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分规定(整理版)警告及警告以上:1.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X<100元者,警告。
4.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5.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6.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严重者开除学籍)8.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死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
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5.乱扔垃圾、乱泼脏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批评不改者,警告。
16.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警告。
18.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警告。
20.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1.对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严重警告。
2.对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严重警告。
3.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布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影响恶劣者,开除学籍)4.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100≤X<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虽未动手打人,而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严重警告。
(注: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打架者,记过;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严重警告或记过。
(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7.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包括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后果者,严重警告或记过。
8.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严重警告或记过,打架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9.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严重警告。
(造成后果者,记过)10.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严重警告。
(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1.一学期旷课20~29学时者,严重警告。
12.无故旷考者,严重警告。
记过及记过以上:1.参加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3.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记过。
(注:未造成后果,严重警告)6.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
9.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注:情节恶劣者,开除学籍)10.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姓公寓留宿及容宿者,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11.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后果者,记过。
(注: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12.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毕业生在文明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一学期旷课30~39学时者,记过。
15.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记过。
(注:情节严重者,留校察看;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及留校察看以上:1.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注: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开除学籍)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缓期执行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3.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200≤X<500元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4.初次赌博者,留校察看。
(注: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5.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注:仅造成后果,严重警告或记过)6.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肇事者、组织者、策划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注: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8.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9.制作、组织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捏造事实、毁谤他人、写诬告信件(含电子信件)及其他材料、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一学期旷课40~49学时者,留校察看。
14.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严重者,留校察看。
15.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组织作弊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16.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留校察看。
(注:造成影响者,开除学籍)开除学籍:1.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2.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开除学籍。
3.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注:无“情节严重”,留校察看以上)4.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者,开除学籍。
(注: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5.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开除学籍。
(注: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6.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布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开除学籍。
7.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8.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偷窃价值在X≥500元以上者,开除学籍。
9.作案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开除学籍。
10.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学籍。
11.初次赌博但情节严重者、再次赌博者、组织并邀赌者,开除学籍。
12.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并参与赌博者,开除学籍。
13.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并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14.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
(仅造成不良影响者,警告或严重警告;仅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15.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情节恶劣者,开除学籍。
(注:仅调戏、侮辱,不出现情节恶劣字眼,记过以上处分)16.有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开除学籍。
17.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
(注:仅造成后果,记过)18.一学期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开除学籍。
19.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并造成影响者,开除学籍。
20.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开除学籍。
21.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注:无“情节严重者”,警告以上处分)PS:不排除有些许小差错的可能,尤其有些地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比较让人分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