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与尹文君、马家学、马恒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恩中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李平,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建始县支行内退职工,住该行职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英,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学院路11号。
原告李平与被告尹文君、马家学、马恒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东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华忠、陈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5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荣茂、李英,被告尹文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开雨、被告马家学委托代理人尹甫喜、被告马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明李平长期委托尹文君购买该组彩票号码的证据10份。包括:
⑴王焰的证言。主要内容:李平长期购买与中奖彩票相同的那组彩票号码。⑵余泽宏的证言。主要内容:李平长期委托尹文君购买彩票。
⑶尹建武的证言。主要内容:李平长期委托尹文君购买中奖的那组彩票号码。
⑸中国福利彩票2005041期双色球彩票两张。待证事项:李平长期购买的10注双色球彩票号码中包含了2005042期的中奖号码。
⑼李平与尹文君之间的对话录音。待证事项:李平与尹文君之间有长期委托购买彩票的关系。
⑸黄雪兰的证言。主要内容:黄雪兰听黄英说李平中了大奖,尹文君还说李平起码给她500000元。
⑻樊家青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4月14日晚上,尹文君来到彩票销售站后,喊其妻子黄英去看销售彩票的电脑,说她们站中出5000000元大奖。
⑽戴艳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4月15日,恩施州民政局派戴艳的车前往建始给福彩30号站中出5000000元大奖作宣传。
⒂曾广国的证言。主要内容:开奖当晚听见尹文君喊黄英,过了一会周建斌告诉他这个站有人中了5000000元大奖。
证据三:证明马家学、马恒获取不当得利的证据6份。包括:
⑴建始县公安局询问马家学的笔录。主要内容:2005年4月14日上午,马家学来到郑淑娥上班的彩票销售站购买彩票。郑淑娥问是机选还是自己写号,马家学就从旁边的废纸篓里找了两张双色球彩票,交给郑淑娥比照上面的组合打了两张彩票。当晚8点半左右,马家学在观看电视开奖时发现自己中了奖。次日,马家学与尹甫喜乘飞机前往武汉领取了4000000元奖金,回家后未将此事告知尹文君。待证事项:马家学已领走奖金,其陈述的事实与尹文君的陈述相矛盾。
⑵2005年4月16日建始县民政局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马家学称其未中奖,尹文君亦未中奖。
⑶2005年4月23日建始县民政局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建始县民政局给马恒做工作,希望能够协调解决此纠纷。
⑷2005年4月30日建始县民政局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建始县民政局组织马家学协调时,马家学表示是其中了奖,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⑸李平的报案材料、建始县公安局受理经济案件表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待证事项:李平向建始县公安局报案后,建始县公安局对此案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查,建始县公安局认为本案属民事案件,要求李平向法院起诉。
证据二:建始县公安局对马家学和郑淑娥的询问笔录。待证事项:中奖彩票由马家学在郑淑娥手中购买,马家学是该彩票的合法所有人。
证据三:中奖彩票复印件、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奖单、中国民生银行转帐支票存根及马家学的身份证复印件。待证事项:马家学是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已在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取了奖金,从而证实尹文君不是中奖彩票的所有人,亦未实际得到奖金,不是本案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证据四:建始县公安局对樊家青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尹文君在开奖当晚来到彩票销售站,打开电脑进行核实后,并未说是谁中了奖,只是说其销售站中出了5000000元大奖。从而否定了原告提供的证人于建雄的证言。
证据五: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彩票底单复印件12份。待证事项:有彩民在尹文君上班的彩票销售站长期购买与中奖彩票相同的1组号码,但不能证明系李平购买,且2005035期无人购买该组彩票号码,从而说明李平所称每期都购买了相同的1组号码的陈述是虚假的,不符合客观事实。
证据六:对黄英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开奖当晚9点多钟,尹文君对黄英说她们站中了5000000元大奖,黄英在尹文君的店里看了一下就走了,不知道中大奖的人是谁。从而否定了原告提供的证人黄雪兰所证明的内容。
证据七:对向华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开奖当晚尹文君并不知道是谁中了奖。该证据否定了原告提供的证人康世丽所证明的内容。
被告马家学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1、彩票的法律性质为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其特征为占有即所有。答辩人马家学购买的彩票支付了对价,彩票也已交付给马家学,故马家学实际占有了该彩票上所记载的财产权益,属该彩票的合法所有人,并未侵害李平的任何利益;2、原告李平提交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证实的内容不真实,不能证明原告是中奖彩票的所有人;3、原告李平误导媒体,扰乱了答辩人马家学的正常生活,马家学对此不实报道将保留诉权;4、马家学取得彩票的方式正当、合法,获取奖金合法,未侵犯原告李平的任何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综上,原告李平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而马家学能够证明其所持中奖彩票系其所购买,故李平对马家学购买的彩票并无所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平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page]
被告马家学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二:中奖彩票复印件、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奖单、中国民生银行转帐支票存根、马家学的身份证复印件。待证事项:中奖彩票系马家学购买并持有,马家学是该彩票的合法所有人。马家学已实际领取奖金,所得奖金不是不当得利,原告李平主张被告马家学返还不当得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马恒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1、答辩人马恒在本案中与李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是本案被告;2.42240030号彩票销售站只是受委托从事彩票零售,不是彩票合同的当事人,故本案与马恒无关;3、彩票购买者以彩票合同纠纷起诉时,应以彩票发行人为被告,不应以代销方为被告。马恒只是42240030号销售站的联络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原告李平主张马恒返还不当得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平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庭审质证,原告李平对被告尹文君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马家学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马恒提交的证据即通话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尹文君、马家学、马恒对原告李平提交的证据一中的证据⑻、证据二中的证据⑺、⑻、⑼、⑽、⑾、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一、被告马家学返还原告李平不当得利人民币4000000元。如不能返还,由被告尹文君在不能返还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10元,其他诉讼费10628元,合计40638元,由被告马家学、尹文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10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30501040003445,清算行号:83818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