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公权力的存在,就必然面临公信力的问题。检察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权力也不例外,必须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否则就将丧失其权威性,而没有权威性的检察机关也就不能在实质意义上化解社会矛盾。近年来,围绕如何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也同样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随着民主法治水平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也是一个“水涨船高”的过程。因此,认真探究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积极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于正确认识和大力提升执法公正性、建立和维护执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外部评价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外部评价标准
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一方面是指“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相信、信赖和认可的力度和程度,是人民群众进行评价的结果,是一种由个体意识集合而成的群体性意识,因此公信力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权力行使主体、过程和结果的期望、体验、认识和评价,表现了群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状态;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机关所具有的能够被信赖、认可的力量和效力,是公权力内在品质属性和公共权威的表达,因此表明了公权力对人民群众的信用状况。所以,信用和信任就是公信力的核心涵义。所谓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就是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群众的信用与群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检察机关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信用的有无、信用度的大小、信任与不信任、信任程度的高低,都是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公众对信任的判断不是单一维度的,不同价值主体有不同的利益需要和评判维度。“法律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感情和法律意志对法律以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有效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当合理的权利,是否能实现社会正义,是否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所做的主观判断”。检察机关(信用方)能否被群众(信任方)信任,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有能力满足群众对司法的功能期待,能够对群众的信任给予相应的回报。为此,本文主要以群众满意度为视角,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现状进行外部评价。
1.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角度讲
大的方面主要看检察机关是否全面完成时代和党赋予的使命,是否赢得党、国家和人民的认可,具体看检察机关是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是否为维护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等。
2.从其他司法机关角度
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评价,主要是在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体现出来,具体表现在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的认可度。
3.从社会公众的角度
基于评判主体及其利益的多元化,对于某一具体案件和执法活动,公众往往从自身体验、理解和需要出发,作出不同的评价结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对司法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的希望,往往直接基于司法实践活动。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评价往往以具体案件为基础,往往从个案是否公正来评判检察执法是否具备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外部评价方法
1.新闻媒体
2.民意调查
3.人大代表投票表决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是否公正、执法公信力高低,应该由人民群众说了算。但是人民群众是一个很广的群体,即使具体到每个基层检察院所在县(市、区),其人口也会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显然无法实现每个群众都参与对检察工作的评价。为此,著名刑法学者高铭暄先生主张用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情况来衡量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高低,认为我国是代议制国家,人民群众的意志是通过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进行表达,通过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对检察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可以比较客观、公正地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检察执法活动的态度,进而表明检察执法活动公信力的高低。当前衡量检察执法公信力高低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标准应该是每年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投票时赞成率的高低。本文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主权的宪政逻辑的必然演绎。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理想状态下,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但有的时候也会出现人大代表自身利益与选民利益相冲突的情形。因此,以人大代表投票赞成率来衡量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高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缺陷。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进行外部评价时,应该以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工作报告投票表决情况为主,以民意调查、新闻媒体等其他方法为辅,进行综合评估。
二、检察执法公信力的现状及成因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现状
总体而言,近年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执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2009至2014年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率徘徊在76.9%至85.1%之间,与最高人民法院大体相当,但远低于政府工作报告最低97.1%以上的赞成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率偏低,也是对当前我们的执法公信力仍然不高现状的一种佐证。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表现:
1.群众举报不积极,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呈逐年下降趋势
2.群众“信访不信法”,涉检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3.司法独立性受制约,案件正常执法难度大
应当看到,当前由于我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等资源均由各级党委政府支配和管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检察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易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影响。其后果是有的检察机关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检察院成了“地方的检察院”,不仅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此外,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说情也是一种较为多见的现象。如渎职侵权犯罪涉案人员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位高权重,关系网复杂,保护层厚重,有时一个普通的渎职案件甚至会惊动省里的领导为当事人说情。之所以有人说情,显然表明了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怀疑,而且一旦这种情况大量出现,免不了对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产生新的影响,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不高的内部原因
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很多,既有司法体制、社会诚信、文化环境等外部因素,也有检察机关内部因素。限于篇幅,本文仅探讨内部原因。
1.执法主体——检察官职业技能不足
2.司法过程——执法透明度不够
3.司法效率——执法不及时
4.司法结果——执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突破口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提升社会诚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科学设置司法体制,等等。就路径选择而言,围绕大局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打造过硬队伍等,固然是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一贯强调并坚持的工作,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认为,当下的重点应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为突破口,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检察公共关系的定位
尽管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对于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对检察公共关系却缺乏足够重视。关于检察公共关系的含义,目前国内也没有比较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检察公共关系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检察公共信息、公众舆论、公共形象等管理活动,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最大程度的实现检察职能目标。
(二)处理好检察公共关系的几个重点
1.沟通
2.互动
一是坚持定期走访群众。通过与基层群众“零距离”的走访、交流,到群众中去,用群众的习惯、群众的语言与群众零距离地交流,听取群众的真实心声,了解真正的社情民意。二是加强办案释法说理。要把每一个执法行为都看作可能引发社会热议、破坏公信力的变量因素,严肃、慎重执法,把释法说理贯彻于办案全过程。特别是在办理群众信访和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终结性决定时,要认真予以释法说理,不能在成为热议现实后再疲于应对、亡羊补牢。三是畅通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要健全专群结合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实名举报答复、举报人保护、举报奖励等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人民群众评判检察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专项检查等活动,认真开展执法办案回访工作。要定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民群众走进检察机关,参观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熟悉检察工作流程,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消除检察机关的神秘感。
3、调适
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互动过程中,双方应随着对对方了解的深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双向调适。就检察机关而言,要通过网络、走访、来信来电等途径收集回来的信息,及时对执法办案方式、考核评估体系、案件办理周期、检察队伍建设等进行调整改善,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人民群众而言,也要不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对法制环境的适应能力,客观、冷静、辩证地分析社会问题。同时要积极熟悉了解检察工作职能和流程,并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改进和执法信息的公开,消除对检察机关的疑虑,增进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