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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完善
基金项目: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重点资助项目“基于RMA的新西兰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研究”(CUGFP-1901);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光伏产业用地监管制度研究”(CUGFP-1806);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CUGFZ-200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创新驱动与能源法制创新”(CUG17062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青年教师成长基金项目“创新发展理念下的可再生能源法制研究”(CUGGG-1702)。
作者简介:张永红,宁夏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宋冬冬(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玉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史宏军,宁夏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中心高级工程师。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制定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1]。2020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制定自然保护地准入负面清单,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2]。在此政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自然保护地将会对其自然资源资产采取特许经营。中国特许经营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出现的经营权出让现象。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的特许经营已经初具规模,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了不同的模式及经验。然而调研发现,宁夏地区自然保护地内的特许经营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与我国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探索建立一套责权清晰、统一规范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制度。
宁夏是祖国西北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自然保护地类型丰富。截至2018年底,全区内共有自然保护地125个,共包括自然保护区14个,风景名胜区4个,地质公园4个,国家级矿山公园1个,森林公园11个,湿地公园24个,国家级沙漠公园4个,国家级沙化土地封禁区5个[5]。为了进行宁夏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实践研究,特选取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内4个具有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调研,分别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沙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