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本标准替代《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本标准与GB672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补充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级标准;——修改和补充了爆破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强调了爆破安全评估、监理的必要性;——补充完善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规定;——强调了起爆网路的设计和试爆的要求;——补充了拆除爆破预处理的规定;——补充和完善了特种爆破的内容;——完善了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补充了现场混装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删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种、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艺。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6722-2003——GB6722-86
13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13.1一般规定13.1.1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13.1.2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的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灾害的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13.1.3爆破安全测试项目负责人和测试人员应参加培训并取得爆破效应测试资格后才能承担爆破安全测试工作;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同时具备爆破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安全测试资格证。13.1.4爆破地震波、水中冲击波、空气冲击波、噪声等物理量的观测所使用测试系统的频率与量程范围应满足测量的要求。13.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13.2.1评价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13.2.2地面建筑物、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隧道与巷道、岩石高边坡和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基础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安全允许标准如表13-1。
表13-1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13.2.3在按表13-1选定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认真分析以下影响因素:——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质点振速,应经专家论证后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分类、支护状况、开挖跨度、埋深大小、爆源方向、周边环境等;——对永久性岩石高边坡,应综合考虑边坡的重要性、边坡的初始稳定性、支护状况、开挖高度等;——隧道和巷道的爆破振动控制点为距离爆源10~15m处;高边坡的爆破振动控制点为上一级马道的内侧坡脚。——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13.2.4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按式(13-1)计算。安全允许质点振速式中: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m;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单段药量,kg;V——保护对象所在地安全允许质点振速,cm/s。K,α——与爆破点至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在无试验数据的条件下,可参考表13-2选取。
13.3.4露天及地下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13.4爆破作业噪声控制标准13.4.1爆破突发噪声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最大声级。其控制标准见表13-4。
13.4.2在0~2类区域进行爆破时,应采取降噪措施並进行必要的爆破噪声监测。监测应采用爆破噪声测试专用的A计权声压计及记录仪;监测点宜布置在敏感建筑物附近和敏感建筑物室内。13.5水中冲击波及涌浪安全允许距离13.5.1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三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表爆破相同。13.5.2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对人员按表13-5确定;
——客船:1500m;——施工船舶:按表13-6确定;——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13-6和式(13-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表13-6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13.5.3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时,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13-4)计算。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Q——一次起爆的炸药量,kg;K0——系数,按表13-7选取。
13.5.4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13.5.5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对水中冲击波和涌浪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安全允许距离。13.5.6水中爆破或大量爆渣落入水中的爆破,应评价爆破涌浪影响,确保不产生超大坝、水库校核水位涌浪、不淹没岸边需保护物和不造成船舶碰撞受损。13.5.7水中冲击波对鱼类影响安全控制标准,参见表13-8。13.6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13.6.1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3-9的规定;对设备或建(构)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13.6.2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13.6.3硐室爆破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可参照式13-5计算:Rf=20Kfn2W(13-5)式中:Rf——爆破飞石安全距离,m;Kf——安全系数,一般取Kf=1.0~1.5;n——爆破作用指数;W——最小抵抗线,m。应逐个药包进行计算,选取最大值为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13.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13.7.1电力起爆时,普通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3-10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3-11、表13-12和表13-13的规定。
14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14.1一般规定14.1.1爆破作业单位均应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破器材库。14.1.2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14.1.3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GB50089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14.1.4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14.1.5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14-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