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和私募基金运行信息更新。在“投资者信息更新”中,若有新增投资者,需上传新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如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有新增投资者,需要先将新签署的募集材料在“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处上传,完成后再做季度更新。
(2)管理人需要根据最新季度的投资者明细,新增投资者定向信批账号;对于已赎回的投资者,信批系统会自动关闭账号。
产品季报(2021年第四季度)
报送对象: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1)股权类鼓励报送,暂不强制。
合规实务
中基协私募基金运营四大系统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AMBERS系统)
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系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全流程均实行不见面、在线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该平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后续信息更新、申请加入协会会员事宜,如有疑难杂症,可私信小编。
网址: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介绍: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资格取得、从业经历、诚信记录、投资业绩、后续培训等信息实现全口径管理。
■远程培训系统
介绍: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远程培训课程体系平台,紧跟行业发展,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培训服务,满足行业机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为了维持基金从业资格,从业人员每年需在该平台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课程学习。
私募管理人-日常运营常规事项
1、联系注册地证监局
报送对象:完成登记的私募管理人
报送方式:邮件等
2、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报送对象: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私募管理人
(1)未完成首发产品前不能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2)含法律意见书的变更,提交6个月内或反馈5次后未通过将影响新产品备案。
(3)私募管理人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带有“私募”字样。
3、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
报送对象:全体私募基金管理人
(1)每年至少1次,无上限。
(3)如涉及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此处只能对已有内容进行更新,不能进行实质的变更操作;如需变更,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4)管理人信息更新为自动办理。
4、审计报告
(1)公司成立未满1年可以报送,也可以不报送,但必须填写年度财务数据。
(2)不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期货机构审计业务资质或者其他特殊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的是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即可。
(3)私募管理人可以用注册地以外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可以异地审计。
如果需要对接优质靠谱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欢迎联系小编:18817719217
5、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事项描述:所有入职员工需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涉及系统: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1)证券类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员工需通过公司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6、远程培训
事项描述:从业人员每年需完成不少于15个学时的远程培训,其中至少包含10个必修学时
涉及系统:远程培训系统
(1)中基协取消从业资格年检,但每年仍然需要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
(2)考试成绩长期有效,超过4年后,入职时补齐30学时或者重新考试皆可。
(3)当年未完成15学时的,需在次年6月30日前补完。
7、资管增值税申报
报送时限:每月15日前(一般纳税人)
报送对象: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人
8、CRS申报
报送对象:全体私募管理人
报送时限: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当年申报
注意事项:私募管理人尽调后,如有非居民金融账户,则进行非零申报。没有非居民金融账户则进行零申报。
9、CRS年度报告
报送时限:每年6月30日前
注意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首先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注册并申报CRS数据之后,再于中基协AMBERS系统提交上一年度CRS年度报告。
10、投资者适当性自查
自查对象:全体私募管理人
自查频率:每半年一次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无需向监管报送,存档备查即可)。
(2)自查过程中,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私募基金-日常运营常规事项
1、私募基金备案
报送对象: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
募集完毕:
(1)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2、私募基金重大事项报送
报送对象:发生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信披系统
注意事项:向中基协报送,并向投资者披露。
3、私募基金月报
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
(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报告,以此积累业绩,为今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积累信用。
4、私募基金季度更新
报送对象:所有私募基金
5、私募基金季报
报送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私募基金半年报
报送对象:私募股权/创投基金
注意事项:报送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
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报
注意事项:主要包括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净值表现、主要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情况、投资组合情况、基金份额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报告等。
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年报
注意事项:有限合伙及公司型基金需提交审计报告。
9、私募基金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报送对象: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含FOF)、资产配置基金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每年6月30日前需报送;
(2)创业投资基金(含FOF),每年9月30日前需报送。
10、基金清算
报送对象:到期终止的私募基金
(1)逾期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基金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2)基金进入清算程序的,应在AMBERS系统勾选”清算开始“按钮提交基金开始清算时的有关信息并提交审核;待基金完成清算后,再次点击”基金清算“按钮,补充提交本基金其他清算信息。
(3)若管理人预计清算程序可在20个工作日内完结,则无需在AMBERS系统勾选“清算开始”按钮提交基金开始清算时的有关信息,只需待基金清算完成后直接勾选“清算结束”按钮,提交完整清算信息。
1、民法典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涉及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等多方面,其中部分内容也会对私募基金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民法典》对合同格式条款做了调整,扩大了格式条款的认定范围,增强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则提高了制定、签署基金合同或LPA的要求,因此私募管理人也需要扩大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范围,诸如“费用承担”、“利润分配”、“争议解决”,甚至包括投资、退出、信息披露等对投资人可能造成重大利害关系的主要合同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避免出现条款“未计入合同”或无效的情况出现。
其次,《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制定了全新的、比《九民纪要》更为严格的对外担保制度,进一步缩减了对外担保无须公司内部决议的例外情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债务加入的定义,有过错的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连带赔偿责任”变为类似于“一般保证”的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进行赔偿,同时还细化了“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确定标准,明确了一般保证的责任等等。
2、法律:《基金法》
目前,在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立法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是私募领域内的最高层级法规,于2012年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合格投资者,以及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宣传推介、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备条款、禁止性规定等一一作出明确。但是,由于《基金法》的主要监管对象是公募基金,仅对私募证券基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经成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生力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无法律依据。
3、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直处于“编外”状态的尴尬情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可以完美解决问题。该条例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尚未出台。未来一旦正式生效,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基金法》,将一举结束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面的空白状态,因此被称为私募基金的上位法。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指出私募管理人的基本职责、登记制度,列举了不能担任私募管理人、董/监事、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情形;明确托管机制及托管人职责;确定基金备案制度、资金募集及适当性义务要求;规范投资运作环节,比如私募从业人员投资需申报、禁止性行为等;进一步强化投资人信息披露及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并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更严格的处罚措施。
4、部门规章
(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的专项规章,由证监会制定,私募管理人也适用。其中以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级为基础,确保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详细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流程,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分别适用不同的适当性要求。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一、是杠杆倍数,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三、是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
四、是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递延周期要满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要不少于40%;
五、是投资顾问的资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5)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财税55号文”,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可在当年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通过证监会、发改委两个渠道提交申请。
(7)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由国务院批准,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基本要求、投资运作、政策扶持及监督管理,并且还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除了以上提到的7个部门规章以外,还有一些没有列举,比如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改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等等,他们都从各方各面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大家可以自行了解。
5、自律规则
一直以来,私募基金的监管都是以自律管理为主,主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该部分是虽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但协会发布的一系列自律规则构成了目前私募基金领域主要的监管要求,是私募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下面为大家简单罗列几部比较关键的规定: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4)私募投资基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5)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针对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协会分别制定了相对应的合同指引。
(7)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8)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这个规定俗称“二五公告”,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项自律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
1、取消了私募管理人登记证明,仅用信息公示的形式来证明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
2、规定了新登记私募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首只产品
3、私募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完成整改之前,将暂停基金备案。
4、私募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一旦公示之后,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5、私募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完成整改之前,将暂停基金备案。同时,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一旦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6、私募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完成整改之前,暂停基金产品备案,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一旦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9)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主要规范了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等不同形式的私募区命名事宜,明确8个不得含有的行为,强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关于协会自律规则的主要文件为大家简单梳理以上9个,但整个私募基金的自律规则体系其实还很庞大,比如上文中没有提到的适当性指引、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信息报送优化管理、会员管理、信用信息报告、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估值指引、异常经营、风险调查问卷、四大系统管理等等。在日常工作中,针对行业出现的各类问题,协会还会经常发布一些实时性的通知,这些各种各样的文件共同为私募基金行业打造了一个完善的自律管理体系,推动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