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所于20xx年3月23日下发了《卫监2012第[5]号行政处罚书》,拟对我酒店进行9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借此感谢贵所长期对我酒店的关心和教育,一直以来都给予较大的帮助,促使我酒店的卫生管理和质量一贯保持良好,20xx年在贵所的指导下我酒店荣获市A级卫生达标单位。
由于我酒店当前管理进行内部改革整顿阶段,一些工作出现疏漏,针对这次对我酒店检查监督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罚,现将我酒店的情况陈述如下:
1、贵所检查到我酒店直接为客人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是因为当日当班人员系正在实习的员工,员工刚好办理试用手续正在总台熟悉各项服务程序等情况,还未正式上岗对客服务。
2、我酒店茶具消毒都是按要求集中由服务人员进行,经过消毒的茶具才配入房间,贵所当时看到的消毒间是由于当日临时性进行消毒间调整将消毒柜摆放在布草间,事后由将消毒柜摆放原处。我酒店茶具消毒间较小,但功能及设施均已配备可用。
(一)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6日,保质期为六个月的“XXX米”,其保质期至2019年5月5日届满。至贵局查处时仍有3125KG未销售存于仓库,其并非陈述人故意导致,是因再次进货后堆码时未注意,将其埋于底部。该批次大米共有10吨,于2018年11月6日向黑龙江省XXX有限公司购买,其至保质期届满前购买人没有特定人群,没有数量较大的批发行为。
(二)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的“芦海明珠”,是2019年5月4日陈述人到XXX粮食批发市场购买豌豆时购进,因此批次豌豆数量不足10吨,货车载重不足10吨时不发车,遂匆忙购买该批次粮食(共800KG)整车装车。其也并非陈述人故意为之,而是疏忽大意过失,未仔细查看标注生产日期导致。至贵局查处时该批次大米未售出。
(三)2019年6月19日贵局查处时,陈述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积极配合找车拉走粮食。“XXX米”虽超过保质期,“XXX珠”牌大米虽标注生产日期有误,但其并未销售,更没有产生实质的食品安全损害。
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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