卖。 http://zqcy.hongxin.org/html/7826.html
2.信雅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 有关登记备案程序。 (四)上海嘉信佳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嘉信佳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执...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072600000326_21.shtml
3.富国亚洲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http://www.howbuy.com/fund/info/dtl/00836736075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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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https://www.bpi.edu.cn/hqc/info/1005/11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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