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朋友圈、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是否适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适用。网络交易活动并不局限于发生在典型的网络交易平台上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含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均归《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该等行为进行监管。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监管哪些“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监管的“人”(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上述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平台。
3.我近期想在网上开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你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要合并计算。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
4.听说有的电商平台会强迫入驻商家“二选一”,这样合法吗?
平台这种行为是禁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5.我以前是按零星小额免于登记认证的网店,如果我不办理执照对我的网店经营有影响吗?
有影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每年的1月和7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平台还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6.新开的网店没有什么人气,我可以找人刷单、刷好评来吸引顾客吗?
不可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7.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了,我也经常看直播、买东西,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直播带货有什么规定吗?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平台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三年。
8.在网上买东西,总是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对这方面的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专门条款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各级网信和公安部门牵头开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9.最近收到很多网店的商业短信,不胜其烦,可以退订吗?
可以退订。而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10.《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方面还有哪些规定呢?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11.如何进一步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
(一)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三)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
(五)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12.对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怎么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对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
(三)收集、调取、复制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当事人;
此外,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人”会被要求限期改正、处以行政罚款,或根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受到处罚,其违法信息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