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其实早在2001年,荷兰就通过议会投票,确定了安乐死合法化。
他们认为将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非常正确的选择。生而为人,虽然我们自己无法作出选择,是否要来到这个世界上,但我们应该有能够自己决定是否离开这个世界的权利。
想死的人当然内心是绝望的,并对这个世界不抱有任何的希望。
但是当一个人已经有了选择死亡的勇气,那他还怕什么呢?
也有人说选择死亡是弱者的表现,是逃避,是懦弱。可是世界上的人不是每一个都是强者,有强就有弱,总会有一些人属于弱者。
有些人不适应这个光怪陆离的世界,不想被世界改变,于是选择了永恒。
面对这样的人,难道就只能唾弃不能尊重吗?
安乐死合法化,只是给了他们多一种自由的选择。人类应该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另一方面,如果病人遭遇器官衰竭,丧失自理生活的能力,只能在世界上没有尊严的苟延残喘的活着,相信对于他们来说一定是痛苦的。
除此之外,这种痛苦不仅体现在病人身上,也体现在病人家属身上。
明知即使耗费大量钱财,也是在做无用功,那么人们还能得到幸福吗?或许更多的人会希望自己有能够自愿选择舒适地离开这个世界的权利吧!
安乐死为何如此难以合法?事实上,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从古至今都在困扰人类的命题,而是否能将安乐死合法化,是这一命题的具体体现。
安乐死,在我国如此难以合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无法保证安乐死不可能被用于侵害他人生命。
我们可以推断,那些赞同安乐死的人,一定是真心实意地想要减轻临死者的痛苦。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可以选择幸福的道路,或者至少说是避免痛苦的自由。
但是自由也是有底线的,超脱法律的自由是不被认可的。每个人活在这个世上,都是带着镣铐跳舞。
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应该侵害他人的自由权利,而安乐死对于这一点非常难以保证。因为人的主观,是琢磨不定的,我们无法去确定有没有人强迫或者诱导当事人主动安乐死。
另一方面,如果安乐死真的合法了,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在引导人们主动地去放弃生命呢?
生命是如此的可贵,在无法保证安乐死是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决定的情况下,冒然地将安乐死合法化,反而是越安乐死的初衷背道而驰。
除此之外,很多自杀的人被救回来以后,都表示自己再也不想自杀了。可明明他们当初在选择自杀的时候,一直是那么的坚定。
所以说,人的思想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个道理同样也适用在安乐死上。也许在作出安乐死的决定的那一刻,当事人是真的想死。
但当别人帮助他安乐死的时候,他后悔了怎么办?是不是处于一种无法挽回的地步?
与此同时,虽然古话说,百善孝为先,但是另一句古话也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如果当事人丧失意识,继承人以安乐死合法化,要帮助病人解脱痛苦为由“助”其安乐死,那这种行为又该不该被认定为犯罪呢?
在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形下,这种行为又能否被揪出来呢?其实不管如何,我们都应该做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也尊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