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动物卫生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犬只植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配发的电子芯片。电子芯片毁损的,应当重新植入。第十条养犬人应当自首次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第十一条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
(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养犬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即时办理养犬登记。第十二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养犬延续登记。
饲养禁养犬目录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犬龄三个月以上的犬只。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和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第十五条禁止在合租屋、单位集体宿舍以及小区楼道、楼顶、开放式阳台、一楼花园、车库等区域饲养犬只。第十六条禁止遗弃、虐待犬只。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禁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十八条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九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养犬人携犬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束犬绳(链)牵领;
(二)禁止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市场、车站、商场、饭店、公交车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禁止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五)禁止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乘坐电梯的,应当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八)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婴幼儿。第二十一条携外来犬只进入本条例适用区域的,携犬人应当遵守本章规定;超过三十日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
不办理狗证在家养违法。没办狗证的狗,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没办狗证养狗,也是违法的。一旦被举报,狗狗会被带走,具体执法会是就近的派出所,偶尔会随从几个畜牧站的一起所谓的联合执法,甚至行政执法的城管,一周以内交不够2000,狗狗就会有被带走进行处理的。
给狗狗办狗证前,一般要保证其已经打完疫苗,因为要用到免疫证明。注射完疫苗后,需要先去当地狗证办理地点领一张表格,表格填好后到居委会和派出所盖章,然后等通知即可。
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带狗狗去防疫定点医院注射疫苗,医院会给狗狗一个专属的疫苗本。
2、准备狗狗的照片,一般要求是侧身正面照片,背景要整洁、明亮,注意拍全狗狗的身体,尺寸各地大小不等。
一般狗证的年限是一年,主人需要每年做年检,即提供给狗狗定期注射疫苗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近期,宠物由于不栓绳导致狗狗乱咬人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政策出台,五月一日起,如果宠物不栓绳,将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大多数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在路上走着走着一条狗就扑了过来。一般情况确实不会咬人,但对于怕狗的人来说也实在太过惊险。狗主人看到后,只会呵斥自家狗子回去。很少有人会赔礼道歉,顶多说一句我们家狗不咬人。这句话也是最气人的,难道你是狗吗?你怎么知道狗什么时候想咬人?对于孩子或者老人来讲,这确实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养狗是每个爱狗之人的权利,但既然养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最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养犬者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且办理养犬登记。(2)携带犬只出户也当佩戴犬牌及系犬绳(也就是出门遛狗需要带犬牌和给狗栓绳子)。(3)村委、居委等做好辖区内流浪狗、流浪猫的控制和处理。尤其是第二点遛狗栓绳入法让众多人叫好的同时也让养犬者大感不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实际上是从源头上为文明养犬划定了法律框架,加大了对不栓绳、散养等不文明的遛狗行为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在防止犬只伤人及疫病防疫上从源头加大了监管的力度,文明养狗、文明遛狗,防患于未然逐渐成为现实。
我们都知道在养犬条例中明确规定,居民在养宠物狗必须要办狗证,出门遛狗一定要栓绳,由成年人拉着才可以。这是一个养犬人的基本素质,不能说因为宠物金贵或者不咬人,就不采取防范措施。毕竟不是所有人都喜欢狗的,甚至有的人天生就怕这些毛茸茸的动物,与人方便才是与己方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第十二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第十五条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