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晚,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高一16岁女生姚淑(化名)失联,次日早上7时左右,姚淑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室被发现,后该校另一班级男生王恒(化名)向警方投案,承认杀害姚淑。4月19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认为,王恒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姚淑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恒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了解,庭审时,王恒称发生性关系是姚淑自愿的,拒不承认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案发:16岁花季少女殒命教室
姚淑生前的照片。
20日凌晨3时左右,李女士联系到学校负责人王某。李女士要求其立即组织人员到校内、重点是教学楼寻找姚淑。王某认为此时发动全校师生多有不便,坚称姚淑不会有危险,且姚淑失联不到24小时,即使报警,警方也不会受理。
20日早上7时左右,值班老师带领学生上楼查找,在教学楼601教室见到了姚淑的尸体。正在赶往学校路上的李女士从女儿同学处获知了此消息,“姚淑好像睡着了,叫不醒。”李女士一再追问姚淑还活着吗,同学表示不确定,老师不让上前去问。
20日上午,王恒向警方投案,承认19日晚用胳膊勒死了姚淑。
自称发生性关系后害怕被告发杀人
熟悉案情的人士介绍,王恒自称案发当晚,在教室内,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姚淑反悔,称要将此事告知老师,害怕遭告发的王恒,用手勒住姚淑颈部致其死亡。之后,王恒将姚淑拖至中间的教室,拿走其手机,翻墙逃走。
王恒和朋友的合影,红圈标记为王恒。
此外,李女士记起,2016年4月份,因王恒在校内造谣姚淑抢了同学的男朋友,感觉名誉受损的姚淑,在教室内与王恒打起来,姚淑用手机砸向王恒的脸。事后,姚淑还和李女士说想转学,但李女士表示转学不是一下子就能决定的,劝她先上完这学期。
案后向老师谎称“很安全”并入住酒店点外卖
姚淑的4名同学于20日凌晨4点进入学校监控室,他们查看了19日晚9时至20日凌晨的全部监控录像,未发现姚淑外出的身影,却意外发现王恒于19日晚10时02分翻墙外出的镜头,而且将摄像头翻转,逃避监控。
王恒和其母亲的合影。
随后,王恒被警方带走。
事发教室无监控被害人处女膜新鲜撕裂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案发601教室原是学校准备的老师办公室,也是整个教学楼唯一没有监控的教室。后来该教室并未作为老师办公室使用,被学校改成了话剧排练室,但一直没有安装监控。601教室斜上方监控显示,19日晚姚淑手里拿着手机,边走边看手机自行进入601教室。
据到过现场的老师称,20日早晨发现姚淑时,姚淑尸体面部朝上,其鼻孔、嘴部、头部均有血迹,胳膊、腿部都有伤痕,双臂自然放在身体两侧,头发散乱,尸体用校服进行了遮盖,现场地面上有被处理过大片血迹的痕迹。
李女士称,尸检报告显示,姚淑体表损伤主要位于颈部,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女士表示,在法医鉴定机构见到姚淑尸体时,她头发散乱,右脸肿胀并有紫斑,脸部扭曲变形,鼻子大量出血,嘴部肿胀并有血迹,头部有伤口,脖子有勒痕,身上有淤青。“我们怀疑王恒在开始实施犯罪时,除勒脖子致使窒息外,还有暴力袭击行为,有受到钝器攻击的可能,不然单纯地采取勒脖子的方式,不可能致使我女儿鼻子、嘴部大量出血。”
王恒和朋友的合影。
此外,李女士并不认可王恒所称的为女儿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认为女儿遭到强奸,“他们以前有矛盾,怎么会主动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的,他怎么要杀她此外尸检报告上显示我女儿处女膜新鲜撕裂,她一直很乖很纯洁,不可能乱来的。”案发现场中,姚淑的臀部有大片血迹,李女士认为这些血迹并不是简单处女膜破裂流出血迹,认为女儿有遭受暴力可能。
专家认定死者生前遭受暴力攻击
李女士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卷宗资料存在无法解释女儿伤情等问题,后又委托律师向检方提交《请求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申请书》。由于家属认为姚淑的尸检存在诸多问题,2月27日,就解决伤情遗漏、重要伤情的形成原因等问题,检方组织召开了专家听证会。
李女士告知记者,最终,没有对姚淑尸体进行重新鉴定,但专家根据以前的鉴定,认定姚淑头部损伤系受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身下的大片血迹是血液,而不是警察出具说明的尿液。此外,姚淑身上的伤符合抵抗暴力时形成,表明当时死者处于清醒状态,且有相应的反抗动作,“这个结论法院和检察院都认可。”
李女士转述,根据尸体检验和现场痕迹分析,专家认为受害人姚淑在受到性侵害前遭受多次暴力攻击,受害人强烈反抗、挣扎,在受害人丧失抵抗后,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性侵害的犯罪过程来解释姚淑被杀害更为合理。
检方: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提起控告
4月19日上午10时,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显示,王恒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王恒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
检方指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9日晚9时许,王恒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姚淑发生性关系,后因害怕姚淑告发,遂扼压姚淑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姚淑的手机拿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王恒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恒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被告人拒不认罪无家属出庭
19日下午3时20分许,庭审结束,此案未当庭宣判。
据李女士介绍,在法庭上,王恒一直在狡辩、表演,称是姚淑主动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不承认强奸,但根本不能自圆其说,“我女儿当天晚上在和他聊天时说,做普通朋友就可以了。”李女士表示,王恒曾追求女儿姚淑,但姚淑以学习为重,不答应其无理要求,于是王恒恼羞成怒,起了杀心,“他曾扬言要毁了我女儿,当晚,我女儿就是被骗去601教室的,她本来是有学生会的安排的”。
李女士还称,事后,王恒隐匿证据、销毁证据,主观恶性很强,在法庭上,王恒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不承认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对于检察官和法官的问题,王恒很多都回答不上来。
据了解,王恒的母亲及家人都没有出庭,代理律师为其作有罪辩护,不承认强奸罪,认为王恒是过失杀人,激情杀人,主要证据是调查了601教室周边的环境,认为如果姚淑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可以大声呼救,周围同学可以听见。“他就是想置我女儿于死地,怎么可能给她呼救的机会”,李女士称。
谈及女儿,李女士泪流满面。
李女士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索赔要求,“我一分钱都不要,只想严惩他。”提及女儿,李女士泪流满面,称没想到女儿在校园里发生这样悲惨的事情,被人杀害,还被人诬陷,毁了她的清白,“这不是简单的校园暴力,而是校园犯罪,我相信司法机关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还我女儿清白和公道,希望能在5月19日之前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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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拒不认罪,称其为正当防卫。目击证人都不愿作证。
而另两名嫌疑人终于承认,之前供述都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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