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预订酒店不能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案件。4月1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查处某诚酒店有限公司骗取价款不按约定提供住宿服务案
2023年4月下旬,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工单,称“消费者在2023年3月16日通过‘智行’网购平台线上向某诚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预订了‘某诚度假酒店(广州长隆钟村地铁站店)’3晚的酒店房间,当事人收取相应价款后,拒绝按照约定提供酒店入住服务,导致消费者最终未能成功办理入住”。2023年5月5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番市监(钟村)罚字〔2023〕23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查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2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全国多地针对深圳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投诉和线索。
案例三:查处珠海市某木家居有限公司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案
经查,2023年7月13日,消费者周某向当事人咨询定制家具情况。经过沟通,周某与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签订了报价单和简易订货合同,报价单上对衣柜的“材料/颜色”登记栏中记录的内容为“TX-0208绒面乳白TX-18066贵族果木”,在备注事项中记录的内容为“悍高家装五金”。双方约定对衣柜板材的要求为“柜体为多层木、柜门为欧松木”,对家装五金的品牌要求为“悍高”。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当事人将柜门的材质更换为多层木,将家装五金品牌更换为“炬森”,即当事人实际使用了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香洲市监凤山行处字〔2024〕0003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查处某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案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石市监处罚字〔2023〕187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结案后30天内改正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住所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查处邱某德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辣椒干案
2023年3月17日,韶关南雄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使用硫磺熏制辣椒干。当天,南雄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南雄市公安局、邓坊镇和乌迳镇人民政府分别对邱某德(以下称当事人)所在空地和围房,以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南雄市邓坊镇洋西村丘屋的空地和围房使用硫磺熏制加工辣椒干,将熏蒸完成的辣椒干运送至位于南雄市乌迳镇乌迳村城隍路的仓库,硫磺熏制的辣椒干共计4.88吨(经依法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和复核,认定市场零售价格为302.8万元)。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8日对上述物品分别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同步进行执法抽检送检。当事人供述:其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通过向他人收购辣椒再使用硫磺熏制加工为辣椒干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已完成销售额2.79万元。
当事人在辣椒干中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其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香辛料中不得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当事人使用硫磺熏制生产辣椒干,其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案例六:查处王某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案
2023年12月3日,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位于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有一个造假窝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手表。当日下午,揭阳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揭阳市公安局赴上述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王某义(以下称当事人)租赁位于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侨联0054号“光明楼”自建7层建筑的第二、三层,设置手表加工场,二层作配件仓库,三层作加工场所。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雇佣王某南、王某生、邱某伟、柳某勇等人为其加工手表。在当事人加工场查获标注“ROLEX”品牌的手表成品3470只、表盘(半成品)900个、表带(半成品)3000条,标注“RADO”品牌的手表成品300只、标注“FOSSIL”品牌的手表成品300只。当事人未能提供“ROLEX”“RADO”“FOSSIL”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证明。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手表成品现场抽样送上海某公司鉴定。经上海某公司鉴定,上述标注“ROLEX”品牌的手表成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擅自组装带有“ROLEX”“RADO”“FOSSIL”商标标识的手表,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依揭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4日将案件移送揭阳市公安局侦办,涉案物品一并移送。揭阳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3月8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诉。目前案件正在检察院进一步审查中。
案例七:查处某家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2023年9月11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家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游泳培训服务,且经自行协商和12345调解,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予退款。
云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5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区市监处罚〔2024〕13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八:查处某联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案
2024年1月8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江海检检受〔2024〕1号),反映某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此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在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当事人的员工通过淘宝网店接到客户需要网站制作服务的订单,订单具体内容为要求制作与“悦刻”牌电子烟的官方网站“悦宇宙”的网页页面一样的网站,且点击产品跳转页面时显示是正品并显示扫码次数,同时要求当事人为其购买服务器,并将制作的网站上载到服务器上且不被追踪或被查封。经核实,当事人制作“悦刻”电子烟网站共收取服务费1.21万元。
当事人构成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7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蓬江市监罚决〔2024〕41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九:查处某记渔邨在餐饮“短尺少秤”案
2023年7月19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海陵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某记渔邨(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存在故意使用擅自改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采取“短尺少秤”的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行为。
经查,消费者于2023年7月19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以436元/公斤的价格购买龙虾2.15公斤;以16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海螺1.80公斤;以196元/公斤的价格购买兰花蟹1.15公斤;以76元/公斤的价格购买花甲1.30公斤,消费者未付款。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称重,龙虾、海螺、兰花蟹实际重量分别为1.45公斤、1.20公斤、0.75公斤,花甲因已被店员拿进厨房加工,未能复核称重。当事人员工通过按电子秤遥控器按键,使被称物体重量显示值增加,消费者点单的龙虾、海螺、兰花蟹分别少了0.70公斤、0.60公斤、0.40公斤,变相抬高价格,未遂多收价款分别为:龙虾305.20元、海螺96元、兰花蟹78.40元。
经查,自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19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在餐饮经营中一直使用上述装有无线接收器的作弊电子台秤称量海鲜,且该电子台秤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2023年7月21日,经阳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级不合格。该秤具有称重、计价和结算价款功能,在称量海鲜过程中,当事人根据顾客熟悉程度以及称量品种定价等情况使用遥控作弊功能。
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处罚〔2023〕HL1040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通讯员:粤市监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