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子商务学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四川省电子商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措施。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合理、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四)留校察看;

(五)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明显轻微者;

(二)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主动举报其他违纪者;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者;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态发展者;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者;

(二)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者;

(三)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酗酒滋事者;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七条对重复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内两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期间受到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纪律处分后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奖学金资格;

(二)受纪律处分者,受处分期间停免学费和停发助学金;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九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由监护人领回或由学校护送交监护人。

第十条纪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者,可以解除处分,不合格者,延期解除处分。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必须给予者,察看期不能少于半年。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不予毕业。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处分解除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且有真诚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听劝阻,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传播、组织邪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校组织、参与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成立非法组织者,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以未经注册登记或者被注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的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带头起哄或者焚烧、摔砸物品挑起哄闹事件,对为首者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者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批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有打架斗殴行为,违者除负担对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对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参与、作伪证、提供器具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持刀具器械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预谋策划打架造成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发生冲突后,邀约他人参与打架斗殴致使冲突扩大、激化,引起群殴事件者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因纠纷、矛盾等发生冲突,导致斗殴者,斗殴双方均参照肇事者处分条款处理;

2、冲突平息后,再次挑起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聚众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或误导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条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器具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六)在打架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协助查清事实,反而用钱物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有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等行为,对偷窃、诈骗、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团伙作案为首者,作案金额超过500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藏、销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多次有偷窃行为(三次及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盗窃,未窃得钱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受司法部门处罚,按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或伪造票据、卡、证,冒领、骗取他人钱物者,根据价值多少,按盗窃同等价值的有关条款处理。

(九)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材料及私人证件等物品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等拒不交还失主私自消费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抢夺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明知是赃物,还购买、窝藏、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走私、贩私,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者,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积极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有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者实习、实训基地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者工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有妨害社会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在校内酗酒闹事、砸物品、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调戏、骚扰、猥亵异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吸毒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收看或者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或者唆使他人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影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者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住校学生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明知对方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含课桌椅)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故意损坏校园设备,包括损坏课桌椅、办公桌、宿舍家具、门窗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花园绿地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价值超过3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300元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参照本条第一到四款给予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在宿舍区乱扔玻璃瓶、杂物或燃烧物品,或随意从宿舍向外泼水、摔物品等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私自在外租住民房、夜不归宿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对私自在外租住民房的学生,要责令其搬回学生宿舍,并予以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对夜不归宿者,两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四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2天或者旷课时数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4天以下或者旷课时数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6天以下或者旷课时数累计达到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10天以下或者旷课时数累计达到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10天以上或者旷课时数累计达到50学时者,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凡翻越围墙者一次给予留校察看,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十一)凡进出校门不主动出示证件,与门卫发生冲突,强行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按《四川省电子商务学校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除没收其用品用具,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电吹风、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章用火、用电(因吸烟、使用明火等)等引起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刀具、棍棒未造成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参加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可不再处分,暂缓发放毕业证书;情节严重者,取消毕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科审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要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事件或者涉及两个以上班级学生的处理,由学生科会同有关班主任及职能部门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果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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