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以各种教育信息化名义乱收费……近日,湖南发布《关于2023年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严治理教育乱收费。
一、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01
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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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
各普通高中学校开设外语小语种课程,应将课程开设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鼓励学校创造条件开设外语小语种课程,但不得因为学习外语小语种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组织、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艺类课程培训、集训并收取费用。
03
严禁以各种教育信息化名义乱收费
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门禁卡、门禁APP、电子学生证或视频监控等购买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及教育APP,学校及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04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05
严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乱收费和自考助学班违规收费
06
严禁大中专院校校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乱收费
07
严禁民办学校乱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号)等文件执行,严禁民办学校不履行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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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招生入学乱收费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严禁学校教师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其他任何费用。
09
严禁教材、教辅资料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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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其他教育乱收费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行为。严禁违规审批进校园事项乱收费,严禁中小学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擅自引进第三方机构向学生推广服务或产品并收取回扣,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或家长推介未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第三方机构公众号、小程序及其产生的收费二维码,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和家长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严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强制学生搭餐,违规收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克扣学生伙食费或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或在学生营养餐采购管理中乱收费牟利。
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推动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上墙、上网;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班会、家长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讲解读,确保学生家长“应知尽知”。
强化教育收费政策执行
各级各类学校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经学校属地发改等部门审批的收费事项涉及学生的须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备。
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公办学校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非税管理及会计核算,严禁坐收坐支。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住宿费应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全额直接上交学校指定账户,严禁跨学年预收费。学校收费后必须提供合法票据,严禁捆绑收费、搭车收费。
三、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实施,夯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同机制,切实做到思想统一、目标统一、步调统一,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