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针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求各地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随后,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属于非学科类的范围。
我们注意到,截止2022年9月30日,全国已有至少25个省市出台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包括:安徽、上海、浙江、江苏、天津、福建、河北、海南、宁夏、河南、山东、湖南、广东、湖北、山西、四川、山西、辽宁、甘肃、广西、云南、黑龙江、贵州、青海和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分别针对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和科技类校外培训出台了规定,而四川省、甘肃省和内蒙古则统一针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出台了规定。我们对各地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对比,将从六个方面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进行综合解读。
一、举办者资格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禁止外商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没有提及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政策的规定,“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目前国家层面未出台禁止外商投资的规定,各地对于外资能否进入非学科类培训领域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有明确允许或鼓励、明确禁止、不置可否三类。
浙江、山东、湖南、宁夏、广西、云南、福建(体育类校外培训规定)、河南(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规定)、江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规定)均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海南省更是明确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与允许和鼓励型政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河北省的禁止性政策,根据河北省发布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实际控制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而安徽、上海、天津、广东、湖北、陕西等地对于外资是否能进入非学科类培训领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具有中国国籍,而在今年9月发布的《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仅要求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广东是否会对体育类和科技类校外培训开放外资进入,还有待实践中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二、办学场地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各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基本都规定了培训机构的生均使用面积。例如,安徽、上海、浙江、海南等地均要求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棋牌类体育项目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教学人员资质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的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努力提升培训质量,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各地出台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引对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资格证书和职业能力证明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上海市体育类培训执教人员应具备职业能力证明,包括: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体育类教师资格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本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人群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员)等级证书;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本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该规定未明确是否限定于学科类补课。大部分地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南都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也有部分地区(如广东、浙江、福建、云南等)区分培训类型,针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未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文化艺术类和科技类则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未明确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就可以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呢?我们建议还是要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实际执行尺度而定。
此外,我们在实践中还发现另一个问题,如何有效确定文艺类培训机构执教人员的执教资格。文艺类执教资格与体育类不同,体育类的执教资格大多由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故而容易确定,但是文艺类的执教资格除了部分由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外,还有很多是行业内其他机构颁发的,同时也能得到市场惯例认同的资格,这部分资格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有待进一步商榷和探索。
四、开办资金
五、收费监管
2021年10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以下简称“《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要求各地采用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两种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预收费进行监管,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2022年9月23日,教育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355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目前,各地普遍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预收费进行监管。据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计数据显示,各地已有9.54万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监管要求采用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对培训预收费实行监管,纳入监管的机构比例达88%。
六、线上培训
广东、海南、山东的规定均包含上述内容。除此之外,广东省还明确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海南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制定与线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管理、学员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收退费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且应在机构注册地设置固定的线下办公场所和实体培训场所。山东省同样要求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江苏省的规定则较为简略,针对艺术类培训机构,《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规定如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应在申请设立时说明,并办理线上培训许可。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