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年来考试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管理,对《南京林业大学本专科考试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教学质量,严格规范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或考试。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试前要进行专门研究和布置:
1、召开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情况研究落实做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召开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议,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与纪律、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
3、召开学生动员大会,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高度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章考试方式、命题与试卷印制
第七条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上机考试、案例(实验)设计、撰写论文、综合考核等。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考试方式,涉及多名任课教师的课程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决定。学校鼓励任课教师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课程综合考核,以全面准确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效。但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要写入教学大纲的考试方式中据此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明确考核内容与要求,制定科学的评分标准,保证考试质量,考试结束,任课教师都要填写试卷分析表,综合分析考核情况。
第八条考试命题与试卷印制
1、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客观地考核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重点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引导学生温故知新、开拓思维的作用。
2、命题应以考教分离为原则,已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原则上应从库中抽题。
4、对一些教学时数、教学大纲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凡统考课程应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
5、每门课程均应制定二份题量、难度相当的试卷,即A、B卷(在试卷上应注明A、B卷字样),二份试卷的试题重复量不超过30%,由教务处文印室从中随机抽取一份试卷作为考试试卷。学院、系(教研组)应对试卷命题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凡有明确答案的试题,均应附标准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6、试卷应按“南京林业大学试卷统一格式”编制,用打印机打印或用黑色炭素墨水笔书写试题,字迹清晰,便于印刷,且每题应注明应得分数。经系(研究组)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装入标准试卷袋密封,教师于考试前一周将密封试卷送交教务处文印室印制,考前1—2天到教务处文印室领取试卷和草稿纸,检查印制质量、核实份数。
第四章考试阅卷
第九条考试阅卷
1、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阅卷时必须使用红色水笔,每道题都给出正分且分数不应涂改,若确实是计算错误或其它情况需修改分数,必须在修改处签名,试卷总得分的小数值按四舍五入取整。
2、有2位以上(含2位)教师担任同一门教学的课程的考试试卷,应集体集中评阅或由学院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进行评阅。
3、课程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其结果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
第五章试卷保密、安全与复习迎考
第十条试卷保密与安全
1、所有参与试卷命题、印制、考试组织、监考、巡考、阅卷评分、试卷管理与归档等工作的教师与工作人员应强化保密与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考试保密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试卷必须在教务处指定的地点印刷,承担试卷印刷的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管理工作,印成品应集中存放在安全的场所,印版和废件应及时销毁。
4、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列重点,严禁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试题。
5、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妥善将课程考核材料原始件整理归档,做好防火、防盗、防腐蚀和防虫蛀等工作。
第十一条复习迎考
2、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南京林业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学生无故不交作业,不参加实验、实习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系(教研组)讨论决定,取消其考试资格;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考场安排
1、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考场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考场容量须保证考生横向隔位(至少隔一位)就坐。
2、全校停课集中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列入学校考试日程安排的课程,经学院批准任课教师申请后,由学院向考试中心借用考试教室。
3、需在指定教室进行的限时现场考试,考场安排原则上必须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并且考试期间要开启监控设备确保监控录像备案存档。
第七章监考和巡考安排
第十四条监考安排
1、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主、副监考教师各1人,大考场(三个自然班以上)监考教师不得少于3人。监考教师的安排由课程归属学院落实,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安排。主副监考教师一般由任课教师或开课单位教师担任,全校公共基础课考试的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的班主任担任,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必须按照学院的调配,避开监考本班级学生。全校公共基础课考试由于主监考不足,所缺主监考由课程归属学院分配到学生所在学院。监考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必须提前三天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落实好代监考教师。
2、监考教师必须落实到人。各学院要在考试前向监考教师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第十五条巡考安排
期末集中考试前,校领导、机关中层干部、校督导组老师和教务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成立校级巡视组;各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成立期末考试学院巡视组,各学院要在教务处考试中心考试日程安排发布后一周内将巡考安排送至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八章监考职责
第十六条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
1、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座位及有关设备,布置座位号码,组织学生对号入座,查验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检查清理手机、参考资料等禁带物品。监考教师迟到将视情节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2、考前5分钟宣读考场规则,当众启封试卷袋,清点试卷,发卷时将试卷反扣于桌面。
3、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一般不得解答题意,若考生对试题字迹不清楚而提问时,应当众说明。
4、监考教师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在考试过程中,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的方式监考,禁止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看书、看报、闲谈、吸烟、擅自离开考场等)。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见附表二),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主监考教师报教务处教务科(考试作弊的必须将作弊物证、情况说明一并报送教务科)。对于发现违纪或作弊而听之任之者,一经学生或巡视员举报,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6、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试卷,卷面反扣于桌面。监考人员将试卷、草稿纸一并收回。收卷后要认真清点,查验试卷份数是否与实考人数相符,确凿无误后才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九章巡视职责
第十七条巡视人员必须履行巡视职责,确保考试质量。
1、校级巡视组重点检查各学院是否按要求巡视,抽查部分考场监考及学生考试情况。
2、学院巡视组对本院开设的课程和本院学生参加考试的考场进行巡视。
4、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
5、检查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6、学生是否按要求带证件参加考试,是否按指定座位就坐,书桌椅内外是否有手机、书籍、笔记本、练习题、复习材科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7、播放听力时巡视人员不要随意走动。
8、巡视人员分别在考试前、考试中途、考试结束前至少3次进入考场巡视。
10、对巡视中发现的教室冲突及考场座位不够等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1、监考人员和考生必须服从巡视员的指导,如考场秩序混乱,巡视员有权认定该场考试无效。
12、认真做好巡视记录,并于巡视结束后将《考场检查表》(见附表三)交巡视组负责人汇总。
第十章补考、缓考、旷考和重修考试
第十八条补考、缓考、旷考和重修考试
1、补考考试,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在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以卷面成绩上报,通过课程的成绩一律以60分记载。
2、缓考考试,学生因公、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时,必须于考试之前办理缓考,于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
3、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的取得只能以学期结束考试方式取得,参加跟读班级期末考试。
4、旷考(缺考)、作弊的学生课程考试,无故旷考(缺考)和作弊的学生课程考试一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后参加重修考试。
无故不参加期末、补考或重修等课程考试的均算作自动放弃考试机会。
第十一章学生申请复查试卷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复查试卷
学生对成绩有疑问者,可以申请查试卷。
办理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四),由分管教学院长同意签字后到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考试中心与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联系。
3、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与任课教师联系查试卷事宜。
4、查试卷时,教务处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教学秘书与任课教师或督导组老师必须同时在场,但学生不得在场。
5、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将查试卷结果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境外实践学生的课程期末考试
4、无法参加某课程期末考试的同学,可以在项目结束后参加下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
5、既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又无法参加补考的课程,可以参加低一年级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安排单独考试。
6、对于英语等部分公共课程,学校将根据参加项目的人数情况,确定是否单独提前考试。
7、办理缓考的手续:填写申请表,到学院审批,交学生处审核,汇总后交教务处集中办理。
8、按要求完成上交实践报告,可取得相应的社会实践类学分。
9、参加项目的学生须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10、项目结束,须按时回校注册上课,否则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
1、考生应在考前五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同时携带有效的学生证和身份证(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放在座位左上角。闭卷考试只准带必需的或规定的文具,不准携带手机、书籍、作业、笔记及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材料。
3、监考人员不念题,不解释题。如试卷字迹不清,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互相询问或互相借任何文具物品。
4、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5、在每张考卷指定位置写明考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凡规定答在试卷空白里的题,不得自行在别处答题。须另加纸时,可以要求监考人员发给规定的纸张,否则答案无效。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不能用自带草稿纸。
7、监考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提前十分钟到考场作好考前准备。考试中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在场内吸烟、谈论,不看书、报、杂志,不当场批阅试卷。要认真负责,严格监考,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要严肃处理,并将舞弊证物、作废试卷及作弊情况等材料直接上报教务处。
8、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查卷,应通过所在学院申请复核试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报送教务处教务科。成绩公布前,教师不得将成绩告诉学生。
第十四章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接纸条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相互对答案;
9、交卷后在考场内说话且不听劝告;
10、其他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且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两次以上作弊(包括两次)、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违纪、作弊者,学校将向全校通报,同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将向全校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教师
填写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上课班级
星期第至节
申请提前
考试原因
第周星期第至节
院系
意见
系(教研组)主任签字:
年月日
教学院长签字:
教务处
分管处长签字:
﹍﹍﹍﹍﹍﹍﹍﹍﹍﹍﹍﹍﹍﹍﹍﹍﹍﹍﹍﹍﹍﹍
申请人
授课班级
学生签字:年月日
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公章)
注:1、经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盖章后,此联请教师交给院教学办。
附表二
南京林业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
班号
考试科目
考试教室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考试形式
A、闭卷B、开卷
领导巡视
有
无
特别提醒
项目
内容
完成打√
1
考试前告知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
2
开考前开启标准化考场的监控设备。
3
查验学生证和身份证,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4
考生按监考教师调整的座位号就座考试。
5
6
禁带物品按规定集中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座位。
7
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苗头时及时提醒和制止,严格监考。
8
检查学生试卷姓名是否有涂改现象,杜绝替考。
9
监考教师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看书、看报、闲谈、吸烟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关闭手机。
考生违纪情况记录
学号
姓名
所在学院
违纪情况
考生签名
考场其它异常情况
监考教师(签字):年月日
注:1、该表格由监考教师填写;
2、该表格应与考卷一起装入试卷档案袋。
3、如果有违纪作弊考生,作弊证据、教师情况说明及该表复印件报教务处教务科。
附表三
南京林业大学学院考场巡视检查表
考试班级监考教师签名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
否
教师工作
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按照学校编排考试日程地点进行考试
试题题量与内容尽量适中,没有在一个半小时内半数以上学生交考卷的现象
监考老师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并按学号编排好学生的位置,左右间隔1—2空位
检查学生学生证或身份证(或带有照片的证件),没有证件的学生一律不发考卷
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在场内吸烟、谈论、不看书、报、杂志,不批改作业(试卷)无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等现象
学生抽屉、桌面、座位上、无书籍、笔记等物品
考试结束时,考场无学生逗留,核对答案拖延交卷等混乱现象
学生考试纪律
严格服从监考老师的指挥,按教师指定座位就坐
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或带有照片的证件)参加考试,并在考试期间将证件放在桌面上,让监考,巡视的教师检查
抽屉、桌面、座位上、无书籍、笔记本和稿纸(监考教师同意的除外)
其它异
常情况
备注:表格内容由巡视人员如实填写,该表存各学院。
巡视人员签名
附表四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复查试卷申请表
申请复核课程名称
上课教师
原上报
成绩
考试学年学期
~学年
第学期
考试
性质
□期末□补考□重修□其它
申请复
核理由
学生所在学院意见
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
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核查结果
教学办公室主任签字:
复核结果
复核后成绩:
复核人签字:
复核结果认定意见
一、考场纪律
1.考生应在考前五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3.监考人员不念题,不解释题。如试卷字迹不清,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互相询问或互相借任何文具物品。
4.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5.在每张考卷指定位置写明考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需用铅笔画图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凡规定答在试卷空白里的题,不得自行在别处答题。须另加纸时,可以要求监考人员发给规定的纸张,否则答案无效。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不能用自带草稿纸。
7.监考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提前十分钟到考场作好考前准备。考试中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在场内吸烟、谈论,不看书、报、杂志,不当场批阅试卷。要认真负责,严格监考,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要严肃处理,并将舞弊证物、作废试卷及作弊情况等材料直接上报教务处教务科。
8.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查卷,应通过所在系向有关教研组了解。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报送教务处教务科。成绩公布前,教师不得将成绩告诉学生。
二、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3、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两次以上作弊(包括两次)、组织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颁布的《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