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缺点范例6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分析;模式选择;协同发展

一、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无疑对商业保险进行了定位。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各类商业保险,要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但事实上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否能发挥重要作用,还是有一些不同看法。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由于商业保险是属于所谓的“高端”保障商品,并不适合收入不高的农民,商业保险在农村发挥作用不大,农村保障基本上只有依靠政府保障和农民自己。应当说,这种观点并非毫无道理,但由此断言商业保险难以有效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最多只发挥很次要的补充作用,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虽然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倡建立以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与商业保险为基础的“三支柱”社会保障模式,但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第一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和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像过去那样的集体经济的支持,第二层次的补充保险在全国多数地区可以说根本就不存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各自为政的探索阶段,普及面窄,保障程度低,保障的有效性取决于当地政府的主导能力、当地财力以及制度设计的科学有效性。与其相比,商业保险受到的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就要小得多,即使是收入不高的农民也可以选择适当的保障。由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在其他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和不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

其次,提及商业保险,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商业保险是“贵”的,是高档品,收入不高的农民买不起。无可否认,有一些保险产品,比如高额的养老保险等产品,一般农民确实难以承受,但仍然有不少保险产品是农民急需而又可以承受的。比如,农民及农民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两三万元的保额一年保费不过百元左右,青壮年农民担忧万一意外身故二老的养老问题,那么可以投保定期寿险,即使10万元保额每年也不过交二三百元保费,即使某些保费费率较高的产品,保险公司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营销,比如中国人寿河南林诸支公司一名营销员创造性地按半份向农民销售某终身寿险,半年就销售了152份。同时,由于地区之间以及农民内部收入的差异性,也有很多收入较高的农民对商业保险既有消费需求也有消费能力。因此商业保险并不是农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而是农民风险保障的“必需品”。

第三,商业保险的介入可以使得其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更有效地运行并发挥其功能。从经济学角度讲,农村社会保险等大多数保障项目是一种优效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虽然这类物品主要应当由政府提供或主导,但一般并不需要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主办,而是委托或者特许商业机构经营。事实上,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上已经将一部分由政府统一承担的职能让渡给市场来执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精算等方面具有政府管理经营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具有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先天条件,从当前的农村社保建设的经验看,那些纯粹由政府一手包办的项目,多数都存在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运营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制度障碍,而商业保险介入的多数制度运行效果相对较为良好。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应当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我们可以将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区分为两类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商业保险作为二级制度安排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可称之为直接参与式;二是商业保险作为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其独有功能,可称之为间接参与式。

(一)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分析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和舒尔茨关于制度模式的分类,商业保险属于影响所有者配置资源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可以较好地促进农民之间,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配置风险。由于制度可以为合作创造条件,而农民缺乏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渠道,且农民自发组织建立某种风险分担制度的交易和谈判成本很高,而商业保险制度则可以大大降低这种成本。

1.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需求分析

从农民群体的制度需求看,随着中国农村的非农化、市场化、城镇化,在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保障个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的今天,传统的“土地家庭”这种保障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新情况。由于农村第一、二层次的社会保障的缺失或严重不足,各类农民群体对保险保障的潜在需求很高,大量的农村保障与保险调查报告都得出类似的结论。当然,要将名义保险需求转化为农民的实际需求还受到诸多条件尤其是支付能力的限制,但这种潜在的巨大需求对促进商业保险在农村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从保险公司的制度需求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从而带来正的潜在利润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才会发生。而当前商业保险公司正面临着这样的机会。首先,随着经营商业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大中城市的保险竞争日趋激烈,城镇市场的保险开发已经逐渐趋于阶段性的市场饱和状态,而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长期以来为多数公司所忽视,保险资源远未得到开发,潜在市场机会较大;其次,虽然从总体上看,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但由于地区差异以及农民群体收入结构的不平衡,东中部地区及收入较高的农民既有强烈的投保需求,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第三,一些特殊农民群体,比如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对一些特色保险有强烈需求,收入不高的农民也希望能购买一些低保费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在农村市场取得较好的业绩。

2.商业保险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供给分析

在农村建立商业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影响保险公司制度供给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以及现有制度障碍的约束和路径依赖。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开发程度低,这是潜在市场机会,但也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的经营也面临着较高的制度实施成本,前期的投入成本较高,包括设立农村营销部,宣传推广、设计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而且可能面临农民群体相对更高的赔付风险;其次,虽然传统的家庭式保障已经难以为继,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养儿防老”、“有灾难找政府”等观念仍在部分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而原有的“土地家庭”模式虽然保障程度低,但风险小,成本也低,再加上注重眼前利益得失的农民厌恶风险,很多不愿以当前确定保费支出“损失”换取未来不确定的保障,再加上对保险的不了解以至偏见,农民宁愿固守那已经并不可靠的保障,这种对传统保障模式的路径依赖将严重制约新的商业保险制度供给。

综合而言,目前建立农村商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制度需求都是较强的,制度需求主要受制于多数农民的经济能力,从制度供给上看,主要受商业保险制度实施成本以及现有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

(二)商业保险间接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分析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政府和市场就是两种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但任何单一的制度安排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商业保险为中介有几大优势。

首先,实施一项农村保障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和未来的制度运行风险较高,政府必须基于审慎原则进行全方位调研与分析,政府虽然在宏观制度设计上有优势,但对于具体的技术性项目的设计则缺乏专业经验,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长期从事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制度设计、费用测算、未来偿付能力评估等方面可以参与制定方案,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制度设计的成本,从而促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供给。

其次,通过商业保险作为中介可以有效疏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其他制度障碍。比如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实行城乡分割、区域统筹的政策,造成农民工的频繁流动与保险关系转接困难,导致不少地区的农民工无奈选择退保。据统计,农民工集聚地广东东莞市2005年有105万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当年就有高达40万农民工选择退保。上海市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的“农民工综合保险”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做法是政府负责征缴保费,为外来务工人员向一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一揽子保险,一旦农民工离开,其养老保险等关系可转入户籍地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这样就打通了现行社会保险保障区域分割、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有效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以商业保险为中介可以有效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实施成本。比如重庆市政府主导建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导,将部分补偿安置费加上政府补贴的部分保费委托保险公司统一建立保险基金,利用保险公司在保险技术、网点、资金运用等方面的优势,由保险公司按照与政府的代办协议管理和发放养老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而主要进行制度监控,这样充分发挥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优势,这种商业保险“代办型”模式的制度实施成本明显小于政府“主办型”的实施成本。

三、商业保险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与利弊分析

按照政府与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有四种介入方式与模式作为选择。

(一)商业保险独立经营模式

在该模式之下,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直接向农民提供风险保障。这种制度安排的优越性在于其运行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它体现了市场意义下的“公平”,这对于一部分支付能力较强的农民特别有吸引力;另一方面,农民群体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偏好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保额,也有权选择不投保,避免了其他社会保险违背“一致同意”原则实施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弊端。但是,由于商业保险只具有市场意义上的公平,而不具有福利价值评判上的公平,会导致部分农民由于支付能力受限而无法享受保障,也无法实现不同经济水平农民之间的财富互济效应。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其好处是可以根据各地农村市场状况自主确定业务发展目标。

一般而言,农村商业保险制度安排主要应当侧重三个方面,一是针对东中部发达农村地区和农村中高收入群体;二是针对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设计销售一些他们急需的低保费基本保障产品,比如定期寿险、低额住院保险等产品;三是针对特殊农民群体需求开发和销售一些度身定做的保险产品,比如农民工意外伤害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产品。

(二)商业保险委托代办模式

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包括政策咨询、业务管理、费用报销支付、管理专项基金等,其管理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不从保障基金中提取,基金透支风险由政府承担。

这种模式可以发挥商业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政府也能减轻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制度实施的运作成本,而集中精力专门从事资金筹集、政策调研和业务监控等工作,实现政府从办农保向管农保的职能转变。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外部干扰,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对资金运作、保险金给付制定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挪用保障资金、虚假给付保险金等人为风险。而且保险公司较丰富的客户服务和理赔管理经验以及较多的网点也方便农民的费用报销与支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可以利用自身业务平台取得中介业务收益,而且经营风险不大。

但是,在该委托模式下,由于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风险,保险经营的专业性又较强,政府可能难以有效监控保险公司行为。因此,有必要引入专业监管,对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运营标准等作出强制要求,并按照常规保险业务实施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以减少和避免“委托—”关系中常见的道德风险;从保险公司角度,由于经营的连续性要求,最担心出现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而无法及时足额拨付管理费用,从而造成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经营的不利情况,因此,有必要以书面协议形式从法律上明确委托代办双方的责权利,降低单方“赖债”风险。目前,重庆市开展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正是采用该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相对各方而言,这是商业保险介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较好方式。

(三)政府主导的商业团体保险合同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将所筹集到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为农户投保团体保险,与保险公司就保障条件、保险责任、赔付限额等一系列项目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约定事项向农民提供保障,并承担全部风险,政府不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与基金透支风险。

这种模式的一个明显好处就是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方之间责权利分明,政府与保险公司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避免了保险代办型和保险合作型模式所出现的责任关联和不易区分而导致的双方发生纠纷的困境。由于投保农民群体风险相对特殊,通常缺乏准确的经验损失数据,双方都不易合理确定保费,如果保险公司为争取业务低价承保就极有可能造成该业务亏损,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付和赤字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公司为减亏而将赔付标准控制过严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同时,由于政府已经将保障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可能导致保险经营缺乏基层政府的支持,不利于农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四)政府与商业保险合作管理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和农保费用的筹集,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农保业务和管理农保基金,有的规定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基金发生盈余时公司可在一定限额内按比例提取,如发生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分担。这种模式目前应用不多,但仍有一些案例,以保险业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截至2005年6月,在江苏、山东等六省68个试点区市县中,按上述标准分类,使用代办模式的有36个,团体保险合同模式的有22个,合作管理模式的有10个。

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在政策管理和业务经营上的优势,由于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双方都有动力积极支持和协助对方,这对共同搞好农村社保工作十分有利。但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不像前两种模式那样双方责任明确,尤其是出现基金赤字的情况时,政府可能归咎于保险公司管理不善,风险控制不严,而保险公司则会归咎于政府拨付的保费过低,如果制度设计考虑不周,就很有可能造成双方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合作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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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可能层次

一、社会保障税性质界定:一种特殊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即使在将上述筹集资金的方式称之为税的国家中,这一税种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名称也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将为一般社会保障项目筹资的征税称之为PayrollTax,可译为工资税或工薪税;在挪威被称之为NationalTax,可直译为国民税;在有的国家被称之为SocialInsuranceTax,可译为社会保险税;还有的国家则称之为SpecialAssessments,可译为特别税,等等。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保障税都与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许多相近甚至相同的特点。例如,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是雇员和雇主双方以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从业人员,部分国家还允许自愿参加保险者通过缴纳保险而成为纳税人。它的征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经营纯收入额。它的税率,除少数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差别税率,由雇主和雇员按比例分担。在征收管理上,雇员负担的税款实行源泉扣缴,由雇主在给其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然后连同雇主负担的部分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体从业人员的税款则实行自我申报缴纳。因此,国外有部分学者把社会保障税看成是一种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障税税制模式:成因、历史及特征

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不同的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项目型社会保障税、以英国为代表的对象型社会保障税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混合型社会保障税。考察不同税制模式的形成过程及特征,会有不少的启迪与收获。

综合比较上述三种不同模式可以看出:1.不同的税制模式是由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所决定的。而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则是由不同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所要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决定的。2.每一种模式都是经过了一定的发展过程才逐步完善起来的,并且目前都还处在进一步的发展之中。3.每一种模式都较好地满足了各自国家用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目的。4.不同的模式各有其优缺点,没有一个模式是绝对完善的。

三、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鉴于笔者将社会保障税看成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故该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是制约社会保障税制度设计预期与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一)纳税人的重叠与差异

随着当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社会保障税纳税人的范围也随之扩大。许多国家不仅把该税的纳税人扩大到了所有雇员,而且还扩大到了个体经营者和自愿参加社会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就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了部分重叠。然而,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税种,故在纳税人设定上,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除了企业雇员之外,许多国家还包括了雇主。他有为雇员承担该税部分甚至全部税收负担的义务。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工薪收入的雇员个人。在实行源泉扣缴制度的国家中,雇主在向雇员发放工资薪金时有代扣代缴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没有为雇员承担该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了企业的雇员和雇主,而且还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由政府提供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而在社会保障税中,后面这两类人员一般都不是该税的纳税人,并不承担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因此,两者之间不可完全混同。

(二)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

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是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雇员从企业取得的实物收入和福利。这样,社会保障税就与个人所得税之间发生了税基重叠,从而导致制度性的重复课税。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将这两个税种合二为一,适用统一税基,设置比较高的税率,然后将税率分辟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例如,荷兰的社会保障税是包含在工薪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征收的。它的税率共分为三档,即35%、50%和60%。其中每一档税率都分辟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例如35%这一档的税率可分辟为13%的个人所得税和22%的社会保障税。另外一种办法是进行税基扣除。如有些国家税法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纳税额可以作为特许项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还有的国家税法规定社会保障受益人的社会保障收益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对社会保障收益的“免税”。总之,无论通过上述哪种办法,都可避免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同时也使税制更加公平和合理。

(三)税率形式的选择和税率水平的高低

(四)免征额的问题

四、结论

与商业保险不同,由国家立法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障收入不论其名称如何,实质上都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所得税。它的税制模式虽然由于各个国家国情不同而各有不同,但却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有效性。在其税制设计过程中,它与个人所得税的相互协调则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必须在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方面与个人所得税制保持协调。

注释:

①钟晓敏《竞争还是协调——欧盟各国税收制度和政策的比较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版。

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社会保障税实行的是即收即付制,故目前受益人的收益是来自于将来受益者缴纳的税款。由于经济发展和工资薪金的提高,再加上社会保障项目的扩大和受益额度的提高,因此,就会出现受益人的收益大于其之前缴纳的税款的情况。

③这些统计数字均转引自李林木《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变迁轨迹与未来走向》,《涉外税务》2009年第7期。

关键词:政府行为;政府干预;经济发展

一、政府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以及分类特征

(一)政府行为概念及其分类

政府行为是一国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政府行为常被定义为政府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不同国家的政府行为方式存在着差异,但都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关键作用,包括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制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收缴财政收入和制定再分配政策等。按照“积极”和“消极”干预市场的观点大致可以将政府行为分为三类。即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赶超为目的的赶超型政府行为、公平和福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型政府行为和以尽量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为目的的自由竞争型政府行为。每一类型的政府行为都与采纳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都有其特点。

(二)以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赶超为目的的赶超型政府

(三)以公平和福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型政府

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多数市场经济发展充分,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对较为稳定,且市场主体都能够较好地遵守市场秩序,让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政府将投入更多精力用于实现社会公平,并且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这种类型的代表国家有德国、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其中德国是典型的代表国家。德国政府推行市场的自由竞争,但严格控制市场垄断行为。政府建立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对伤残、意外事故和失业等情况的保障制度制定的相当完善,社会保障范围较广。德国政府还重视工会制度,做为解决劳资矛盾的主要途径。但是这一类型的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压力过大,政府财政供需矛盾突出。适度收紧福利支出,平衡财政收支是社会福利型政府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四)以尽量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为目的的自由竞争型政府

这一类型的代表国家是美国,政府相信市场能够完全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政府的干预程度减到最低,政府仅仅在一些重要的行业进行有限的干预,仅保留较少的、规模不大的国有企业,同时建立相当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与以公平和福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型政府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这类型政府财政再分配的资源很有限,社会保障和福利较少,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和自由竞争。美国的政府管理模式同样存在问题和缺陷,充分的自由竞争导致贫富差距较大,社会一旦发生大规模的失业,例如2008年的美国经济危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快上涨,给美国财政带来较大的支出压力,因此需要适度调整政府行为,平衡社会关系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影响政府行为模式选择的因素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

各国文化存在差异,文化影响着国家行为的选择。欧美国家崇尚自由,由此发展起来了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同时,欧美国家认为人性本恶,法律法规从严约束当权者的施政行为,以减少,影响个人自由。而政府官员面对较为严格的管理监督政策,也会选择较少作为。因此,欧美国家倾向于选择自由竞争型和福利型政府。而亚洲国家崇尚儒家思想,形成了集体主义和崇拜权威。亚洲国家更加依赖政府的管理,很多管理诉求都投向政府,因此,亚洲等国家更适合选择赶超型政府管理方式。不同的政府行为都受到国家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社会文化的变化,政府行为自然也要随之调整。80年末的印度政府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经济变化之后的政府行为的改变。

(二)国家的民主政治进程

欧美国家大都选择资本主义作为国家的统治思想,资本主义推崇民主制,个人的利益受到保护,在政府行为的选择上也就更倾向于由市场进行资源调节支配的自由竞争政府和福利型政府。而部分亚洲、拉美等国是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状态中解放后成立的,国家管理思想中还残存一定的政权统治元素,在推行民主政治方面相对落后,国家更容易形成较多干预的政府管理模式。民主政治与经济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民主政治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经营者更愿意在政治稳定且自由的环境里投资发展。而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也会要求政治扩大民主范围,使得政治能够与经济相互协调。而民主政治决定了政府行为,也就是经济发展与政府行为的选择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由低到高,也就同样要求了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要由强到弱,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状况。

(三)现代化发展程度

现代化的发展程度说明了国家生产能力的大小,间接地决定了市场的发展程度和经济制度的健全程度。欧美国家开展工业革命较早,早在18世纪70年的英国等欧洲国家就开始了工业革命。发展到今天,欧美等国家的现代化水平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了,相应地市场经济的规范程度也很高,政府完全可以信赖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因此,政府减少了对市场的干预程度。而部分亚洲和拉美等国家工业化起步晚,现代化程度低,市场经济秩序还不稳定,完全依靠市场调节经济不可能,也不现实,必须要依靠一定的政府干预,才能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同样,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可以信赖市场的调节作用,这时,可以减少政府的干预程度,实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行为,适应经济的发展。

三、结束语

政府行为与经济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不同国家间政府行为的比较可以看出,不同的历史文化、民主政治和现代化水平都影响着政府行为的选择。总之,选择一个合适的政府行为,就是要适应国内经济的发展水平,实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目标。(作者单位: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艳利,赵红云,戴静静.政府干预、产权性质与企业脱困[J].经济学动态.2015(07)

事业单位具有服务性和非盈利性特征,这使得事业单位会计具有区别于企业会计的特殊性,而目前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则主要参照企业会计管理模式,这使得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一直陷入一种困境,以至于造成当前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创新意识,难以适应新时期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只靠会计核算中心予以监督,而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少,难以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情况。三是部分事业单位账外资产问题较为严重。四是变相隐瞒收入。由于事业单位大部分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那些已经习惯了随意支配资金的事业单位感到很不适应,为了能够继续随意支配资金,个别单位便寻找各种借口使应上缴财政的预算外收入变相转为“往来款项”进行账务处理,想方设法隐瞒其正常收入。

如果不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发展新的会计管理模式,改善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会计工作质量将很难得以提高。

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管理模式的多种创新形式

在改革过程中,会计管理模式的创新,各地区各部门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模式所具有的优缺点,选择适合本单位发展的具体操作模式。归纳起来,这些模式的创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会计委派模式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各级政府相应设立会计管理的专设机构,负责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调遣、任免和日常管理。具体操作如下:

1.建立会计工作站

对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会计、出纳,由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政府进行直接委派,实行“岗位定编、人员流动、择优录用、工资统管、持证上岗、奖优罚劣”的管理办法。

2.建立会计服务所

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会计服务所。会计服务统一管理,与被服务单位在经济利益、人事管理等方面所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会计专业服务单位,主要从事会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审计业务等。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事业单位内部仍然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对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及时进行监督和核算;(2)主管会计人员是政府派来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利于单位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3)这种管理模式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的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从而为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提供了保证。

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1)委派的会计人员与入驻单位的领导及内部的会计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好协调。(2)会计委派制尚缺乏法律依据。

(二)会计核算中心模式

会计核算中心是在单位财务自、资金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集中办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业务,及时向各部门提供会计信息。该模式是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中心,隶属于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都归财政或主管部门领导或指导。会计核算中心再分设不同的职能科室,分别负责核算下属各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而各事业单位取消会计机构,撤消银行账户,只保留一名或几名报账员,根据本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取得的合法凭证及时交到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统一进行核算。

该形式的主要优势在于:一是会计核算中心模式可以使会计人员从根本上摆脱领导制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二是会计核算中心模式可以统一会计人员、统一会计核算、统一银行账户和统一会计管理等,便于规范会计工作;三是符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便于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该形式的主要不足在于:一是会计人员不再是单位内部的人员,无法及时对单位内部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使会计监督变成了外部监督;二是忽视了会计的内部管理和报告职能,使会计人员无法及时参与单位的内部经济管理;三是会计人员参与单位经济决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受到阻碍。

(三)财政集中支付模式

财政集中支付模式的职责是统一办理和具体承担全预算单位的所有资金的收付结算。对纳入集中管理的单位,支付中心按照“责权不变、集中支付、分户核算、封闭运行”的办法进行管理。

这种模式是优点是比较稳妥,方案操作较规范。缺点是在具体运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的部门认为,实行集中支付是财政揽权,损害了部门利益,剥夺了部门的财务管理权;还有的部门认为,尽管花钱,反正最后都由财政报销,一些部门的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认为省心了,最后由财政把关,把责任推到财政身上,影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四)零户统管

“零户统管”是对乡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的前提下,以提高管理效益为目的,取消各单位会计,实行报账制,由乡财政所统一管理各单位的会计业务。各乡镇委派单位会计,由地方政府对各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进行委派。被委派的人员可以从原单位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体制坚持“会计机构不变、会计地位不变、会计职能不变”的原则。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资调动、事业职称、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和奖惩制度等。

三、促进会计管理模式有效实施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管理模式;创新模式

一、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财会工作未受到相应重视,管理控制功能发挥受限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工作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财会管理不能和谐地融入其主体业务循环中去,致使财会管理应有的监管功能难以正常发挥,具体表现为:(1)会计管理者尚未完成从审批者向服务者的心理转变。(2)某些单位由于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或者领导对会计工作不重视等原因,没有很好地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有意无意地导致内部会计制度建设存在很多漏洞。

(二)传统会计管理体制与当前实际情况脱节,会计队伍急需转变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主管部门逐渐失去或削弱了原来统管的效力,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随着性质的转变成为无主管部门单位,致使多年来形成的以主管部门为依托对于会计队伍进行管理的模式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旧的管理体制逐渐与实际情况脱节,昔日的管理部门已难以对原下属单位的会计人员行使组织和号召的权力,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更是让管理机构鞭长莫及,导致会计管理失去依托。

(三)会计责任主体不明确,会计队伍力量薄弱

会计责任主体不明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并未改变各单位的会计主体资格;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责任主体并未变更,在实际运作中,会计核算中心与各单位的会计责任界限不明确。

在改革过程中,会计管理模式的创新,各地区各部门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模式所具有的优缺点,选择适合本单位发展的具体操作模式。归纳起来,这些模式的创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会计核算中心模式

会计核算中心是在单位财务自、资金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集中办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业务,及时向各部门提供会计信息。该模式是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中心,隶属于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都归财政或主管部门领导或指导。会计核算中心再分设不同的职能科室,分别负责核算下属各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而各事业单位取消会计机构,撤消银行账户,只保留一名或几名报账员,根据本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取得的合法凭证及时交到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统一进行核算。

(二)财政集中支付模式

财政集中支付模式的职责是统一办理和具体承担全预算单位的所有资金的收付结算。对纳入集中管理的单位,支付中心按照“责权不变、集中支付、分户核算、封闭运行”的办法进行管理。

(三)零户统管

“零户统管”是对乡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的前提下,以提高管理效益为目的,取消各单位会计,实行报账制,由乡财政所统一管理各单位的会计业务。各乡镇委派单位会计,由地方政府对各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管理体制坚持“会计机构不变、会计地位不变、会计职能不变”的原则,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资调动、事业职称、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和奖惩制度等。

不论选择何种会计管理模式,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处理好会计管理与财政管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财政管理和预算管理是政府部门进行财政收入和支出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地方性财政收入的集中和规划,财政支出的预算和控制,以保证政府职能机构和事业单位正常和有序的运营。会计管理是对会计主体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进行核算和监督,以确保及时反映和监督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会计管理从属于财政管理,财政管理的一些方针、政策和措施都会直接影响到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管理模式的选择必须考虑到本地财政管理和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处理好会计管理和财政管理的关系。

2.处理好会计人员和会计主体的关系

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就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管理模式,可能是会计主体内部的管理人员,也可能是外部人员。如果是内部管理人员,需要处理好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会计人员的关系,避免重复出现会计人员受制于单位领导而无法独立行使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的现象;如果会计人员隶属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更需要处理好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的关系,否则会计人员很容易被派入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架空,无法深入细致地了解单位的业务活动,也就无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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