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三、调查地点:XXX市XXX镇XXX村

四、调查对象:XX村村民

五、调查人数:XX人

我镇村民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持续提高的同时,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排放量增大,种植养殖业废弃物逐年递增,化肥农药施用量居高不下等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环境质量明显下降,不仅影响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也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名有环保意识的我,觉得很有必要对我村村民的环保意识作番调查,以了解我村的环保之路还需走多远才能获得大家认可。在这次调查中,因为多调查对象都是我的家人或邻居,所以我决定采用以拉家常的方式来调查,我把本次调查主题定为提高村民环保意识。

本次调查的主要问题有三点:1、对垃圾的处理方式。2、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3、对环境保护的必要性的了解程度。

经过六天的连续调查,本次的调查阶段结束了,得到的结果如下:

3、对环境保护知识的了解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XX%的人表示了解很多环境保护知识,18%的人表示了解一些环境保护知识,70%的人表示不太了解环境保护知识。

另我还对我村周边环境进行了调查,发现用来输水以灌溉稻田的河道污秽不堪,其中还有农药瓶以及一些废弃的衣物。通过对周边环境进行的调查我了接到,我村的环保之路任重而道远。

鉴于以上情况,我的建议如下:

1、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要从最贴近农民生活的细节入手,让环保知识以小妙招、小窍门的形式和他们零距离接触,拉近知识与生活的距离,消除农民的抵触情节。我们在本次活动中和村民们聊的话题不是环境保护利国利民的大道理,也不是空喊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等口号;相反,我们与他们聊生活中的小窍门、小妙招,并赠送给他们有关环保的小窍门,比如说醋的妙用,盐的多种用途等生活中常用却鲜为人知的常识和技巧,而且我们当场演示,让他们看到所产生的良好效果。他们所表现出来到好奇与惊讶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看到了环保给农民们带来的惊喜。

2、环境保护要从思想先进者抓起,树立典型和模范。有人开个好头才能打破“没有人做我也不做”的恶性循环,才能迈出村民共环保的第一步。

3、采取奖惩并举的措施。如果只有奖励,而没有一定的制约与处罚手段,还是不能够引起他们对环保的足够重视,无法取得很好的收效。只有采取一定的处罚手段,才能够强化他们的环保意识。从而树立增强环保意识这一概念。

4、政府部门也应更用心的致力于农村的环境保护,以响应当下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事无巨细,我觉得首先应该在各村各设设立垃圾处理点,派专人负责垃圾分类处理。

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的甘肃省,是黄河上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从甘肃全省情况来看,草原区的草场退化严重,荒漠化日趋加剧;河西地区,是全省乃至全国沙尘暴的发源地之一;陇南地区,地表的石质化严重,滑坡、山洪、泥石流常有发生。日趋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甘肃农村及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1甘肃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农民参与现状

1.1农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积极性

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理论。萨克斯认为,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财产,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应摒弃过去认为的环境要素为自有财产或无主财产的传统观念,将其纳入到所有权客体范围之内,以法律形式予以保护。但是,从实际调查情况看,在甘肃农村,65%的村民都认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应该由政府来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不是属于哪一个农民单个所有。在这一思想下,当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加剧时,很少有农民群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家园环境以免遭破坏。过度的利用自然资源,毫无节制地占有、使用和支配自然资源,必然导致环境恶化,引发资源枯竭。

1.2农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1968年美国学者加勒特·哈丁,首先提出“公有地悲剧”理论模型。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使用权,但每个人也都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若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必然造成资源的枯竭,公地悲剧由此产生。当政府片面追求地方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时,或者政府放任企业追求经济效益而对环境进行破坏时,很多农民不但意识不到自己所拥有的环境权,更加意识不到自己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地位,往往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环境心态。同时,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看,许多农民往往只注重与自己有着紧密联系的环境利益,对于公共环境部分却采取“放任不管”的心态,即使农民感觉到政府及企业的经济行为触及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考虑到个人成本与集体福利,他们也很少采用积极的措施去寻求保护。因此,公地悲剧的产生在于每个人都知道自然资源会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环境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

1.3农民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这是对环境权的最早定义。环境权以环境为媒介,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和环境人格权。它不仅仅在于维护人类生存,更在于实现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调查显示,在甘肃农村,75%左右的农民没有接受过环保知识、政策和法规的学习,环保意识十分淡薄,对环境危害认识不清。甚至一些村干部也认为,要提高农村的经济收益,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是避免不了的。由于农民对自身拥有的环境权利无知、文化水平不高及法制观念的不足,当环境破坏事件发生时,许多农民要么迷茫,要么冲动行事,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拖延”,使得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愿望更加难以实现。

2甘肃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农民参与障碍

2.1环境知情权缺乏保障

我国立法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没有专门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只是在第31条规定,发生环境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之后,污染者负有信息通报义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方法,对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对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却未予以规定。

同时,环境信息关乎人类的生存,在环境保护实践中认识环境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一种共享资源。除非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特定主体利益,原则上有公布义务的主体应及时公布环境信息,使公众知晓生存的环境状况。然而,我国在此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把应该归入公开范围的信息却归入了保密范围,导致环境知情权流于形式,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2.2环境参与权立法滞后

2.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

此外,检测和鉴定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与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普通农民通常不具有这样的能力,更难以承受高额的取证费用。这就使举证难的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凸显,也降低环境公益诉讼实效性。

3甘肃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农村参与路径提升

美国经济学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集体行动如何可能》一文中提出,在公共物品困境中,所有人都可以从公共物品的提供中获得利益—比如防治污染。但是,大家都发现单独提供太昂贵了,并且都希望由别人来提供公共物品而自己能够坐享其成。如果每个人都采取这种均衡策略,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公共物品或者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将不能得到充分满足。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参与提供公共物品,那么所有人都将从中受益。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看,无论是“利维坦”式政府控制,还是“私有制”的市场机制,都无法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仍然需要构建多元合作模式的环境治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供给,以满足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

3.1建立健全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3.1.1强化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立法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在立法上完善环境公民参与制度,已经成为世界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许多国家都将公民环境权确立为法定权利。不仅节约了环境管理成本,也为建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已经成为迫切需要。我国应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为农民参与环境保护权益提供法理依据。

3.1.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公益性为特征,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新型环境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维护其自身环境权益实现的最终途径。它不仅可以弥补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行政管理漏洞,还保障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公民诉讼权的实现。与传统的诉讼制度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特征,在法律体系中应保证其独立地位。

3.2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为农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供行政保障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完善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多项公开制度,加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农民环境参与权的实现程度。为此,要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3.3建立农村环保自治组织

公共委托理论认为,环境作为公共财产,为了实现对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应当以信托人的身份,将其委托给国家管理。作为受托人的国家,应该秉承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对环境进行妥善治理。为了对国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实现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对称,社会大众必须参与环境治理,以规范和监督国家行为。从现实来看,虽然数量众多,但是农民群体离散性很大,当面对地方政府、大小企业的逐利行为时,农民群体很难有能力与之博弈。因此,农民需要集合力量建立形式多样的合法组织,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合理、有效地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维权,建立与政府、企业沟通对话的渠道,加强对政府、企业逐利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为此,农村环保自治组织便应运而生。

农村环保自治组织能够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结合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保护,改变农村生活方式的落后、农民素质的低下、人性的冷漠化、对公共空间意识的丧失的状况,建立起个人环境伦理,形成人人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公德。同时,农村环保自治组织可以综合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投入环保治理,将本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农民共同构建于环保建设整体网络,并处于该网络的密切监督之下。农村环保自治组织让农民以合法的途径参与环境保护,既有利于环保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与落实,也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明确他们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性地位。

3.4培育农民生态环保意识

农民环境意识的培养是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的基础。要使农民积极地、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必须加大力度培育农民环境意识。环境教育是将系统、科学的环境知识予以大众化的过程,是提高农民对生态环境认识水平、自觉维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为此,农村的环境教育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结合甘肃各地风俗习惯,利用传单、板报、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普及环保知识,适时地鼓励和促进他们参与到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去。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宣传工具的作用,以“地球日”、“地球一小时”等重要纪念日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为主题,加大环境教育宣传力度,营造环境保护的强大社会氛围。最后,农村各类型学校要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搞好农村青少年的环境教育工作,将其列入学校所有年级的教学计划,使环境教育系统化、科学化。

关键词:地理教学;环境;意识;渗透

一、客观科学摆事实,引发学生环境忧患意识

初中地理课堂教学中,除完成必要的教学目标外,还要引导学生从大量事实中认清环境现状,树立环境忧患意识。在学习中国的干湿地区后,让学生观察、分析中国四类干湿地区的分布特点,在观察、分析时,一步一步引导学生形成认识:中国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分布广泛。那么,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又容易产生哪些环境问题呢产生环境问题的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又有那些呢你认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因而,学生在观察分析事实的过程中,会逐步感受、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产生,既有自然原因,又有人为原因。而人为原因尤为突出。环境一旦破坏,生活在环境中的人就无法生存,这样学生的环境忧患意识便会逐渐产生。

二、环境焦点、热点问题进课堂。激发学生环保热情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对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更感兴趣,因而能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青少年学生也是如此。在初中地理课堂教学过程中,适当地引进一些环境热点、焦点问题,除了能够活跃课堂气氛,更能促使学生对社会生活中环境热点问题、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虽然更多的时候由于自身认知水平,其观点、方法显得幼稚,但其对环境保护的热情以及能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则值得肯定。学生因为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因而获得很大的心理满足感一自己也能像大人_-一样对社会问题谈自己的看法。另外,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准确地分析归纳,得出科学的结论。

三、课堂环保道德层面的教育

环保问题的产生虽然有自然原因,但更多的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行为导致的。如,生产、生活中的浪费,掠夺式的开发资源,人们向环境中排放污水、废气、废渣等。就个体而言,生活中的浪费行为,不良的个人习惯等,都在无形中加剧了环境的破坏,基于此,初中地理课堂教学中,渗透环保是与非的教育,确立学生科学的环保观,是初中地理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例如,在学习中国的水资源时,让学生从中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总量世界排名、人均水资源世界排名人手分析,认识我国水资源的严峻形势的基础上,让学生观察、思考生产、生活中自己身边人们的用水行为。学生基本上能观察、了解到一些生活现象中用水的不合理行为,浪费水资源行为。教师必须引导学生把这些现象升华到道德层面进行分析、讨论。

四、心动不如行动,环境保护,从我做起

[关键词]环境保护;知情权;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X-49[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3.02.014

一、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分析2012年7月,我国江苏省启东市和四川省什邡市分别发生了由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群体性环境维权事件。从这两起环境维权案件中我们看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热情已经由最初的不关心、无意识,发展到了当前的热情高涨、主动参与。在这两起环境维权事件中,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也暴露无遗。

1.立法不完善

2.制度不健全

第二,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监督制度不完善。从我国环境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主要是末端参与,即在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危害到自身利益之时,才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1]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上,在环境决策的初期并无公众参与的环节,所谓环境决策仅仅是政府决策者单方的、片面的决定。这种末端参与的方式不仅低效、滞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群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这种环境决策程序很可能导致事后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时,允许公众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讼。但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环境公益诉讼却寸步难行。原因有二:其一,在实体法层面上,按照“直接厉害关系说”,只有当环境受到的侵害给公众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身体伤害,公众才具有提讼的资格;其二,在程序法层面上,我国诉讼法对原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资格限制,导致公众无法全面地参与环境保护,只能依靠政府。显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处于严重缺位状态。[2]

3.NGO作用受限

非政府组织(NGO)作为公众参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些发达国家,民间环保组织在社会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部分民间环保组织随着实践的深入会发展为机构严密、资金充足、规模庞大、成员众多、声望卓著的社会公益集团。[3]但在我国,非政府环保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功能受到非政府环保组织的登记制度、法律地位、参与权力以及运行资金等方面的限制与困扰,不但数量少、活动范围小,而且参与力度不够,其作用和影响十分有限,与当前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需要很不协调。

4.公众环保意识淡薄

二、完善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是实现公众环保权益的基础,也是确保公众合理、合法行使环保权利的必要措施。

1.完善环境立法

2.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3.大力发展非政府环保组织

非政府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应在立法层面上对非政府环保组织的成立方式、组织形式、活动范围、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应赋予非政府环保组织独立的地位,使其不依赖于政府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环保组织;再次应拓宽非政府环保组织发挥作用的渠道,将非政府环保组织的活动扩大到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重大环境决策的执行和监督以及环境事务管理等层面上,而不应仅仅停留在政策宣传上;最后应给予非政府环保组织资金支持,允许其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营利性活动,以筹措足够的资金来进行环保事业,为环境维权提供经费保障。

4.进一步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参考文献]

[1]牛瑞芹.试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8.

[2]崔晓奎.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

[3]黄景云.试论我国环保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不足与完善[D].上海:复旦大学,2011.

[4]刘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30(4):57.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超级秘书网

关键词:环境素养;支付意愿;旅游;理论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以迅猛发展,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然而,旅游业迅猛发展中出现的资源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了旅游地的长久发展。整理归纳旅游环境素养对环境支付意愿的理论研究,对于指导我国旅游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引导游客高素质的完成旅游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环境素养概念

(一)环境知识

1、物理和生态系统知识。物理和生态学中生物圈的基本要素,包括空气、水和土地,将给所有幸存的生物体提供生命补给。内容一方面涵盖了生物和人口是怎样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另一方面包括自然原理和人为生态系统,即生物循环、生产、能量流、食物链和食物网这些原则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2、环境问题知识。当人类活动带来的影响超过了物理环境的极限时,环境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环境问题的出现对人类和生物群体周围的生态系统都是有害的。环境问题不会单独出现,而是伴随着科学物理、个人、社会和政治背景因素的结合产生的。环境问题包括环境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技术和经济增长、空气和水污染、温室效应、全球变暖的环境影响和其他环境问题。

(二)认知和情感倾向

环境倾向指的是感情的倾向。价值观和担忧等一系列情感因素将会激励人们保护环境。环境倾向还可以帮助个人做出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定(Daudi,2008,Hollwegetal,2011)。环境倾向重点包含了环境敏感性、态度、担忧以及采取行动的动机和意图。

1、环境敏感性。环境敏感性是指通过各种各样的内部(需求、能力、兴趣和情感)和外部经验,许多认知和情感的属性组合在一个独立的个体上,这些经验将帮助洞悉周围的环境问题。

2、态度和担忧。环境态度是由复杂的认知形成的个体的价值观和信仰。环境态度的形成带来了口头承诺、实际承诺、动机和意图,能够采取行动积极参与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Aminradetal,2010;Harunetal,2011;Varisli,2009)。除此之外,环境态度还可以定义为个人经历、文化规范和价值观。

环境担忧是由个人对具体和抽象的环境问题所产生的洞悉问题的认知和情绪反应(恐惧的感觉、愤怒等)。具体的环境问题是可见的,如水和空气的污染,对个人有直接的影响。抽象的环境问题是不明显的,更多表现为全球问题,不会直接威胁到个人,如臭氧损耗和全球变暖(Goskenetal,2002;Liebeetal,2010).。

3、采取行动的动机和意图。个体对环境问题的价值观和信仰将会引起个人的动机意图以及采取环境保护行动的意愿。行动的意图在描述一个动作或个人决策时也可以被视为技术和可接受的术语(Hollwegetal;2011)。

二、支付意愿(WTP)概念

支付意愿(WTP)基本上可以被视为一个量或成本,即一个人愿意给予的特定改进或补偿。WTP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测量,表明倾向于扮演一种由个体改变或质量改进的货币条款。WTP可以是一个有用的工具,可用来评估资源,例如评估没有特定的商业或者市场价值的环境。WTP被认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测量工具,因为它可能会随新的信息积累而发生改变(Corriganetal,2003;Goskenetal,2002Nowacki2013)。

WTP的两个维度用来解释环境。第一个维度涉及产权缺失的情况,需要环境的改善来弥补。因此,游客作为消费者应该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来改善环境。第二个维度涉及旅游的情况,消费者有义务支付一定的金额防止进一步的损失或环境退化(Mmopelwa,2007;SEPA,2006)。

三、环境素养与支付意愿理论框架

游客对环境属性保护的支付意愿代表了他们的行为意图。游客的知识、态度和动机变量将影响他们行为意向的改变。这些变量将会被引用到推断行为改变模型的理论推理之中。

图1显示了(理论)行为改变模型。模型提出知识会影响个人的意识和态度,最终导致行为责任。在环境教育的背景下,一个人增加环境和有关环境问题的知识将增加积极面对环境的意识,最终会促使人们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采取负责任的行动。

“理性”理论指的是概念,如果人们相信执行行为会给他们带来好处,他们会产生强烈的执行实际的行为,反之亦然(Yzer,2008)。理性行动理论是一个非常有用的预测自愿行为的理论。Ekman指出使用理性行动理论预测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包括行为的态度和主观规范。其中态度是指根据评价的行为赞成或不赞成的范围。个人信仰在评价行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观规范是指个人对于是否采取某项特定行为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态度和主观规范预测行为的权重是不一样的,态度比主观规范具有更重的分量。

笔者通过理性行动理论的描述做出行为预测的一个综合模型。运用人口统计变量作为背景直接影响其他变量和行为意图。图2显示了该理论框架模型。

理性行动理论的主要理论框架如图2所示。支付意愿表示被测量的意图行为,这将是实际的投影行为。环境知识会影响旅游的态度也会影响支付意愿。态度和担忧,以及敏感度代表了理论的态度维度。敏感度和态度可以通过彼此共享类似的特性相互替换(Leeetal,2013)。然而,在环境素养中,敏感度和态度的评估是分开的(Hollwegetal,2011;Ireland,2013)。理理论的主观规范维度由动机表示。按照行为预测的整合模型,人口变量包括年龄,收入和教育,不仅影响了所有其他变量,也影响了支付意愿。

四、结论

本文进一步评价了环境素养与环境支付意愿之间的关系,为之后研究支付意愿水平的大小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除此之外,本文还深入讨论了环境素养的概念,它是环境教育的一部分,这个概念在加强环保重大支付意愿等行为中是非常重要的。环境教育应正式纳入国家的教育体系,这样能够促使公民及游客履行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为,同时负责任的环境行为表现也将尽量减少对环境属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Ahmad,S.A.(2009).Visitors’WillingnessToPayForAnEntranceFee:ACaseStudyOfMarineParksInMalaysia.PhD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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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onference,U.N.(1991).Thehalifaxdeclaration,UnitedStates

Abstract:Executiveincentivesasanewtype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tools,hasbeenwidelyusedinthefield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andenvironmentalmanagement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toachievegoodresults,butbecauseresearchlagsbehindlegaltheory,legalnormsdonotsoundadministrativeincentivesimplementedinastateofdisorder,itmustimproveandperfectthesystemofadministrativeincentivestoensurethatexecutiverewardsinthefield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andcorrectimplementation.

关键词:行政奖励环境管理环境立法授奖主体

Keywords:Administrativeincentives;environmentalmanagement;environmentallegislation;themainaward

作者简介:王光辉,男,商丘市人,1973年出生,管理学讲师,主要研究行政管理学。

行政奖励是奖励的一种,它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管理领域,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环境行政机关也愈来愈重视行政奖励的作用并用来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行政奖励运用的范围和覆盖面正日益扩大,一批新型的行政奖励不断涌现,如我国的奖励综合利用政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都是环保管理领域典型的行政奖励,“国家环境保护百佳工程”是我国建设项目环保方面的最高政府荣誉奖,标志着“我国首次将奖励机制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

现行环境基本法(1989年施行)更是将行政奖励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一,“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环境立法都规定对环境保护行为进行奖励,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或原则进行使用。

在形式上,环境行政奖励已突破了传统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形式,更多地、创造性地将之与利益机制、社会机制挂钩,如环境税、环境标志、退耕还林补助、价格政策、金融措施等,更能发挥其示范导向功能,也更能契合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和需要。

实践证明,行政奖励这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已成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保护的特色,“我国环境保护法有自己的特点,它不只是消极地惩罚违法与犯罪,同时还积极奖励保护环境有成绩和贡献者。”

一、我国环境行政奖励运用中的不足

随着行政奖励在环境管理中运用的日益广泛,其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也开始显现出来,并导致了这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极大地阻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环境行政奖励理论研究的缺失

目前,还很少有人对环境行政奖励进行专门的研究,环境行政奖励也只是作为单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研究和规范,对奖励规范的研究工作已远远落后于我国的立法实践,这与我国环境行政奖励的实践很不相称,必然不利于这种新型环境行政手段的发展,这也决定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具体规定环境奖励制度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2.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现有的环境行政奖励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各部环境法律中的奖励条款,而且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着不少缺陷:

(1)某些重要的领域缺少奖励规定。(2)有些法律、法规虽对奖励有所规定,但较之惩罚规定显得十分笼统,现行《环境保护法》只有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3)奖励制度规定不完善。

3.奖励实施管理方面的混乱

具体表现在:(1)行政机关不依法设定行政奖励,滥用行政奖励权,甚至巧立名目,乱设奖励,导致行政奖励名目繁多,随意授奖,甚至为个人谋利;(2)行政奖励实施不公开透明,甚至暗箱操作,不仅不能发挥行政奖励的示范导向作用,反面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3)奖励无标准,甚至自立标准,致使该奖励不奖,不该奖励而奖,该重奖者轻奖,该轻奖者重奖等;(4)审查不严,各行其是,甚至不经过主管奖励的人事部门就乱审乱批,造成奖励工作上的宏观失控,产生了不少负效应。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奖励制度的构想

为了使我国行政奖励充分发挥其提高环境行政效率,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必须加强和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奖励制度,并使之走上法治化的正确轨道,这是当前环境行政法律建设中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1.加强理论研究,完善行政奖励的立法基础

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现有的只言片语无法为环境行政奖励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行政奖励方式在环保中运用的理论研究,从而更好地认识和重视行政奖励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环保激励、导向功能,使其更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并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中行政奖励的立法及执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2.加快立法步伐,完善行政奖励法律规范

在总结我国环境行政领域行政奖励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奖励法律规范。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授奖主体。(2)明确奖励范围和条件。(3)规制奖励程序。(4)确保奖励的资金渠道。

3.规范奖励管理,完善行政奖励的监督及救济

行政奖励依然是行政权的运用,因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奖励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奖励的设定、实施和救济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按章办事,依法奖励,从而保障行政奖励在环保领域的正确施行,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关键字]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是我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改善,但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因为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甚至部分地区生态环境出现进一步恶化,这警醒我们,解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问题刻不容缓。

1保护生态环境的含义

在过去,人们毫无顾忌的追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导致我国水资源紧缺、污染严重,大气质量降低,气候异常,森林覆盖率下降,大量生物濒临灭绝……这些损失我们无法弥补,只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才能缓解当前的严峻形势,这不仅是大势所趋,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对自己及子孙后代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是热爱大自然,珍爱生灵,节约资源,植绿护绿,抵制污染。

2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环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2.2环保投入不足

部分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质疑,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停止环保和治理污染的脚步,但为什么成效不大反而少数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专家称还是投入不足,不仅是投入的机制不健全,更重要的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层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在研究相应的科学技术时缺乏经费,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员力量薄弱,最终导致工作能力差,质量低,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导致环保部门的监管作用无法发挥,主要是生态环境涉及到水利、农业、土地等多个方面,加上环保部门协调机制和管理模式规定不完善,互相争取“五权”现象严重,分管部门自我感觉处于配角地位,工作积极性不高,不能正常发挥监督权,最终造成各职能部门配合不默契,使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被分块划分。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或敷衍了事或视若无睹、不管不问,严重脱离群众,致使群众越级上访事件只增不减,执法部门工作被动,应付上级检查的现象司空见惯,针对性的处理重大环境问题的现象更是常见,另外部分地区声称受保护主义影响,对领导没有批示的地区、重点保护企业、开发中的地区、查过但没解决问题的地区都不敢执法,更不敢碰硬。此外个别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不仅不配合执法工作,甚至干预、扰乱执法,造成环境问题纠纷不断。

2.4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认知不足,环保意识低

环境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而且错误的认为生态环境保护会制约经济发展,导致环保素质低。从我国整体的生态环境问题来看,一方保护、多方破坏的现象依旧严重,尤其是基层农村,生态质量持续下降,面污染源发展快速,自然灾害和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缺乏环保意识,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过度强调自身利益,滥用农药化肥,在生活中乱扔垃圾和废弃物,多数乡镇企业乱砍滥伐,占用耕地,加上设备落后,排放工业废水废气严重等,虽然城市人口环保意识有所改善,但付诸行动效果还不尽人意,总之提高我国我国人口环保意识十分迫切而实际。

3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控制对策

3.1完善环保立法

3.2各地加大环保投入

一是,政府要做好表率作用,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比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引入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机会,同时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为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科技支持,或者实行征收环境税,用于保护环保工作。二是,各基层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根据自身条件,完善环保体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快科技创新,通过优化财力、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3.3加大执法力度

3.4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环保意识

4结束语

总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造福人类的伟大而艰巨的工程,只有提高环保意识、健全环保法律体系、增加环保投入、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促进环保事业顺利进行,使我们共同的家园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爱霞,张红亮.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路探讨[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11(01).

【关键词】威廉莱斯;生态危机;控制自然;生态文明

一、威廉莱斯“控制自然”思想的时代背景

二、威廉莱斯“控制自然”思想的主要内容

三、威廉莱斯“控制自然”思想对我国当今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参考文献】

[1]威廉莱斯,著.岳长龄、李建华,译.自然的控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2]王雨辰.论生态学的生态价值观[J].北京大学学报,2009(09).

[3]徐水华.论威廉莱斯的控制自然思想及其理论困境[J].前沿,2009(10).

一、环境公益诉讼性质的确定

(一)公益诉讼的由来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

对环境公益诉讼,学界有各种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还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即任何人基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致使公共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依法提起的诉讼。”

以上各个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尽管论述问题的角度各不相同,但都强调为公共环境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笔者认为,他们都回避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即起诉人与诉讼请求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因为环境破坏而受到间接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是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只要其认为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被侵害的现实威胁,就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符合现代社会维护人们切身利益的需求

诚然,近几年,由于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现在仍然存在着很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也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不科学的环境管理所导致的。一直以来,我国对环境管理往往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这就使得污染者有机可乘,从而也使得我国的治污工作时好时坏,反反复复。因此,只有广泛地发动群众,使每一个群众都成为环境污染的监督者,使人民群众不断地提高环保意识,才能使环境污染者无处藏身,才能做好治理环境污染的工作,使得我们的环境更加美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是顺应这种潮流,提供给人们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机会,使得人们能够通过诉讼渠道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它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形成全社会保护共同环境的良好氛围。所以,只有我们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将保护环境变成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环境保护的效果才会达到最佳。

(二)弥补行政权力保护环境不足的必然要求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断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为立法正式建立这一制度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一是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探索,如2009年4月云南澄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阳宗海砷污染案件;二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如2007年12月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审理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天烽化工有限公司的案件;三是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2009年9月清镇环保法庭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局的案件以及2009年7月无锡环保审判庭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案件。

四、我国民诉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的不足

(一)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的进程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19日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此意见赋予了环保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权利,较之民事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无疑是极大改进。

该意见还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该规定表明了我国对环境诉讼重视程度更高,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对环保案件进行审理。就正式挂牌成立的环保法庭来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等几家环保法庭在司法实践和整个社会范围内最有影响力。

3.新修正的民事诉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并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环境公益诉讼被认为是环保法庭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方向。但是这样的规定似乎不那么完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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