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迎来大变革!附取证32个常见问题!

近日,应急管理部在国家应急指挥总部新闻发布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进行解读,其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证书办理作了专门解答,明年起,将迎来大变革。

一、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容易对本人或他人生命健康、设施设备造成危害的作业,因具有一定的危害风险,所以国家明令要求需要持证上岗。

二、为什么要变革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始于1954年,在2002年的第一版《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这也是第一次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出国家层面明文规定。

实施10余年来,随着发展,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和不符合国情,例如:一些作业定义不清楚,需要重新界定范围;一些作业不再高危,需要取消纳入特种作业范围;一些作业已经变为高危领域,需要归为特种作业;如报考条件需要优化;办理流程需要改善;题库老旧,部分法规类考题已经过时等,迫切需要进行修订改革。

三、改革主要内容

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从2019年起,国家就开始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文件进行修订,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基本修订完成。

针对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

重新界定了特种作业目录,如高压电工作业会覆盖低压电工、取消防爆电气作业等;

可以实行跨省通办,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所在地都可以办理;

简化了报名资料,报考时不再提供学历证明;

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要求报考机构及时发布考试计划;

压缩了证书审核和发证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变更为了10个工作日;

增加了考试次数,由原来的初考、补考两次机会,调整为了3次考试机会。

各种方式来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权益,当然,目前这些还暂时只有征求意见稿上的内容,我们等待新规的落地。

2、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管理

安全培训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主要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旨在提升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明年也即将出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行业强制性标准——AQ-8011,目前初稿已公布,从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设备、师资力量、制度建设、培训管理、培考流程等都作了明确要求,新标出台,马上也会组织一次全国性的安全培训机构大检查,相信部分安全培训机构可能达不到新标要求,会面临淘汰。

安培行业自2013年国务院发布取消行政审批以来,还是出现了很多的行业乱象,如“培训包过”、“教考一体”、“考试移民”、“无证上岗”、“替考替训”等,屡禁不绝,对依法合规开展培训、考核的机构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影响,希望这次整顿,能够还安全培训行业一个“清朗”环境,坚持底线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培训。

3、启用新考试系统、修订新题库。

目前各省级应急部门,已发布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将启用新的国家应急管理部考试系统。

从软件上,各省、地市州的计算机理论考试系统都必须进行升级、更新,全国统一考核方式,统一使用应急部的考试程序,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已经从2023年1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实操考核标准,不光是对常见的电工、焊工和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都涵盖进了;

从硬件上,考试设备要兼容新的考试程序,对计算机硬件配置作了要求,对考点服务器有了规定,还要求每台电脑配备单独的摄像头,在考试过程中会实时对考生单独进行录像、抓拍。

对于题库,目前使用的题库已经近10年没有大的变化,部分考试题还是沿用的老的法规条款,被企业和学员多次反馈和申诉,终于明确了修订,也通知自2024年1月起启用新题库,并进行全国统一考试,而且每年还会按照10%的比例进行更新。

四、影响分析

本次改革,其实也借鉴了驾照培考模式办理的规定。

对于考试点,关口后移,无疑会加强考核端口的把控,目前各地也出台了考试点的建设标准,对考务人员、考试点的管理办法,肯定会加强考试点和考试机构的审核和管控,进一步优化考务队伍、严肃考风考纪、严把考试质量。

对于行政部门,则进一步要求加强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目前安全培训检查已纳入执法考核,并一再强调“四不两直”的模式,不得采取“走过场”的方式,新规出台后,培训机构有了强制性标准,考试点也有了管理办法,执法检查上将会有更明确的考核和处罚依据,也就有了更严厉的处罚力度。

结语:

任何一部新规的出台,都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安全行业,安全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需求,而安全培训是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做好安全工作也依赖于国家和行业标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次大变革,无疑对企业和作业人员是利好的,对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也是一次检验和提升,相信实施后,会进一步整治行业乱象,规范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为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打下前端的坚实基础。

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近期多起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案例一: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官微通报:5月15日上午,长沙县江背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对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工贸企业“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多名员工在开展电焊作业,其中田某、王某两名员工未持证上岗。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聘用员工时,并未主动核实员工是否考取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仅仅只是检验了应聘者的职业技能水平。现有员工田某、王某均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业资格证,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便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2023年5月15日开始实施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之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固定证据,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当事无证员工接受进一步调查。

案例二:5月15日,无锡市应急执法局联合锡山区东港镇应急管理局对无锡海逵钢品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抽查。发现该单位作业人员李某华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电焊作业。

案例三:5月15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药化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孙某、蒋某波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电焊作业。

案例四:5月15日,宜兴市开展“厂中厂”安全整治行动,宜兴市执法人员对宜兴市中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业人员陈某新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电焊作业。

案例五: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设有电焊岗位。

经查询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并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常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立案查处。

案例六:5月15日,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执法人员对无锡传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业人员龙某艳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电焊作业。

突击检查:11名焊工6个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直接被拘留!

宁波市一应急部门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安监负责人表示:“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安监部门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特种作业操作证32个常见的问题

如何考试培训、办证取证、复审换证、查询证书、辨别真伪……

关于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2个常见问题

答案都在这里

01、法律篇

Q

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A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7.《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中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种作业范围有哪些?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包括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具体如下:

02、考核篇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哪些项目?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跨省通办”吗?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采取什么方式?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各考试机构、考试点应按规定公开收费标准。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多少分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是否允许补考?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六、特种作业考试过程有什么要求?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七、特种作业考试违纪如何处理?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八、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什么情况下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培训篇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去哪里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依据什么内容培训?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等有关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对学时有什么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等对各操作项目(工种)的培训学时有明确规定,操作项目不同,其相应的学时要求也不同。例如:高压电工作业,初训为154学时,其中安全知识82学时、实际操作72学时;登高架设作业,初训为100学时,其中安全知识40学时、实际操作60学时。复审一般要求不低于8学时(煤矿不少于24学时)。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多久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不含煤矿),每6年换发一次证书。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有哪些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根据《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根据《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八、特种作业人员可以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目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印发了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于参加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将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国办发〔2019〕24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参加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可以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04、证书篇

一、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式样?

二、新版证书有几种形式?

新版证书分为:PVC卡实体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打印版证书。PVC卡实体证书根据申请人现实需要发放,电子证书是实体证书的线上形态,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证书给持证人、用人企业和监督检查带来什么新的体验?

四、取得新版证书的个人如何获取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

2.按步骤完成注册,获取电子证书。

五、如何查验证书真伪?

1.使用“证书查询平台”查验新版证书步骤同上。

七、为什么在证书查询平台上查不到我的证书信息?

(一)请确认本人所持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部分地区核发的证书信息需3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请耐心等待。

(三)若您的证书一直无法查询到信息,可联系证书签发机关上报证书信息。

八、在证书查询平台上查到的证书信息有误怎么办?

证书查询平台的数据均由各地证书签发机关上报,您可联系证书签发机关对证书信息进行核对处理。

九、新旧版证书如何有效衔接?

一是新版证书自《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更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的通知》(应急厅〔2019〕53号)印发之日起启用,旧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即日起停止核发。

二是《通知》印发后新核发的证书,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由于旧版证书缺乏电子照片等信息,信息系统无法自动生成电子证书。

三是已核发的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待到期复审时统一核发新版证书。

十、伪造假冒政府网站或证书查询平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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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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