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儒家;重农学派;经济思想;比较
重农思想贯穿古代中西方经济思想史的全局。中国的重农思想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战国,盛行于西汉。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盐铁会议期间的“义利之辩”首开农商争论的先河,以贤良文学为代表的儒家倡导“崇本抑末”论,奠定了后代封建帝国重农抑商思想的理论基础。法国“重农学派”出现于18世纪50-70年代,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主要代表。对二者经济思想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把握和印证中西方重农思想的异同,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揭示思想所产生的特定文化传统和时代精神。从经济思想的角度考察,贤良文学和重农学派都强调农本商末,主张从立国与治国的高度来重视发展农业。具体而言,两者思想的相似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业是财富的本源
二、工商无以致富
三、主张自由放任
四、提倡农业单一税
综上所述,西汉儒家与重农学派的以农抑商论,其目的都在于挽救病态的封建社会。以魁奈为代表重农学派从农业资本家的立场出发,把对财富的认识由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最早系统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此,重农学派的经济思想虽然具有封建主义外观,但其实质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系统的理解。”西汉儒家代表的则是封建社会初期豪族地主阶级利益,他们的重农思想是小农经济与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的必然产物,其外观和实质反映的都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重农思想的发展与实践,引导古代中国走过了漫长的历史道路。重农主义政策的推行,反过来又维持了中国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统治,遏制了资本主义因素的产生和成长。因此,如果重农学派是在主观上维护封建统治,在客观上为资本主义发展开拓道路,那么,西汉儒家的经济思想其主观目的是巩固封建统治,在客观上却堵塞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魁奈经济著作选读[M].商务印书馆,197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72.
1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同时也形成了农村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这种分散式的农业产业模式弊端开始显现,而大量的农民工外出打工后,农村大量的土地开始流转,农业生产由分散化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农村的种田能手可以将闲置的大量土地租借过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管理,大大提高了农村土地的生产效率。促进了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村劳动力主要是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农民进城后身份发生了转变,由农民变化为产业工人,为了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农民工需要进行培训,学习工作需要的技能,他们一边工作一边学习,自身素质不断提高,而且在大城市中,潜移默化中他们的眼界不断开阔,了解到的东西越来越多,这些都是宝贵的财富和资源。这些农民工日后返乡后,不仅将打工所得收入带回家,还有先进的理念以及有价值的咨询和信息,一些佼佼者还在农村进行创业,带动大量的农民一起致富,解决了农民的就业问题。
2农村劳动力外流对农村经济的消极影响
2.1降低了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率农村劳动力外出后,部分土地实现了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生产效率提高了,但同时也有大量的土地被搁荒。农村外出的劳动力大多是有知识、有文化、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又以男性为主,留在农村的大多是妇女、小孩和老人以及一些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者,这部分人群缺乏劳动能力和种田积极性,大多采用传统的粗放式种植方式,土地生产效率低下,农田单产难以提高,很多中低良田改造工程被搁置,有的地方因为劳动力大量外流,耕地抛荒面积己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对农业生产带来釜底抽薪的影响。
2.2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困难当前,由于农业生产技术含量不高,使得现代化科技不适用于农户的小规模经营。随着外出农民的日益增多,留守农民大多是老人和妇女,思想保守,为政府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带来了难题,一些农村即使完全免费,农民也不愿意应用新的农业技术,一些农民表示自己年纪大了,收入靠孩子们外出打工,自己种点地够口粮就可以了,没有积极性去参与技术推广,抱有这种心态的农民不在少数,导致现代农业无法进行很好的推广。
二、结语
[关键词]现代农业;家庭承包;适度规模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在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工业化中期阶段。在此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制度予以科学定位,分析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制度的现存问题,寻找农村家庭经营适度规模的扩张路径,推进我国现代农业的持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家庭农场是世界现代农业的经营基础
在农业生产领域,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长期以来,包括在内的经典理论一直认为家庭经营是小生产方式,是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相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家庭经营迟早要被资本主义的工厂化大农场或社会主义的集体化大生产所取代。然而,20世纪农业土地经营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印证人们的预言。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来看,发达国家在农业生产力很高的条件下,大部分农业生产仍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无论是人多地少的日本,还是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家庭农场都占据了绝大多数。从社会主义阵营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洲和欧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在农业经营上都采用了高度集权的集体化经营体制,但这种农业集体化生产效果也不理想,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这些国家先后掀起了反集体化的浪潮,农业生产合作社纷纷解散,转为农户家庭经营。[1]但是,从世界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看,土地家庭经营的终极发展并非停留在单家独户的分散家庭经营上,而是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与农户经营相比明显不同:在生产目的上,家庭农场主要是为市场生产,为卖而产;农户经营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商品率很低。在生产规模上,家庭农场规模较大,投入产出效益较好,农户经营则效益低下。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一般都比较大,美国的家庭农场一般在3000-4000亩之间,英国一般在2500亩左右,法国、德国500亩上下,即使荷兰、日本、以色列这些土地资源奇缺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也能够达到200亩以上。[2]在生产模式上,家庭农场是专业化生产,而农户经营大多是“小而全”的分散性生产。
现代农业为什么要以家庭农场为经营基础?
其次,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技术发展不相冲突。现代农业是用现代工业力量和现代科学技术武装的、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经营的、生产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现代农业建设强调利用现代科技、现代管理和工业手段,但并没有对其经营主体有什么特别要求。农业在现代化过程中采用的农业技术和工业技术明显不同,大多数农业技术运用可由单人操作,特别是用于种植业的机械,它的作业不仅要服从于农作物的生长规律,要在分布很广泛的地面上分散流动作业,还要在植物间穿行,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机械不可能像工业机械那样形成大型化的流水线,不需要大规模的分工与合作,这就使得机械化以后的农业生产仍然具有机械化以前的单干性质,因而家庭生产的组织形式完全可以适应农业生产的现代技术。尽管由于机器的使用推动了农场的经营规模的扩张,但由于农业机器设备的个人化操作特征,扩大的农场仍然是家庭经营形式。即使有的农业技术要求有最低的作业规模,但是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也能把它与经营规模分离开来,由合作社或私人公司提供的农业机械进行作业服务,一台机器就可以在不同的农场中使用。这样,先进的农业技术得到推广,而家庭农场依然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
在我国,家庭经营具有特别的政治意义。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众多,中国农村土地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这个大前提下,农村土地不能以明晰产权的形式促成市场化,否则将会因大量失地农民没有社会保障而使农村社会失控,必须长期稳定现行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只有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让农民有几亩承包地作保障,才能调动农民对土地追加投入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民在分工分业的过程中进退有路,而不会出现社会性的破产农民。
二、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
1.家庭经营规模太小,农业土地经营细碎化。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资源短缺,不仅每个农户所承包的耕地太少,目前我国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230,加拿大的1/376,而且各家各户的有限土地被割得七零八落。据国家土地部门统计,全国农户的耕地平均分割为9.7块,平均每块地仅为0.86亩。[4]这不能激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不利于集约经营,导致农户生产成本过高,进入市场困难,产业效益低下。
三、现代农业条件下农村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张路径
通过对我国农业现行家庭经营体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农业家庭经营目前正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方面从社会稳定考虑要坚持土地均包制,另一方面从生产效益出发又要求适度地扩大家庭土地经营规模。从长远看,解决家庭经营规模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农村之外,需要通过推进城市化进程,促使农民离开土地,促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地的经济效率。然而,由于资源及国际市场的限制,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大部分中国农民不可能转移到城市,必须通过乡村建设,让农民在农村体面地生存下去,逐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1.在稳定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从家庭经营体制内部扩充经营规模。这条对策的基点是稳定,即肯定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30年不变,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户长期的、稳定的土地承包权。[5]同时,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随着农村家庭人口的变化和农民就业方式的改变,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地实施土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其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流转形式,都必须以家庭承包为基础,都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具体要求是:土地承包人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人有权决定其承包的土地是否流转和采取何种形式流转,流转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人实行土地流转;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要归承包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依法赋予家庭承包者以独立的主体地位;自愿是家庭承包者的自主选择,有偿流转是对家庭承包者的补偿。
2.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经营主体的自主联合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即在不影响家庭财产权的前提下,让农民自己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实现规模种植、专业化生产,以组织的形式去共同闯市场,化解分散经营带来的市场风险,摆脱市场交易中的被动地位,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权益。必须明确,这种合作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与我们过去的“合作化”、“”是完全不同的。它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由农户自发、自愿组织起来的;它是以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不是过去“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它不是过去的高度集中生产经营和管理,而是围绕农民需要而构建的多种合作组织体系;它不侵犯农民的私有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
3.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产供销一体化利益机制,通过完善农业再生产产业链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发达国家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创立并总结出来的,我国在发展市场农业后逐渐接受并广泛推行这一新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方式的核心是在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既把千千万万的“小农户”、“小生产”和复杂纷繁的“大市场”、“大需求”联系起来,又将城市和乡村、现代工业和落后农业联结起来,从而带动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等一系列变革,有效地解决小农户效益低和进入市场困难的问题。
4.把握现代农业发展特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扩展农村家庭经营规模。现代农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市场化、专业化、特色化、多功能化成为现代农业结构演进的大趋势。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农村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劳动力资源特别丰富的实际情况,必须利用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征,以提高市场效益和发挥地域优势为导向,积极发展劳动力密集型农业产业项目。诸如开发产业链条相对较长、劳动力密集度较高、产业内部规模容易扩张的畜牧业、蔬菜业、水产业、设施农业、园艺农业等产业项目。通过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既发挥小规模农户人力成本优势,又利于实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从而有效化解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5.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利用现代市场流通体系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规模经营。我国现阶段农村家庭经营的首要问题是农户进入市场困难,这与农户经营规模过小难以承担市场风险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的原因则是我国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农户接受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进入市场困难。其实在当代农业科学技术微型化、多元化的今天,将鲜活的、高档次的农产品直接进入市场,是最为有利的产业化经营方式。为此,国家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有利条件,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在建立“多网合一”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基础上,构建多种所有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多功能消费市场、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直接对接。这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规模经营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盖文学.三农对策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白跃世.中国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温铁军.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M].上海:三联书店,2005.
关键词:农村所有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股份合作制
一、回顾我国农村所有制改革
马克思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看,所有制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生产关系的总和,它反映了该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形态的本质。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在现实中首先存在的是一定的物质生产过程以及该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实际上是对一定历史阶段上经济形态的社会性质的概括。所以,所有制是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它适用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
改革开放30年,我国所有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都是为了顺应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规律。党的以来,我国逐步地变革所有制形式和结构,并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三大肯定私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补充。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提出了多种经济为补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生产力的提高。十五大上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十七大上在坚持以上观点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
的的确立和完善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它在当时生产力情况下,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这样制度暴露了许多弊端,甚至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质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质
家庭联产承包制事实上也是一种小农经济。我国是世界上一个非常典型的小农制国家。按照恩格斯给“小农”所下的定义,“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这既是一个包涵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双层面的“小农生产方式”的科学概念,也是一个富有时代包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动态历史概念。正如同志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我国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小农经济天然地是一种保守制度,它难以摆脱其分散经营小块土地的特征,这就造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家庭联产承包制当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今天,家庭联产承包制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土地的碎化式经营。从表面看,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公平地分配了土地。但从与规模经营比较分析来看,这种碎化式经营对土地的利用率非常低。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经营,生产成本高。在部分地区依然是简单的耕作方式,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规模经营效益的产生。农民的农产品绝大部分只能用于自给。
2、土地大量浪费。由于土地的碎化式经营只能解决温饱而得不到过多收入,农民的医疗费用、孩子上学费用等难以支付,许多青壮年只好外出打工。有些外出打工者干脆把土地荒掉不种,有些找人代种土地。由于代耕的年限不定,谁都不愿意对土地进行过多投资,这就妨碍了土地的流转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3、土地产权不明。由于土地所有者的产权不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造成了土地所有权的混乱,导致对土地经营者的监督缺位,致使农民随意用地、掠夺式经营、在承包地上建房,这些都极大地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导致各种土地纠纷事件的出现。
总之,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新的集中经营土地的制度出现。
三、土地集中经营的主要困难
(一)对土地无形的挚爱
主要是些老年人,他们视土地为生命。“日出而作、日没而息”,甚至披星戴月,一辈子以土地为生,自给自足,其乐融融。
(二)小农思想
一些人认为土地集中,尤其是被少数人耕种,是历史的倒退,是回到资本主义社会。他们无法接受“历史倒退”的现实。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生存保障,是他们唯一的依靠。失去了土地,他们一无所有。他们认为集中经营或交予少数人经营后,自己将成为“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收入。外出打工的年轻人担心失业后回来沦为“三无农民”;很多不想耕种土地的老年人想放弃土地使用权,但没有了可以依赖的土地又没有养老保险,他们不能放弃土地。
前两个是观念问题,可以在尊重他们选择的基础上进行教育、开导。后一个则是社会问题,是农村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农村人口庞大,实现全面保障,单靠财政拨款是不行的。所以,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来确保农民的利益。除了继续增加农民生活、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因地制宜进行改革外,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人人有保障,人人有股份,小有所依,老有所养”。所以,在农村施行土地股份制,是一条有效的安民之路。
四、的重要实施措施:土地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按人口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农户依据所持有土地股权参与集体土地经营收益的分红。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无论是城乡结合地区还是偏远农村,都可采用这种形式。
(一)农业土地产权股份制合作公司
1、集体农业土地产权合作股份公司可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平等的原则组建集体性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对生产资料经营形式上的共同所有,每位股东具有利益终享权,各项决定根据股份公司要求进行操作。
2、收回、评估土地价格,把土地全部价值货币化,定额分成若干人口股。统计村中在户人口数目,进行人均分股。股份随本村人口的变动而变动,保障人人享有经济受益权。
3、公司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加快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动特色农产品的发展,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转化。
(二)实行集体农业土地产权合作股份制的优越性
1、集体农业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公司的成立,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2、实现适度的规模经营,避免了碎化式小土地经营带来的效益低、成本高的缺陷。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3、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使农民人地依附关系彻底解放打破。农民享有土地股金的同时可从事其他工作,促进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
4、为农民养老提供基本保障。有利于减轻国家在农村的财政支出。既减轻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也让子女安心地从事其他工作。
五、结束语
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非常棘手。集体农业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公司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但任何理论最终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补充和发展。所以我们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始终本着“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思想。不断地在改革中吸取经验,完善制度,农民问题才能解决得更好,生产关系就能更好更快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1.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源泉,成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也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技委副主任、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执行会长张琪认为,物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兴起绝非炒作,它有坚实的产业与应用基础,是在中国信息化建设启动实施几十年的成功探索与实践基础上的创新发展。
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也必将影响到国民经济更多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其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张琪强调说,在推动我国物联网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标准先行,才能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标准战略是自主创新与开放兼容相结合,首先必须要有中国自主的国家标准,同时又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实现兼容互通与资源共享,两者不可偏废。标准的制定与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必须加强自主创新,要抢占标准、专利制高点和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中国必须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这不仅是产业发展的生命线和财源,更是信息安全与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
目前,我国物联网发展与全球同处于起步阶段,初步具备了一定的技术、产业和应用基础,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10年物联网市场规模接近2000亿元。现已在安防、电力、交通、物流、医疗、环保等领域已经得到应用,且应用模式正日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