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2024-11-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及管理秩序,营造良好校风和学风,根据《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类型及运用
第四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交待违纪事实、主动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因违纪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
(三)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控制事态扩大的。
(四)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处理违纪事件的。
(五)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经查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的。
(七)家长(监护人)或其他关系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八)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第五条中的“从轻或减轻处分”指违纪行为达到某一处分等级时,可降低一个处分等级,如将“记过”降低为“严重警告”。一般情况下,不得降低两个处分等级。
第七条学生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团伙成员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三)伙同、邀约或教唆社会人员参与违纪的。
(四)妨碍或拒不配合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
(五)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包庇违纪人员的。
(六)威胁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
(七)家长(监护人)不配合学校处理,无理取闹或肇事的。
(八)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第七条中的“从重处分”指违纪行为达到某一处分等级时,可提升一个处分等级,如将“严重警告”提升为“记过”。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升两个处分等级。
第九条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情形定性处理;如其中一种行为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当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综合性荣誉的参评资格。
(四)退回因违纪行为获得的不当得利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一)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利用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发布不当、不实或非法信息的。
(三)故意辱骂、诽谤、骚扰、殴打或欺凌他人的。
(四)违反校园车辆驾停规定的。
(五)在校园内叫楼喊楼或故意制造噪声,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的。
(六)擅自攀爬围墙、围栏、阳台、窗户、大门的。
(七)将猫、狗、鼠及其他宠物或动物带进校园的。
(八)散布恐慌、恐怖信息或谣言的。
(九)在校园内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的。
(十)破坏校园公共卫生,擅自抛弃废品、垃圾、脏物,或乱涂、乱画、乱刻、乱张贴的。
(十一)校园内公共场所聚众打牌、搓麻将的。
(十二)在教室或寝室内使用热得快、烤火炉(箱)等禁用电器烧水、取暖的。
(十三)在宿舍楼使用柴、煤、油、电(磁)炉等热源炊煮的。
(十四)校园内擅自搭接电源线或网络线的。
(十五)将自行车或电动车停在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等公共楼栋指定区域外,或未经允许在教室、寝室廊道设置障碍物的。
(十六)在楼栋窗台等高处放置或悬挂易附物品及高空抛物的。
(十七)违规接取电源给电动车充电的。
(十八)因用水、用电或用火不当致公私财物受到损害的。
(十九)故意损毁、损坏公私财物的。
(二十)向学生违规推销食品物品,或向学生违规开展中介服务的。
(二十一)在校内购买校外三无食品的。
(二十二)擅自不按时归寝的。
(二十三)拒绝执行学校部署的寝室安排调整搬迁及其他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
(二十四)实施有安全风险的不当行为,给本人、他人或集体的安全或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十五)未认真履行本人应尽职责或基本义务,致他人或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影响的。
(二十六)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天或24个课时的。
(二十七)诚信意识淡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八)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二十九)不请假外出或请假外出后不按时返校的。
(三十)节假日结束后,不按时返校的。
(三十一)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天或40个课时的。
(二)一学期累计不按时归寝达3次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
(四)组织学生购买校外三无食品的。
(五)参与非法社团活动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一)寻衅滋事或故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收藏或使用管制器具的。
(三)擅自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进校园的。
(四)聚众赌博或为赌博行为提供便利的。
(五)擅自挪移、使用或损毁消防设施设备的。
(六)盗抢或诈骗公私财物的。
(七)擅自在异性寝室住宿或留宿异性的。
(八)擅自在楼栋内焚烧书纸或其他废弃物品的。
(九)聚众闹事或聚众斗殴的。
(十)使用凶器或其他危险方式殴打或伤害他人的。
(十一)从事迷信、宗教、邪教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十二)组织非法社团活动的。
(十三)妨碍或打击报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
(十四)违反传染性疾病防控规定的。
(十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8天或64个课时的。
(十六)一学期累计不按时归寝达6次的。
(十七)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违法违纪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仿造等学术不当行为,或者代写、买卖论文(含毕业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五)在校期间擅自去湖泊、河流、山塘等水域游泳的。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0天或80个课时的。
(七)一学期累计不按时归寝达10次的。
(八)受到记过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发生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行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施或其他手段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侵害他人、集体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0天或80个课时的。
(七)一学期累计不按时归寝超过10次的。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与效力
调查取证的时长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可支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嫌疑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斟测检查笔录等。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结束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程序与权限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一)对符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条件的,二级学院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处理建议,由学生工作处审查研究后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符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二级学院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生纪律处分的影响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影响期如果逾过学校毕业证发放日,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学校视受处分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及现实表现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一)“较大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总金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
(二)“严重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总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总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其他性质或类型学生,可参照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