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100万元。请问,我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扣缴哪些税费,如何扣缴?
某运输有限公司赵云
答:
贵公司应缴纳如下税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其中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因此,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营改增”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为境外单位向境内提供的特许权使用费,其消费完全是在境内,所以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对境外单位向境内提供特许权使用服务的,应当向我国缴纳增值税。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负有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贵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时,应当扣缴增值税:100÷(1+6%)×6%=5.66(万元);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100÷(1+6%)×10%=9.43(万元);应当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6×7%(假设适用此税率)=0.4(万元);应当扣缴教育费附加5.66×3%=0.17(万元);当扣缴地方教育费附加5.66×2%=0.11(万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100-5.66-9.43-0.4-0.17-0.11=84.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