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按季度结算物业服务费,上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中旬期间进行支付。服务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按服务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考核。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但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整改,达到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后,再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2
服务地点
贵池区林业局(位于牧之政法发服务区内)
3
服务期限
采取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前一年度服务期满,经考核达到采购单位满意可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二、项目概况
贵池区林业局位于牧之政法发服务区内,办公楼5层,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
贵池区林业局办公楼公共卫生一次性开荒保洁,窗户涉及到安全问题建议专业人员操作,对楼内墙面、窗台、地脚线污渍、裂缝、起皮、鼓包、大理石损坏等进行修补更换(墙面约300平方米、窗台大理石更换3处),及整栋大楼在服务期内的卫生保洁(含窗帘拆装清洗)。具体详见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四、服务需求(必填项)
1、服务范围
2、服务要求及标准(质量、成果等要求)
贵池区林业局办公楼公共卫生一次性开荒保洁,窗户涉及到安全问题建议专业人员操作,对楼内墙面、窗台、地脚线污渍、裂缝、起皮、鼓包、大理石损坏等进行修补更换(墙面约300平方米、窗台大理石更换3处),及整栋大楼在服务期内的卫生保洁(含窗帘拆装清洗)。
辖区内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服务,垃圾日产日清。
(1)公共部位保洁:大厅、走廊、通道、楼道、卫生间、会议室每天彻底清扫(可采取拖擦)1~2次,随时巡视清理废弃物。
整日保洁做到:地面无污迹、痰迹、无烟头、纸屑、杂物、无灰尘、墙面无污迹、蜘蛛网等。
(2)扶栏每日抹擦一次,要求整洁光亮、无灰尘。
(3)卫生间保洁:每日喷洒消毒剂、清洁剂,保持卫生间无异味,洁具光亮如新。
(4)窗帘清洗:机关各办公室、会议室窗帘每年拆装并清洗一次。
(5)招标人不提供中标人员工住宿与工作餐。
3、人员要求
人员配备
人数
备注
保洁员
全职
4、物资、设备、工器具配备
(1)物业人员使用的基本物品,即为满足招标方物业服务要求,所必须的物品由物业公司提供。
(2)保洁工具及卫生间用品如洗手液、卫生纸、卫生球、扫把、拖把等由招标方提供,中标方应在每月初提供清单给甲方。
(3)物业管理区域内工程维修所需的各种材料由招标人购置,投标人须每月向采购方上报采购计划。
(4)本项目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维修用备品备件计划。
五、报价要求
(一)一次性开荒保洁+修补更换费用1.8万元为当年固定报价,未按此报价作为废标处理。
(二)政策性费用测算如下:
一般纳税人政策性费用测算
缴费项目
费用
月
小计
A
最低人员工资
1280
12
30720.00
B
社会保险
1056.91
25365.84
小计(A+B)
56085.84
C
一般纳税人税金=(A+B)*6.72%
3768.97
总计(A+B+C)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9854.81
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性费用测算
小规模纳税人税金=(A+B)*3.36%
1884.48
57970.32
备注:如投标供应商以小规模纳税人税金费率报价,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小规模纳税人证明材料(如:企业税种核定材料等),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注:
1、人员工资不低于池州市贵池区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人/月)。
2、社会保险(四险)缴费基数最低为3017.01元,计算缴费金额以每人每月为基数,单位重大疾病补助须缴纳(10元/每人/每月),企业每月要为每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重大疾病补助740.12元,社会保险(四险)费用(缴费费率:24.2%)组成为:养老保险16%、工伤保险0.40%(统一为此比例)、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7.3%;每月每位职工代扣社会保险316.79元,社会保险(四险)费用(缴费费率:10.5%)组成为:养老保险8%、工伤保险0.00%、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2%、生育保险0.0%。
3、税金:一般纳税人税金6.72%,小规模纳税人税金3.36%
4、请供应商自行核算以上政策性费用,如供应商对以上费用有疑问,请在本项目答疑期内提出。如无疑问,投标报价应不低于上述政策性费用价格,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5、政策性费用不接受赠送及优惠,其他费用为可竞争性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报价。
6、供应商应自行踏勘服务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兑现服务,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7、供应商应考虑合同期内政策性费用调整的风险。投标报价应考虑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风险,履约期限内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以及物价指数上涨等理由要求增加物业管理费用。
8、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非政策性费用:
应包含所聘用人员的服装、物业人员使用的基本物品、人员培训、加班费、福利、合理利润等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一切所需全部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单独结算。
六、其他要求
1、中标人除与招标人签订物业管理采购合同外,双方须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中标人应保证人员相对稳定,重要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调换。更换人员前须征求招标人意见,否则视情况扣除合同价款。
4、中标人须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其他各种规章制度,监督贯彻执行;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完善各专业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培训;制定有质量管理、员工守则和奖惩办法;完善档案、图纸、维修记录等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5、中标人须定期对目标任务和服务质量完成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定期向业主征询服务意见,并做好记录,进行分析,及时反馈。
6、中标人须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须积极完成业主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如抗洪防汛、清除积雪、搬运设备家具、整治环境卫生等。
7、招标人免费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一间,产权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中标人须维护招标方权益,保证设备、设施、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完好,如有损坏按折余价值赔偿。
8、物业管理区域出现失窃,经鉴定属于未登记人员作案,中标人应按损失原值赔偿。
9、委托服务期间招标人若有管理与服务区域(范围)或服务项目变更,应提前向中标人通报,相应的服务费用相应核增或核减。
10、投标人应先到项目地点勘察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报价变更、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1、如退出本物业管理时,中标人需向招标人交付全套档案资料(含电子文档)、工器具等,经过招标人验收合格,并完成与后续物业管理企业的衔接后,方可退出。
12、招标人不提供中标人员工住宿与工作餐。
七、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90%,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10%。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类别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技术资信分(90分)
业绩
投标单位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具有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和小区)物业服务业绩,每提供一例业绩合同得5分,最高得30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扫描件,如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服务内容、性质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所属服务期限内(如服务期限为一年以上,合同一年一签或服务期限采取1+..+1等模式的)提供与同一单位签订的多个业绩合同,只按一个项目业绩计分。投标人提供与同一单位签订的多个业绩合同但不属于同一个项目下所属服务期限内的,投标文件中另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0-30分
管理体系
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每个认证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的扫描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0-3分
荣誉
1、投标人提供自成立以来所管理过的项目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荣誉称号的每个得3分;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荣誉称号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15分。
(2)同一住宅小区(大厦)获得不同年度荣誉的可累积计分;
(3)同一住宅小区(大厦)获得不同等级荣誉的,只按最高计分。
2、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季度考核上红榜表扬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满分9分。
0-24分
资信
投标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自开标之日前90个日历日内,不在有效期内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评标中不得分),信用报告等级为AA级及以上得1分,A级得0.5分,A级以下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中必须具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扫描件(或影印件)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取得备案证的网址和截图,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都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评标中不得分。
(2)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中必须包含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自开标之前90个日历日)、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企业近两年纳税信息(新办企业提供近期纳税信息和财务报表)。信用报告未含有以上3项内容的,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评标中不得分。
0-1分
管理方式、工作计划和人员培训及管理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1.管理方式:内部管理架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自我约束机制、信息反馈及处理机制等。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可实施性等进行综合评审,0-2分。
2.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各项管理、服务项目的长远计划和短期安排等。
3.人员培训: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方式、目标及行为规范的培训等。
4.人员管理:录用与考核、淘汰机制、奖罚、协调关系、服务意识、量化管理及标准运作等。
0-8分
管理规章制度
公众制度、各岗位职责、管理维护运作制度、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等。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优的4≤F≤6分;良的2≤F<4分;一般的1≤F<2分。
注:F为本项得分。
0-6分
应急措施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特殊天气影响,火灾,设备故障,应急措施突发事件,重大节假日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制定的应急方案和保障措施。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优的5≤F≤8分;良的3≤F<5分;一般的1≤F<3分。
服务承诺
投标单位对“用户需求”中物业管理各项服务标准的承诺、自律等进行违约责任承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优的4≤F≤5分;良的3≤F<4分;一般的1≤F<3分。
0-5分
本地化服务固定办公场所
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地在池州市内(包括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开发区、站前区等,不含辖区县)内的得5分,承诺中标后在池州市内(包括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开发区、站前区等,不含辖区县)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池州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价格分(10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抽签决定排序的规则:
(1)第一轮:确定抽签先后顺序。在箱内放置与投标报价家数相等个数的球,球上分别贴有“1、2、3……”顺序号的标签,评标委员会按电子交易系统开标记录表顺序依次抽取、登记作为抽签顺序,抽取的球不再放入箱内。抽取大号的先抽取,小号的后抽取;
(2)第二轮:确定排名顺序。在箱内放置与有效投标报价家数相等个数的球,球上分别贴有“1、2、3……”顺序号的标签,评标委员会按已确定的抽签先后顺序抽取。抽取登记后,抽取的球不再放在箱内,抽取大号球的排名靠前,抽取小号球的排名靠后。
附件1、专家论证意见及结论
(项目经过专家论证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结论和论证专家名单)
附件2、审批文件、政策性文件等
附件3、项目实施方案
(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方案等资料定稿)
附件4:政府采购合同
贵池区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项目名称:某项目(分包项目须填写完整的分包号及分包名称)
项目编号:某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某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某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1.1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2服务
1.2.1服务名称:;
1.2.2服务内容:;
1.2.3服务质量:。
1.3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分项价格:
分项名称
分项价格
……
总价
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1.4.2发票开具方式:。
1.5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服务期限:;
1.5.2服务地点:;
1.5.3服务方式:。
1.6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几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2.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质量保证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延迟履行
2.9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不可抗力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2税费
2.13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履约保证金
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