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的定义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传播的定义,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论文摘要]: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它是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信息传播载体,网络传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为低廉,从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的现状展开分析,对网络传播的优势与不足进行探讨。

一、网络传播

二、网络信息传播现状分析

网络自诞生以来便被迅速地运用于信息传播,网络传播媒介的诞生丰富了信息传播的媒介,当前网络传播媒介体现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网络传播的优势分析

(二)网络传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总是辨证的,网络传播也不例外。网络传播在体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加以克服。

1.加强信息管理,营造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2.加强网络技术安全保护研究,提高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进行信息传播的重要要求。当前由于大量黑客、计算机病毒等的存在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不强。信息者的信息可能会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丢失,甚至被篡改,从而难以实现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来的信息储存在电脑中也可能会由于木马、病毒、黑客的攻击而造成损坏无法使用。因而必须加强电脑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网络媒体目前由于其良好的应用优势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存在的不足,我们相信将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被克服。

参考文献:

[1]毕耕著,《网络传播学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

[2]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办,《网络传播》,网络传播杂志社2004年.

[3]程洁,张健著,《网络传播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

[4]王军编著,《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定时播放修改草案调整

问题的提出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兴权利,其对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并未完全解决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问题,如网络定时播放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定时播放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导致判决结果不尽一致。

(一)观点一:未经许可的定时播放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主张,认为,互联网用户通过悠视网能够观看该电视剧的内容,即使悠视网的播放方式系定时定集播放,悠视网未经许可的在线播放行为亦侵犯了宁波成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观点二:网络定时播放行为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定时播放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而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至于构成对何种权利的侵犯,因现行《著作权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最后只能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的“兜底权利”。

著作权修改草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

从草案一稿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将交互式传播扩张为直播、转播等方式,是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基础上所做的扩张,“信息网络环境”可以理解为计算机互联网环境,这样的界定与当前技术的发展水平并不能同步。

再次,“三网融合”即“三网合一”,已经成为发展趋势,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通信网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将趋于一致,网络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将逐步整合成为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知初字第57号,1999

2.王迁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3.杨静.网络定时播放视频行为的司法认定探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9(4)

4.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4015号,2008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314号,2008

【关键词】深度链接,共犯,克制

一、行为属性:深度链接是信息网络传播的帮助行为

二、共犯分析:深度链接构成侵犯着作权罪共犯的障碍

一般而言,刑法处罚的是严重的直接侵权行为:深度链接不是直接的、独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是间接的、依附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犯罪中,“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我国刑法只规制传统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7]那么刑法应当如何评价间接侵权的深度链接行为呢刑法对于帮助行为的惩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分则将帮助行为独立化,单独规定一个罪名予以处罚,不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如协助组织罪;另一种则是按照总则的共犯理论,根据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刑法分则未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前提下,帮助行为构成主行为的帮助犯。现有的刑法分则罪名并没有对帮助传播的深度链接行为做出单独的规定,那么,深度链接行为是否当然可以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的帮助犯呢

关键词:新兴传播模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传播;立法路径;个性化推荐系统

Keywords:emergingcommunicationmode;informationnetworkspreadingright;spreadingtothepublic;legislativepath;personalizedrecommendationsystem

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三网融合推广方案》,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在全国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在其基础上实现促进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三网融合已经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带动了传播技术上的多重变革,不仅“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任何一项专有权的规定而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1],而且传统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越来越无法控制和解决新的信息传播手段产生的著作权问题[2]。传统意义上对于“交互式”与“非交互式”的鞑ヂ肪肚分已经不能满足传播模式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一、新技术推动下新兴传播

第一阶段是基于用户在注册时选择感兴趣新闻分类进行的粗粒度推荐,由于缺少关于用户喜好的详细测评和数据,个性化推荐系统缺少足够的素材进行分析,所以在这一阶段基于用户的第一次个人喜好表述进行信息推荐,使其接收到的信息有了大致方向,同时开始关于用户偏好的最初历史数据积累。因此,这不再是单调的“单方发起”的传播,也不是绝对的“点对多”传播,是带有一定的“交互式”传播的雏形。

第二阶段是在有了充足的用户访问历史积累之后基于内容的新闻推荐,在个性化推荐系统所积累的用户历史行为记录数量达到系统设定的阈值时,系统开始使用基于内容的个性化新闻推荐算法向用户进行推荐,并且这种推荐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用户的历史积累和推荐信息之间不断地进行循环往复的更新,使得系统所推荐的信息能够紧跟用户的偏好变化,至此虽然用户没有直接地进行兴趣和偏好的选择和认定,但在用户进行一次次阅读和点击的同时已经完成了这样的更新。个性化推荐系统会将上述基于历史记录预测到的评分集合存储至数据库,在将评分集合按照评分高低进行降序排列后,作为最后的推荐结果列表返回给客户端从而呈现在用户面前。在这一阶段,用户依然未主动地触发信息的传输,也未能完全自主地选择接收的内容,但信息的传输已经不再是单方所发起,而是推荐系统根据用户大量的喜好表述而判断、推送的,不同的用户收到的信息是完全不一样的。

第三阶段是优化阶段,是基于内容和用户协同过滤混合的新闻推荐,即在基于用户的协同过滤算法生成推荐结果质量不足的情况下,辅以基于内容的推荐结果,最后将两种推荐算法生成的结果混合后进行排序,存入数据库并返回给客户端[6]。

上述的三个阶段无所不见一种介于“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之间的新兴传播模式,基于用户对软件的反馈,个性推荐系统也能够对用户的偏好进行判断从而推送相应的信息,促使推荐行为摆脱了“作品传播的单方发起性”,用户的不同历史记录和喜好表述又使得推荐行为摆脱了“点对多的受众不特定性”。但这种反馈并非单纯地基于用户的直接选择,同时也基于技术推动下新技术的应用,这就使得推荐行为不能完全被认为具有“受众主动触发”的“交互性”;其推荐的内容也非用户可以自主选择,这就使得推荐行为也不能够被认为具有足够的“用户自主选择性”而属于完全的交互范畴,因此这种反馈属于一种全新的传播模式。

二、新兴传播模式规制的

比较法考察(一)国际条约

在国际条约中,“传播权”到“向公众传播权”的演进实际上就是从仅规制“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传播到逐步扩大规制范围进而涵盖其他新兴传播模式的过程。

(二)美国法律

(三)欧盟法律

评析及重构进路(一)国内立法评析

(二)新技术推动下的立法重构进路

《著作权法(送审稿)》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优化、调整。新的传播技术不断推进发展,传播手段不断丰富,如果对现行法律不加以重构,一方面会导致中国不能全面履行WCT下的国际义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高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的合理保护,特别是在“三网融合”全面推进的进程下,将会对有线电视产业、网络视频产业和网络新媒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通过考察国外立法模式,不难看出国外对新兴传播模式规制的立法例不尽相同。具体到中国立法路径和思路,可供参考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进路:

第一,“1+1”型,即仍沿用中国《著作权法》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广播权仍规制“非交互式”传播途径,扩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新兴传播的行为。互联网只是传播的技术手段,而不是传播的本质特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其控制的传播行为是以“交互式”为本质特征,并适用于经由一切技术手段的“交互式”传播[11]。如果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那么势必使得本来就相互交织的“交互式”“新兴”和“非交互式”传播陷入界限更加模糊的状态,导致法律规制上的竞合状态,本质上是与我们重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愿景背道而驰的。

第二,“1+1+1=3”型,即重新构建一条专门规范新兴传播方式的条款,形成三个条款分别对应三种传播方式的格局。这种进路的优点就是立法的针对性和稳定性比较强,能够依据条文规定直接投射条文所规范的范围,也不会撼动现行法律规定体系的原生面貌;其缺点就是缺乏足够的前瞻性,新技术发展瞬息万变,出现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就展开立法予以规制相应的传播方式,法律的滞后性就会使得立法总是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因此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具有足够的前瞻性,才能应对瞬息万变的技术发展。

“1+1+1>3”型,即在除原有的“交互式”与“非交互式”条款保持现状的基础上,再增加相应兜底性的规定,其定义可为“其他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以实现对未知新传播手段的规制,从而通过设置三个条款完整地涵盖了现在和将来有可能出现的新兴传播模式,有同时保持了原有的“交互式”“非交互式”立法的延续性。

四、结语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刚通过WCT之时,郑成思就曾预言:“将来,随着受网络服务影响而比重越来越大的听(观)众点播广播服务的发展,这点(广播与网络)不同之处可能将被冲淡。”[14]由此可见,以广播与网络为基础的“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之区别在20年前就已经显露出了淡化趋势,随着个性化推荐系统等新兴传播模式的快速发展,这种趋势已经愈加明显。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关于这两项权利具体内容的调整引发了很大争议,已经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实际,考量前述立法路径的特征,在保持原有“交互式”与“非交互式”条款现状基础上,再增加规制“其他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的兜底性条款,不仅避免了贸然否定“交互式”与“非交互式”的立法思路给《著作权法》体系带来的冲击,又能充分贯彻“技术中立原则”,给予各种不同技术以平等地位,满足了传播模式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三网融合”提供了法律保障。

[1]焦和平.论我国《著作权法》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为视角[J].法律科学,2009(6):143150.

[3]王迁.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9):2328.

6326153890.shtml,20160128/20161226.

[6]李洁,周晨程,陈慧萍,华娇娇,赵bb,秦莹莹.基于Android智能终端的个性化新闻推荐系统[J].微处理机,2015(3):3842.

[7]岳利浩.“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属性――“圣火耀珠峰”节目网络直播侵权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0(3):6466.

[8]张俊翠.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探析[D].长春:吉林大学,2016.

[10]赵婷婷.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著作权法规制[D].重庆:重庆大学,2015.

[1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王文敏.向公众传播权的立法构想[J].时代法学,2016(1):6172.

关键词:网络舆论;引导;方法

一、何谓网络舆论

所谓网络舆论,也称网上舆论,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在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的看法或言论”也有人这样定义网络时代的舆论——“舆论是一种事实或意见通过公共论坛传播与运动并被广泛接受的状态,公共论坛是各种形式的开放的言论管道或集散地,可以是广播、电视、报报纸等传统媒体,也可以是新兴的互联网”笔者认为,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类型,所谓网络舆论主要是一起传播形式来区分的一种舆论形式,实为社会舆论的一种,指公众通过网络媒介所传播的信息而形成的舆论。套用陈力丹先生关于舆论的定义“所谓舆论,是指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我们可以将网络舆论定义为:公众通过网络传播,对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是网络中的公众所表达的意见的总和。

二、网络舆论中存在的问题

(一)负向舆论的影响增大

(二)舆论质量不高

三、网络舆论引导的方法

(一)新闻报道引导

1、加强信息把关,增强新闻的可靠性

对于网络新闻把关,学者们还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网络高度的表达自由,导致了把关已经失去名存实亡了。其实,把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层面是微观的,即个体网站的内容把关;另外一个层次是宏观的,整个网络传播环境中的把关。作为新闻网站的新闻把关属于前一种。这种微观的把关不会因网络的自由开放而削弱,反而对随之加强。

2、快速反应,把握主动权

传统媒体往往具有某些信息的优先权和控制权,从而有效地引导公众舆论。但是在网络传播中,拥有这种特权对于绝大多数新闻网站来说已经不再可能。一条重要的新闻信息,网站稍一迟疑,就很可能失去制造舆论的先机,在引导舆论的过程中导致被动。同时,存在的大量商业网站,往往将时效性作为彼此竞争的利器。网络新闻竞争不在于看你有没有报道这则新闻,而是能否比竞争对手更快的速度报道。优秀的新闻网站应该具有极高的新闻敏感,能够及时探查到竞争对手的当前动向,抢在竞争对手之前做出正确的反应,才能有效引导舆论,成为社会的守望者和泄压阀。

3、加强信息整合,增强舆论力度

由于目前的商业网站没有自己的新闻采访权,所以很难有自己的独家新闻。一些专业性新闻网站常依附于传统媒体,缺乏独立性,也缺少独家报道。同时,在网络上推出独家新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一旦有好的选题,几分钟之内就会被人复制。但是,网络的突出特点在于对众多信息的整合,当然这种整合也并不是信息的简单堆砌,而是通过信息的有机重构,将意见巧妙蕴涵于信息之中。新闻网站必须在新闻报道中选择新闻角度,学会在日常题材中找到新意与深度,从而在自己的新闻报道中多增加自己原创的东西,最终扭转自己在新闻报道中的附属地位,增强自己的舆论影响力。

(三)利用网络互动进行引导

互动是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的优势,新闻网站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舆论引导。网络中,如果一味灌输自己的观点,忽略网民的个性存在,只能使一部分网民转而利用其他方式表达个人意见。因而,要想在网络世界中成功引导舆论,必须充分调动网民的积极性,使他们参与到问题的讨论中来,让他们表达出自己的心声,倾听他人的意见。

[1]谭伟.网络舆论与大学生“三观”的形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2,(1).

[2]陈彤旭,邓理峰.BBS议题的形成与衰变——对人民网强国论坛的个案研究[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1).

[3]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11.

关键词: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合理使用

一、复制权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什么是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权利。

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复制行为是一种再现作品的行为,但是必须是在有形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这就把复制行为与表演广播和放映等其他再现作品的行为区别开来。例如通过朗诵再现作品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2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著作权法上复制权定义为“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就是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是能够导致产出作品复制件的行为。电视台对演唱会的直播虽然再现了作品,但是作品没有被固定在电视机中。因为只要歌手在现场停止演唱,电视机中就不会继续播放作品了。

(二)网络环境下对复制权的正确适用

1传统复制与网络复制

历史上最早的复制行为仅限于收藏、拓印、临摹等纯手工方式的复制。

随着技术的发展,随着印刷机、复印件、照相机和录音机等机器设备的出现,印刷、复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新的复制行为也相继出现了。

数字技术的发展则进一步推动了复制行为的进步。它使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高质量的被固定在新型物质载体上,形成了新型复制品。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行为主要有:1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中。2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3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者他人计算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4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2永久复制与临时复制

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否应该收到著作权法的规制?是否是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害?

因为任何软件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在计算机的自动控制下进入计算机的内存。从而在计算机的内存中形成对软件的复制件。如果用户使用盗版软件,那么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就在内存中形成了对盗版软件的复制件。从而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要探讨内存中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由于内存中的复制有其自身特点:就是一旦关闭计算机电源或者开始运行新的指令,内存中的暂时储存信息就会消失。这种复制,有别于能够使作品长久地、稳定的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传统复制,因此被称为“暂时性复制”。问题的焦点在于这种短暂的“固定”是否符合传统著作权法的“固定”要件。传统的“固定”都是永久性的被永久保存,除非人为破坏,不会自动消失。而内存中的复制却会自动消失。

2、用户通过网络阅读或者欣赏置于BBS或因特网网站上的数字化作品,包括在线阅读,在线欣赏网上图片,在线收听网上音乐或者网上电影(简称“浏览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

首先内存和缓存的复制是客观的技术现象。内存和缓存中复制件的形成均不以浏览者的意志为转移。从浏览行为来的目的来看,浏览人的目的并不是在内存和缓存中形成复制件,而在用欣赏阅读网络作品。并且很少用户能够察觉在浏览的同时计算机在复制自己正在浏览的作品。所以内存和缓存中的复制,是一种由浏览行为导致的附带性行为。

其次内存和缓存的复制件没有独立经济价值。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固定”要件的实际意义是:一旦作品附带与复制载体之上形成有形复制件,著作权人就可以通过过的并保存该有形复制件而使作品得以流通,同时获得报酬。公众也可以通过获得并保存有形复制件而阅读浏览该作品。因此复制件具有可流通性和可利用性的独立的经济价值。内存和缓存中的复制不可能脱离浏览行为而被单独利用或者传播,从而就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内存缓存中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另外通过以经济价值和独立用途为标准,可以清楚地区分复制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件。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1该行为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应该说明的是“提供作品”是指使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非他人已经获得作品的状态。

2该行为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

网络新闻以网络为传播平台。一方面,网络传播的特点势必影响着网络新闻编采特点;另一方面,网络新闻在编采过程中也要时时刻刻注重网络传播的特点,只有这样网络新闻才能更好地发扬技术带来的优势,才能有别于传统媒体的新闻形式,有独立存在的理由与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本部分将通过对网络传播特点的分析、以及网络编辑与传统媒体编辑工作的对比研究,探索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开放式规律。以下各部分的论述都将建立于这一基本规律之上。

一、网络传播特点分析

关于网络传播的特点,目前存在多种解说。

例如:有将网络媒体特点归结为:1)超越时空限制;2)海量信息;3)多媒体;4)交互性;5)小众化(实质上强调的是个性化服务);[1]有将网络传播特点归结为:1)传播主体多元化;2)传播方式多媒体;3)传播关系的交互性;4)信息接收的个人化和主动化;5)信息传播的快捷性;6)传播内容的广泛性;7)传播环境的全球化;[2]还有将网络传播特点归结为:1)交互性;2)海量性;3)即时性;4)超文本信息检索方式;5)媒体个人化;[3]

将散见于各报章、论著中的表述归结起来,尽管各方表述在选取词汇与着重要素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在网络传播的基本特点方面,大家还是有一定的共识。简言之,就是普遍承认网络传播在如下方面拥有与传统媒体完全不同的特点:交互性、海量性、多媒体、即时性、个人化、超文本等。

3)多媒体:报纸通过纸质媒介利用文字和图片传递新闻,广播以声音发送信息,电视借助声画播放节目。网络媒体则兼容了文字、图表(片)、声音、动画、影像等多种传播手段保存信息、表现信息、发送信息。网络传播的多媒体特点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各种传播形式的“兼容并包”,丰富了新闻传播的手段。受众也有了众多的自由选择,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欢选择有字无声、有声有像、图文并茂等多种形式,各种感官得以充分调动。

6)超文本: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传播是建构在超文本、超链接之上的全新传播模式。超文本,与用字符串来表达,以线性形式进行组织的传统文本信息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它不是以字符,而是以结点(Node)为单位组织各种信息,一个结点是一个“信息块”,结点内的信息可以是文本、图像、图形、动画、声音或其组合;它的信息在组织上采用网状结构,结点间通过关系链加以链接,从而构成表达特定内容的信息网络。它对信息的存储可以按照交叉联想的方式,从一处迅速跳到另一处,打破了原文本系统只能按顺序、线性存取的限制,可以方便灵活的检索。超文本赋予网络传播许多优势,比如说,形成网状的复杂信息结构,系统能按不同查询条件链接,从而使网络传播拥有强大的检索功能;此外,它有良好的编辑功能,可以进行多窗口编辑,使得网络编辑可以方便地容纳更多元素。

二、开放式------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

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的新闻编辑工作而言,除了共同遵守的诸如宏观的“把关”、“发言”以及微观的“文稿(声像)通顺”、“节(栏)目整体感强”等编辑规律外,它们还有各自突出的、根本的特性,比如说,报纸编辑突出“版面和谐”,广播编辑强调“口语化、符合听觉规律”,电视编辑则非常重视“声画合一”。正是这些特性构成了不同媒介的不同编辑规律,那么网络新闻编辑的根本特点、基本规律是什么呢?

网络是一个平台,它本身可以容纳报纸、广播、电视的所有的传播功能,因此,可以说,在网络新闻编辑中,如果偏向文字(如网络报纸)则要重视“版面和谐”、偏向声音(如网络广播)则要重视“口语化、符合听觉规律”、偏向声像(如网上电视)则要重视“声画合一”。从这一角度讲,网络新闻编辑要遵循传统媒介编辑的所有规律。但是它有没有自己的规律呢?有没有自己区别与他者而独享的又是最基本的规律呢?

本文认为,除去一切表象的呈现,更深入研究网络新闻编辑,我们发现“开放式”是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是渗透到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各个环节中的一条主线,它是网络新闻编辑区别于他类媒体编辑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

4)多媒体:网络传播实现了“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多种手段组合的多媒体传播,这正是技术开放性带来的直接成果。技术的开放增强了网络本身的容纳力,技术的开放延伸并调动了人类的各个感觉系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传播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开放式”,正是“开放式”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传媒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特征、不同分布的各类受众的多样、动态、个性化的需求。这决定着,网络新闻编辑也要遵循开放式这一基本规律,网络新闻编辑工作中所涉及的“编辑思想、编辑策划、编辑实务”等都应是基于“开放式”这一规律之上的。

[1]参见:张海鹰、腾谦编著《网络传播概论》第77页----第8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

[2]参见:雷跃捷、辛欣主编《网络新闻传播概论》第54页---第70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3]参见:《网络季风丛书:人人都是国王》,山东文艺出版社]

关键词网上电子期刊网络传播者网络创作者数字式创作网络传播者权著作权与邻接权

导言

二十世纪计算机的诞生和迅速发展,把人类带进了一个蔚为壮观、前景无限的信息时代。相应地,计算机互联网络(Internet)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异军突起,已经形成了一个覆盖全球的、多用户、大容量、高速度的信息网,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在年会上正式将这种新兴媒体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据统计,全球上网的人数在1999年底已达2.6亿1,遍及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上每天有2亿份电子邮件在运行…互联网已经使我们生活的世界数字化,整个世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球村。在计算机网络这个看似虚拟却又真实存在的信息时空中,法律正面临着一场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制度遭遇到新技术的挑战,呈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

笔者选择网上电子期刊作为切入点,主要从网上电子期刊创作、传播的角度,讨论网络传播者权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设立网络传播者权的必要性

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极大地改变和促进了信息产品的创造、交流、传播和使用,同时也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尽管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大部分都能适用,但新技术的出现要求法律在一些领域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所谓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单色的和彩色的)图形、(静止的和活动的)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由“0”和“1”两个数字组成)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2.作品从其物质性的一面来看,不过是由文字、图形、色彩、音像等等要素所构成的信息,因此通过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处理可以转化成用0和1来表达的数字信息并可以在网上传输,只不过这些信息对于人类的大脑来讲,因其具有特定的思想内涵和审美情趣,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Originality)并已经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上,从而被称为作品。但是作品一旦与信息的数字化技术相融合,就出现了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品,即数字作品。

笔者认为,应当在有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给予网络传播者权以充分的重视,为此,必须首先设立网络传播者权。其理由如下:

(一)、网络传播者数量众多,已形成一个庞大的集体,他们应当获得与书刊、广播、电影、电视从业者—传统的传播者在法律上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和地位。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资料,目前中国互联网注册用户已达到1588.1万,注册域名692490个,网站数238249个。大量网站的出现打破了出版行业的固有模式,以纸张为主的传统印刷型载体与问世并不很久的电子型载体都受到强烈冲击,出版正日益走向无纸无盘的无形载体—网络出版或者数字出版发行(DigitalPublication)的新时代。

本文中,笔者所说的网络传播者(InternetDisseminator)是泛指在网络上传播信息和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ICP)。有的研究者又把ISP分为网络接入服务商(即网络访问服务提供者InternetAccessProvider,IAP)和网络主机服务商(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nternetPlatformProvider,IPP)11.网络传播者包括而又不限于网站,但网站无疑是网络传播者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核心力量。因此,狭义的网络传播者指的就是网站。

相比较而言,网络传播者,尤其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之一的电子期刊,无疑是信息时代网络空间的出版者。

(二)、网络传播者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其合法的传播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网络传播者并不是单纯的装卸工,他们往往同时兼有创作者的角色,创作出自己独立的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式节目,并向公众传播、发行,对他们自己创作并传播、发行的作品和节目法律同样应当给予保护。

笔者经常阅读的《北大法律周刊》现在已拥有订户共3万余人,也改为收费订阅了,对免费订阅者仅发送目录和部分摘要,这与传统的报纸期刊已没有多大区别。主办《北大法律周刊》的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显然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ICP),是典型的网络出版者,笔者认为,其应当享有与传统的传播媒体至少相同的传播者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将网站视为报刊的扩大解释12,13,《北大法律周刊》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水平应至少与报刊相接近。但最高院对《著作权法》有关“报刊”的规定作扩大解释,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地对个案审理具有指导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对网站或者网络传播者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权利保护问题,只有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才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五)、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与网络传播权相对应,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适宜的。

二、网络传播者权的概念和性质

前已论及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属于出版发行,网络传播者尤其电子期刊的主办者是网络出版者,因此网络传播者权具有广义的出版者权的性质,属于邻接权范畴,但由于网络传播者自主创作行为的存在,网络传播者权又包含了相当的著作权(作者权)成分。换言之,网络传播者权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特殊的邻接权,是一种以邻接权为主,又包含、融合有著作权成分的复合权。

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前者是网络传播者的邻接权,即网络传播者作为第四传播者以网络环境为基础创作、传播数字作品和节目时所产生的一种邻接权,其主体是网络传播者,性质属于广义的邻接权;后者是创作者的数字化权,即传统的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时所衍生的一种使用权,其主体是作品创作者,性质属于著作权。

但是,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也并非绝对互相对立的,在特定情形下,两者也存在互相交叉、互相融合的关系。比如,在网络传播者自主创作、出版电子期刊时,网络传播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他既是网络传播者又是网络创作者,既具有网络传播者权又具有网络传播权,两者合二为一。这一点,在下文讨论网络传播者权内容的复合性和多样性以及因包容网络传播权而不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等特征时,笔者会进一步加以论述。

此外,在权利的产生方式上,也使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可以很容易地区分开来。网络传播者权是起源于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直接产生的原生权利,而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则都是起源于非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间接产生的衍生权利。

三、网络传播者权的特征

网络和网络传输具有超国界性、高速性、高容量性、交互性、平等性、程式性、技术性、多媒体复合性、开放性、复杂性等特点。

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庞大的受众群体

国产卡通网络传播方式对传统媒体传播方式的冲击

“小破孩”这一卡通形象最初出现在2002年一部名为《中秋背媳妇》的flash短片中。一天之内,《中秋背媳妇》在各大网站的点击总数超过100万次。拾荒受到网友的鼓舞,对“小破孩”形象进行了再加工,并制作出系列动画,进一步完善了“小破孩”形象,为“小破孩”品牌的塑造奠定了基础。显而易见的,在“小破孩”形象的网络传播过程中,网友作为受众,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者,灵活地参与到传播过程中。在“小破孩”的专题网站中,除了有关“小破孩”的动画作品及周边产品展示外,还设立了网友互动专区,“我和破孩”、“网友作品”等,并征集和开展各项主题活动,如“爱情动画征集活动”、“小破孩爱墙许愿活动”,同时还设立了可供网友参与的各种调查活动。网友通过展示、参与、建议,使“传者与受众”、“受众与受众”的网状传播结构活跃起来。

国产卡通形象网络传播的思考

增加卡通形象的内涵,提升网络传播效果。在大众传媒时代,借助网络传播方式,人们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大范围、多形式和低成本进行信息交流。对于国产卡通形象而言,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能把握快速更新的网络信息,这对延续与丰富国产卡通形象的生命力至关重要。

网络传播与传统传播的有机结合构建卡通形象的立体传播方式。网络传播与传统传播方式相比,其优越性虽然日益突出,并被大众所接受,但它也并非完美无缺,正是因为其“海量传播”的特点,所以其信息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不如传统媒体。加之我国的网络环境还没有形成,因此网络传播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还不可能完全代替传统媒体。所以,对于国产卡通形象而言,在大力发展网络传播的同时,还应该紧紧抓住传统传播方式,使之相互促进,提升传播效果。

在网络上如日中天的“小破孩”,在传统媒体中的传播趋势不容小视,2002年至今,“小破孩”系列动画片在国内一些“上星”电视台的黄金时段播出;央视、上海东方卫视等对“小破孩”的主创人员进行了专访;《北京青年报》、《新民晚报》等对“小破孩”进行了报道或连载其系列动画。在新兴媒体中,覆盖全国20多座城市的公交电视均播出了“小破孩”系列动漫作品。小破孩的传播方式不再局限于网络传播,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立体化。它既是杂志里有趣的四格漫画,也是即时聊天时好玩的表情,它会在网上写博客记录自己的成长,也会在公交、地铁里友好地提示路人,同时在电视里展示风采,在网络游戏里体现个性,通过无所不在的各种传播手段,“小破孩”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利用网络传播优势创建新的产业价值链。传统媒体的最大功能是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向受众出售“符号、意义和”,获得的是受众的注意力,即发行量和收视率。而在网络时代,受众对媒体的需求发生了变化,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历次统计调查表明,人们上网的目的除了“获取信息”以外,还有“休闲娱乐”、“个人通讯”、“情感需要”、“学术研究”、“网上聊天”、“信息查询”、“电子杂志”、“短信服务”、“个人主页”等。互联网不仅是一种传播工具或手段,还是信息产品的服务集成平台和价值中枢。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与网民的关系不仅是信息传播者与接受者的关系,而且也是网络内容产品提供商与消费者的关系。

对于国产卡通而言,利用网络传播的优势,开创卡通网络产业价值链,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网络传播的优势,打造卡通品牌,有利于实现卡通产业化。目前在国内卡通品牌中,“小破孩”、“蓝猫”等品牌在产业化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小破孩”专题网站上,开办了破孩商城,经营服装、饰品、图书、箱包、家纺、礼品、音像。同时,出现了大量的网络衍生产品,如网络表情、壁纸、屏保、电子贺卡、在线游戏,可谓丰富多彩。

注释:

2015年12月,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电科总经理樊友山在业界首次提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理念。扛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大旗的背后,是中国电科多年的技术积淀和无数的实践探索。作为电子信息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中国电科自2010年开始就先后承担了北京、重庆、天津、上海等100多个城市的智慧城市设计与建设。

那么,“新型智慧城市”与“智慧城市”有何不同?从“智慧城市”到“新型智慧城市”的迭代又意味着什么?《网络传播》杂志记者专访樊友山,请他绘制通往未来新型智慧城市的线路图。

什么样的城市是好城市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毋庸置疑,好的城市是让我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绿色、健康和幸福的关键所在。但是该如何定义城市的好与坏?樊友山认为并没有唯一的答案,但人人都会感知。

《网络传播》:目前,我国有很多个城市开展了智慧城市的建设工作,成效如何?

《网络传播》:智慧城市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樊友山:举个生活中最普遍的例子。生病了,无需去医院,通过传感器让医生了解到自己的血压、心跳、脉搏,收到病人数据后,通过连接各大医院的数据库体系,医生团队就可制定有针对性的康复计划,做到足不出户就可治疗,缓解当前看病难问题。这就是我们智慧医疗的新模式。

《网络传播》:最好的城市应该是什么样?

樊友山:城市发展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应该说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要做的是将信息技术的创新成果与城市发展深度融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带动信息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撑绿色环保和生态宜居城市建设。

什么样的智慧是真智慧

相较于由混凝土、玻璃和钢材建成的传统城市,“智慧城市”已经实现了数字化升级。而今,传统意义上的“智慧城市”向“新型智慧城市”的演进又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在这里,樊友山提到了一个新词――“真智慧”。

《网络传播》:什么是新型智慧城市?相较于智慧城市,其“新”具体体现在何处?

樊友山:新型智慧城市本质上是以信息为主导、网络为支撑、数据为要义、服务为根本的网络信息体系。中国电科将新型智慧城市的特点归纳为“六个一”。作为智慧城市发展的新阶段,新型智慧城市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深度融合的结果。新型智慧城市的“新”是与智慧城市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相比较而言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倒信息“烟囱”实现互联互通,二是跨行业数据融合实现“真智慧”,三是构建一体化的网络空间安全体系保障信息安全。

《网络传播》:“真智慧”是怎样的概念?

樊友山:“真智慧”就是以城市大数据为基础的建设和运行模式。新型智慧城市是为实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保障信息安全三大目标而推进实施的,集中体现了智慧城市由建设向应用、由规模向效能、由产品向体验的转变。

《网络传播》:每座城市都是独一无二的,怎么看待新型智慧城市的复制推广和量身定做、本地建设?

樊友山:“复制推广”指的是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方法和流程,而不是建设的结果。所谓“释其成法,法其所以为法”。通过标杆城市试点,使方法和流程趋于成熟,打造核心产品,形成标准,再向全国推广。每座城市都是独一无二的,新型智慧城市推广建设时,必须与城市自身的定位、特色和主要矛盾密切结合,才能体现“真智慧”。

什么样的联合是强联合

新型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化工程,仅仅依靠中国电科力量略显单薄,更需要协同作战。于是,一个企业联盟――新型智慧城市企业联盟应运而生。这个联盟不仅吸纳了IBM、微软、三星等国外先进企业,也吸纳了华为、中兴、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国内知名企业以及清华大学等知名高校。正如樊友山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到的那句古语:独行快,众行远。

《网络传播》:为了实现建设更开放、更安全、更便捷、更现代的新型智慧城市,中国电科做了哪些探索和尝试?

樊友山:中国电科作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重点推动单位,主要聚焦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顶层设计,发挥中国电科在大型信息系统总体和集成方面的经验和优势,以体系工程的思路和方法实施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二是数据运营,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成果,将城市各部门和行业异构数据进行融合,形成可开放的高价值数据资源,支撑行业应用和产业发展;三是信息安全,构建一体化的网络空间安全体系,在推动信息共享、数据开放的同时保障信息安全。在具体工作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推动标杆试点、抓好顶层设计、打造核心产品、推进标准建设、强化联盟运行。

《网络传播》:中国电科是如何践行建设新型智慧城市举旗者这一角色的?

樊友山:新型智慧城市的本质不是一种智慧,而是一种城市,这种城市要以智慧的方式运转。一方面,在国家网信办等部委领导下,研究提出新型智慧城市的理念,并与深圳、福州、嘉兴三个城市率先推进标杆城市建设。另一方面中国电科以开放协同的心态,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企业联盟,共同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同时,联盟还将共同构建开源平台,推动新兴经济模式蓬勃发展,努力打造“体系规划、信息主导、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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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播的内容分析主要包括()A传播的法规与政策B传播对象的心理C传播...传播的内容分析主要包括()A传播的法规与政策B传播对象的心理C传播的分类D传播的符号E传播的宣传方法https://m.gd.huatu.com/tiku/4077372.html
2.传播学知识点受众的群体背景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人口统计学意义的群体,二是社会关系意义上的群体,受众的群体背景或社会背景是决定他们对事物的态度和行动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大众传播的影响。早在20世纪40年代,拉扎斯菲尔德等人进行的IPP指数分析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730/19/5916405_136785680.html
3.互联网包括哪些方面(解析互联网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互联网从技术层面讲,主要存在的问题,诸如信息安全,网络监管风险等;从行业规范层面看,主要有两个方面问题,其一是过度关注流量变现,对基础性的创新关注不足,其二是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做得不够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互联网内容创造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虚假信息、网络欺诈、病毒与恶意软件、色情与暴力、黑客攻击等...https://www.niaogebiji.com/article-162256-1.html
1.主流媒体短视频跨文化传播效果研究——基于热门YouTube视频的定性比...摘要在跨文化语境中,视听媒介通过唤起经验和情感,搭建共通意义空间,促进跨文化传播的效果达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34460007367836171/
2.海外媒体报道发稿后如何监测文章的传播范围?为了更好地说明如何监测海外媒体发稿的传播范围,我们可以分享一些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包括企业在海外市场通过媒体宣传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他们是如何监测文章传播范围的。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实际操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七、结尾:专业的服务为你助力海外市场推广 ...https://www.mtwanmei.com/index/news-detail-2882.html
3.两大技术助力新媒体活动快速传播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媒体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而如何让这些活动在众多内容中脱颖而出,快速传播,成为我们每一位新媒体从业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基于我多年的实战经验,我发现,两大技术——大数据分析与社交媒体算法推荐,正是推动新媒体活动快速传播的关键引擎。它们如同新媒体传播的加速器和导航仪,让我们能够更...https://www.batmanit.cn/blog/k/50281.html
4.财经媒体传播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比如经济新闻市场分析...比如经济新闻、市场分析、金融评论等。财经媒体传播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新闻、市场分析、金融评论、财经数据解读、投资理财建议、行业动态分析、经济政策解读等方面。经济新闻主要报道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变化、重大经济事件等,市场分析主要针对股票、债券、外汇、商品等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金融评论则是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https://www.mbalib.com/ask/question-27532c47913c3b0637c46039a25b9ae8.html
5.市场营销策略包括哪些方面市场营销策略包括哪些方面 篇1 一、产品策略(product) 产品是指能提供给市场,用于满足人们某种欲望和需求的任何事物,它是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附加产品的总和。认识产品的整体概念对于企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了解产品分类和产品等级有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 https://www.yjbys.com/edu/yingxiaoshi/163639.html
6.品牌策划包括哪几个方面品牌策划的五个步骤分别是什么→MAIGOO知识市场分析在“品牌策划包括哪些”的内容中的行业对手分析可能有稍重合的地方。这里的市场分析主要是从市场的特点出发来寻找品牌的定位,在充分了解行业特色、商业环境、消费者的认知的基础上再去延伸传播策略等多方面信息。 3、品牌建设 企业需要在开拓市场初期就完成品牌名称、品牌说明、品牌口号、品牌图案表述以及品牌故事...https://www.maigoo.com/goomai/156991.html
7.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包括综述、关键技术、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 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https://www.fwsir.com/Article/html/Article_20220630154051_1869281.html
8.数据分析应用在哪些方面数据分析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一、商业领域;二、医疗保健领域;三、政府和公共服务领域;四、能源和环境领域;五、教育领域;六、科学研究领域。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数据分析技术将出现在更多的场景和行业领域中。 一、商业领域 商业领域是数据分析最广泛应用的领域之一。企业可以利用数据分析来帮助他...https://www.linkflowtech.com/news/1632
9.2019级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6)能够根据运营目标采集电子商务平台数据,并依据店铺、产品和客户等各类数据,对其进行分析与预测。 (7)能够正确进行网络营销,应对客户咨询、异议、处理客户投诉,进行客户个性化服务等。 (8)能够运用移动商务平台进行活动策划、营销推广、移动店铺的运营与管理。 https://www.hnwmxy.com/jiaoxuekeyan/jiaoxuebiaozhunfabu/rencaipeiyangfangan/2019_r/2020/0703/6462.html
10.分析干货!基于某公众号后台数据的分析与运营。3.传播渠道分析 查看公众号全部群发图文的渠道构成,了解公众号主要的传播途径。 从结果来看,主流传播渠道里面,公众号和朋友圈传播次数较多,但相比其它传播渠道还是较少。这说明在公众号推送和朋友圈引流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可多通过宣传、引流等营销方式来发挥主流渠道的作用。 https://www.cloud.tencent.com/developer/article/1576264
11.2022版生物课标有哪些新变化运用结构与功能观、生物与环境的关系等知识进行分析,推测产生特定病症的可能原因;从机体生理功能稳定、经济成本、社会伦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考虑,尝试提出可能的疾病预防或治疗方案;形成健康生活的态度和行为习惯,学会对自己的健康负责;鉴别与疾病治疗、营养健康有关的传言或伪科学,主动传播生命安全与健康生活的观念和知识...https://quan.qlteacher.com/u/537845a2f66f238fb39a8bf6/blog/6309d0c43308170001198700
12.10款数据分析“工具”,助你成为新媒体运营领域的“增长黑客...可以看出,现网信息型热度分析工具的数据基于现有的全网信息搜集,并经过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对文本信息进行信息的“去粗取精”,从而有效把握事件的重要方面和影响因素。“ 下面,笔者来详述新浪微舆情的几个很有价值的功能模块—分别是热度趋势分析、信息监测、事件分析和微博传播分析,它们可以很好的运用到新媒体领域,可以...https://www.aiyingli.com/34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