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办事一本通基层政务公开成果展示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能就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自主创业、个体工商业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无业状态的。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1份。

3.户口簿:原件1份。

4.失业证明或毕业证书或解除劳动合同:纸质材料原件1份。

5.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审批局;接收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审批局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审批局;接收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审批局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当场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6.制证发证:《就业创业证》

7.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9.办理结果:《就业创业证》。

10.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审批局。

咨询方式:8038678

监督方式:8038660

十二、“码”上知更多

2.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

【予以批准的条件】1、企业新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2、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原件1份。

5.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纸质材料原件1份。

5.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创业担保贷款审核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无。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

3.反担保人或抵押物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属于人才创业的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

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制证发证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查询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到窗口次数1。

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咨询方式:8038660

身后事

1.部分烈士子女待遇申请

部分烈士子女待遇申请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4份。

2.烈士证:复印件4份。

3.一寸免冠照:纸质材料原件4份。

4.《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纸质材料原件4份。

5.《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4份。

预约不支持预约。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公示无异议的作出予以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转报的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以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转报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次年元月份开始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享受待遇,并告知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结果次年元月份开始享受待遇或不予享受待遇。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0793-8038678

监督方式:0793-8038678

社保就医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户口簿:原件1份。

1.预约:不支持预约。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城乡居民医保窗口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城乡居民医保窗口

【传真提交】接收地址:0793-8038678

3.受理: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6.办理结果:予以医保参保登记或不予医保参保登记的审核意见,予以登记的,在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7.送达方式:当场告知办理结果。

当场告知办理结果。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户口转出本辖区并申请转移医保关系的,予以受理。

1.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纸质材料原件1份。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城乡居民医保窗口

3.受理:符合转移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医保关系转移或不予医保关系转移的审核意见,符合转移条件的,在系统进行转移操作。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当场告知办理结果。

3.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二、(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2.在本市以外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3.提交的医疗资料齐全。

1.有效住院发票原件,医用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2.社保卡复印(务必开通):纸质材料原件1份。

3.患者身份证复印件(16周岁以下需提供其父亲或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5.生育服务卡(报销生育资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6.住院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需村委会在住院中发票背面加盖公章并签字:纸质材料原件1份。

7.如果是外伤住院的需填写外伤证明表和填写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8.住院资料复印留底:复印件1份。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城乡居民医保

【传真提交】接收地址:0793-8307107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6.办理结果:医保报销经费拨款单。

咨询方式:0793-8307107

监督方式:0793-8307107

4.城乡居民异地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

城乡居民异地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二、(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上饶市及本医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鉴定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复印件1份。

1.预约:预约手机号码。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人民政府;接收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人民政府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人民政府;接收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人民政府

6.办理结果:《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按结算单支付报销费用。

7.送达方式: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结婚生育

1.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1.《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发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予以批准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1.夫妻双方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纸质复印件1份。

3.3张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纸质复印件1份。

1.预约:预约手机号码

6.制证发证:符合结婚条件的,颁发《结婚证》。

7.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9.办理结果:颁发《结婚证》

2.一孩二孩生育保护卡办理

一孩二孩生育保护卡办理。

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正)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一孩、二孩的,予以受理。

1.女方身份证正面:复印件1份。

2.女方户口本户主页:复印件1份。

3.女方户口本户本人页:复印件1份。

4.男方身份证正面:复印件1份。

5.男方户口本户主页:复印件1份。

6.男方户口本户本人页:复印件1份。

7.结婚证:复印件1份。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沙溪镇便民服务大厅接收地址:沙溪镇便民服务大厅计生窗口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沙溪镇便民服务大厅接收地址:沙溪镇便民服务大厅计生窗口

【传真提交】接收地址:0795-6768858

9.办理结果:《江西省生育服务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监督方式:8038678

3.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3.夫妻双方结婚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4.《江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传真提交】接收地址:0793-8038806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3-8038806查询办事进程。

6.办理结果:《江西省生育服务卡》

八、办理期限

九、办理地点

咨询方式:0793-8038806

4.再生育审批

再生育审批。

【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再生育证: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2.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4.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4.审查: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8.制证发证: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3-8038806查询办事进程。

6.办理结果:《江西省再生育服务证》

退休养老

1.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报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发布)第二条:优待项目和范围: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1.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复印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

6.办理结果:予以发放补贴或不予发放补贴的审批意见。

2.养老待遇补发信息查询

养老待遇补发信息查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预约:不支持预约。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结果:《养老保险待遇补发信息》,现场告知查询结果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到窗口次数:无需到窗口。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3.养老待遇发放人员查询

养老待遇发放人员查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

2.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办理结果:待遇支付信息

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到窗口次数:1。

现场告知。

4.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查询

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查询。

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查询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送达方式: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5.养老待遇人员汇总查询

养老待遇人员汇总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送达方式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7.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申请人或者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申请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社保卡(农商银行或农行):原件。

4.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5.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出国(境)定居材料等:纸质材料原件1份。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结果予以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审核意见,予以注销的,在系统完成注销操作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救助

1.残疾辅助器具申报发放

残疾辅助器具申报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章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

3.残疾证:原件。

4.低保证:原件。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结果:同意或不同意残疾辅助器具申报的审核意见,同意申报的,发放残疾辅助器具。

2.残疾人证申请、发放登记

残疾人证申请、发放登记。

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免冠两寸彩色白底照片3张:纸质材料原件3份。

3.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送达方式: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3.个人身份信息修改

个人身份信息修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法律: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委托书:复印件1份。

4.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结果:直接在系统修改个人身份信息

直接在系统修改个人身份信息。

5.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1.申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者居民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

2.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3.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办理结果:补领、换领、换发新的社会保障卡。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6.首次制卡申请

首次制卡申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法律第三款第五条: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1.申领者二代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

2.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电子证件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1.《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3.残疾人证:原件。

4.银行账号:原件。

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补贴资金转入困难残疾人本人银行卡账户。

银行转账:将补贴资金转入困难残疾人本人银行卡账户。

8.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二条: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二条第三项: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1.申请人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一卡通账户: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父母死亡的户籍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失踪或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1份。

预约:不支持预约

办理结果:予以初审转报或不予以初审的审核意见

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救助金直接转入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中。

9.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法律临时救助:临时救助。

4.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

5.患病或其他需要救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本人照片一张;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1.本人照片一张:复印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件):复印件2份。

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复印件1份。

申请: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3、申请材料的证件真实有效。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现场领取。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11.中断补缴

中断补缴。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1份。

办理结果:予以补缴或者不予补缴的审核意见,予以补缴的,录入系统。

领取地址:现场领取。

12.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3.发票代开、领购、验旧、代开

发票代开、领购、验旧、代开。

1.发票专用章: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作废票:原件。

4.税控盘:原件。

送达方式: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14.各项税种申报

各项税种申报。

1.各税申报表(需盖公章):原件。

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15.惠农信息收集

惠农信息收集。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乡镇站所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公示并确保发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变更工作。

1.身份证、一卡通账户、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2.农商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1份。

办理结果:惠农信息系统录入

5月1月-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6.跨区域报验预交税款

跨区域报验预交税款。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原件。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3.合同:复印件1份。

4.直营证明:原件。

17.农业支持保护补助

农业支持保护补助。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推广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增施有机肥,推进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耕地轮作等措施,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要求,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

1.身份证:原件。

2.农商银行账号:原件。

办理结果:予以农业补贴或不予农业补贴的初审意见。予以农业补贴的,将补助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

送达方式:银行转账:补助资金将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

银行转账:补助资金将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

?5月1月-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18.税务登记、票种核定、税种鉴定

税务登记、票种核定、税种鉴定。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公章:原件。

4.发票专用章:原件。

19.新增参保

新增参保。

20.城市低保申请初审

城市低保申请初审。

城市低保申请初审(城市低保申请初审)法律城市低保申请初审:城市低保申请初审。

1.申请人有抚养义务家庭成员的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的一卡通账户:复印件1份。

5.患病残疾和疾病的证明材料或无收入、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1份。

21.跨区域报验预交税款

22.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法律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证明。

3.村(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复印件1份。

2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2.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低保证:复印件1份。

4.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5.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办理结果:予以发放补贴或不予发放补贴的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补贴资金

24.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1.申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

3.代理人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办理结果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查询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并直接告知申请人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25.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到窗口次数无需到窗口。

2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法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修订)、《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送达方式:自行领取,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自行领取,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法定办结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28.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预约不支持预约

到窗口次数无需到窗口

29.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限经营类)

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限经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农作物和林木种子。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料、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是林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之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林业的发展。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复印件1份。

30.水面养殖使用证核发

水面养殖使用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保证合理水域,发展水产养殖生产的一种法律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面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复印件1份。

3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1.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会议纪要: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送达方式自行领取,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33.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临时设施许可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临时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法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其他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堆放或搭建行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堆放或搭建行为不会影响周边秩序、不会阻碍交通、不会妨碍市容环境卫生。

1.书面申请书:复印件1份。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3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2份。

决定无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办理结果《关于xx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方案报告的批复》,在“批复”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咨询方式:0793-7920700

监督方式:0793-8263162

3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标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标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第101项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批准的条件】因建设需要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予以受理。

1.道路运输许可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予以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办理结果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批意见.

36.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令第641号))法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复印件1份。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0793-8211423

监督方式:0793-80751300793-8231936

37.规划许可变更审批

规划许可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不予规划许可变更:1、已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文书的;2、规划许可已经失效,且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3、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4、变更会影响公共利益的;5、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复印件1份。

送达方式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38.环境卫生设施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环境卫生设施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三、设定依据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36号)法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迁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市容市貌。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需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需提供要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场所的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需提供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需提供拆除、迁移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需提供拟新建设施设计图;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批准。

1.《环境卫生设施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

3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40.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四、设定依据

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1.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4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五、设定依据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43.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令198号)第二十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

1.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申请报告(企事业单位需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办理结果送达申请材料、批复后缴费、领取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监督方式:0793-8075130

44.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六、设定依据

45.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666号修订)法律《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666号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1.营业证照(验原件,收复印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法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未取得《准入证》的企业在我市从事生活(建筑)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1.准入申请表:复印件3份。

办理结果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方式:领取地址:沙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47.个体工商户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注销情形)

个体工商户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注销情形)。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法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者场所使用证明。。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

申请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3、申请材料的证件真实有效。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48.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法律: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9.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

1.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0.权限内取水许可(跨乡镇行政区域范围除外)

权限内取水许可(跨乡镇行政区域范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取水许可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5份。

办理结果信州区农林水利局颁发(取水许可在),有效期根据取水许可证规定确定。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0790-7920700

51.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3)用于水产苗种繁殖的亲本必须符合种质标准;(4)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申请申请人向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决定材料报送农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授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江西省渔业局制作、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发放《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受理。

办理结果《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1.由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颁发。2.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手机号码和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1.由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颁发。2.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手机号码和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咨询方式:0793-8035187

监督方式:0793-8035063

52.权限内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

权限内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第666号修改)法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第666号修改)《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1.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3.医疗救助申请初审

医疗救助申请初审。

2.户口簿:原件。

3.一卡通:原件、复印件1份。

4.住院发发票、住院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医保报销单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5.《信州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6.低保证:原件。

7.个人书面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决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作出予以初审转报的决定;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初审转报的理由。

制证发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直接打入申请对象账户中;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告知理由。

办理结果予以初审转报或不予以初审的审核意见

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医疗救助金直接转入申请对象账户中。

银行转账:将医疗救助金直接转入申请对象账户中。

54.应急救助

应急救助。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69号)第一条第一项:县级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附表3)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5),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予以批准的条件】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即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方面遇到困难的受灾户可以申请救助。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遭受自然灾害,不可申请救助。

决定经核实,符合的作出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决定,不符合的,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并说明理由。

制证发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直接打入申请对象账户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不予补助的理由。

办理结果予以初审转报或不予以初审转报的审核意见

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救助金直接转入申请对象账户中。

银行转账:将救助金直接转入申请对象账户中。

55.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合同审查)法律: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合同审查。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3.企业工会主席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如另有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为首席代表的,应出具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6.企业双方协商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

7.企业方和工会方协商代表名单:复印件1份。

8.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决议一份:复印件1份。

9.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的报告:复印件1份。

10.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复印件1份。

56.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初审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初审。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2.户口本:原件。

3.低保证:原件。

4.农商行账号:原件。

5.残疾证:原件。

6.《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7.《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8.《城乡居民特困人员救助调查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9.《特困供养人员等级评定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10.《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11.《特困供养人员入院协议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审批原因。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理由。

办理结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56.低保对象认定

低保对象认定。

《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字【2003】113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予以批准的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6.《低保对象评议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7.《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8.《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9.残疾证:复印件1份。

10.病历材料:复印件1份。

11.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决定对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作出予以初审转报的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以初审转报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转报的理由。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农村低保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办理结果《农村低保证》

领取地址:丰城市尚庄街道办事处西侧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住房置业

1.土地流转登记备案

土地流转登记备案。

1.《土地确权证》:原件。

3.《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登记。

?5月1月-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咨询、申请农民建房办理手续

咨询、申请农民建房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建房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村级公示材料(必须有“符合一户一宅”用地条件的公示内容):复印件1份。

3.《信州区镇(街道)农民住宅建设审批表》:复印件6份。

4.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2份。

5.专业测绘图:复印件2份。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信息采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信息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土地使用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房产证:原件。

到窗口次数:1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公布,第13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公布,第131号修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公布,第13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公布,第131号修改)。

1.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说明及现场照片:复印件1份。

4.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宗地图(查验原件)、土地出让合同。如土地已抵押的,还须提供抵押合同及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说明:复印件1份。

6.中心城区规划审批会议纪要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1份。

7.发改委进行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原件、复印件1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补办、处罚证明、查验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11.开发商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承诺书、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

12.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房屋交易及产权告知单(查验原件):原件、复印件1份。

13.物业质量保证金及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到位(查验发票及物业管理开出的证明):复印件1份。

14.申报预售项目的楼盘价格表,住宅成本表,规划技术条件公示表:复印件1份。

15.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复印件1份。

5.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审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介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条件)。

(1)申请的用地应是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2)已经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3)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已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用地申请:复印件1份。

6.临时用地审批(非耕地类)

临时用地审批(非耕地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石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2)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3)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临时使用的土地;(4)石油天燃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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