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窃取了他人的财物。
例3:抢劫致人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4:诈骗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获取财物。
例5:绑架主观上有勒索的目的,客观上绑架了他人。
(一)构成要件
1.单位犯罪
2.不作为犯
答:创造了法益侵犯危险的危险,因此有作为义务。※注意1:不作为犯和故意、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在客观上又作为义务,在主观上是故意,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注意2: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犯,甲攻击乙,乙反抗,致甲重伤,甲让乙送医,乙拒绝。如果出现死亡结果超出防卫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成立不作为犯,但如果死亡结果没有超出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则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紧急避险也类似。
3.因果关系
答:行为与结果存在高概率联系,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注意:不作为犯作为介入因素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甲将李四的女儿扔入河中,李四没有救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李四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甲的片面帮助犯。
4.犯罪故意
答: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5.正当防卫
答:张三盗窃李四财物,被李四发现后,用刀具相威胁,这已经转化为抢劫,属于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此时李四用砖头拍击张三头部,致其重伤,属于特殊防卫。李四不构成犯罪。即便张三死亡,李四没有救助,李四的防卫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也属于特殊防卫,李四依然不构成犯罪。
(二)未完成罪1.犯罪未遂
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既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宽处理。
2.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
1.从犯
答:系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宽处理。
2.胁从犯
答: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集团和主犯
答1:张三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因为三人以上为了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以系犯罪集团。张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以是主犯。答2:超出了集团犯罪的概括犯意,系集团成员个人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老大对小弟的全部罪行并不都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在老大的概括性故意之类。
4.承继共犯(作为或不作为)
5.共犯的脱离
答:没有切断对共犯的影响力,所以无法脱离共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注意:在帮助犯的情况下,帮助犯如果切断了对共犯的物理和心理影响,可以单独脱离共犯,成立犯罪中止。
6.间接正犯
答:把他人当成非共犯的工具,故成立间接正犯。
7.片面共犯
答:这是犯意的单项交流,客观上在帮助他人犯罪,但被帮助者不知道,系片面帮助犯,应当从宽处理。
8.非实行行为实行化
(四)刑罚论
1.自首
答:成立自首,因为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注意:形迹可疑型自首。
2.立功
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协助抓捕他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注意:控告他人对自己的强奸也可以成立立功。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主观上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故成立放火罪。
2.妨害安全驾驶罪
答:张三争夺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3.交通肇事罪
答: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客观上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系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幅度量刑。※注意:连环肇事案甲开车撞上乙,逃逸,后车碾压乙,致乙死亡,如果在非常快速的路上,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普通道路上,甲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在普通道路上,判断不出是甲撞死的还是后车碾死的,应当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甲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属于肇事致人死亡。
(六)经济犯罪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
答1:主观上想生产销售假药,但客观上是劣药,主客观在劣药范围内重合,且造成了危害结果,故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答2:张三在药品生产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但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答3:张三销售劣药,但没有实害结果,所以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更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由于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注意:149条法条竞合的处理问题
2.间接走私
答:主观上知道是走私物,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行为,故成立走私罪。
3.集资诈骗罪
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4.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答1:张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本罪不追究单位的责任,但可以追究自然人的责任。答2:张三客观上骗取了银行贷款,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构成骗取贷款罪。
5.信用卡诈骗
6.洗钱罪
答1:张三实施信用卡诈骗,让李四通过虚拟货币帮其将赃款转至境外。李四主观上明知是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所得,客观上掩饰他人犯罪所得,且该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李四构成洗钱罪。张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的教唆犯,应该数罪并罚。答2:张三实施电信诈骗,让李四帮其将赃款转至境外。李四主观上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客观上掩饰他人犯罪所得,由于诈骗罪并非洗钱的上游犯罪,所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三构成诈骗罪,其唆使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不可罚之后行为。
7.合同诈骗罪
答1:张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构成合同诈骗罪。答2:张三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后,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七)人身犯罪
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答1:器官提供者同意出让器官,行为人起到了组织作用,故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2:器官提供者未达18岁,没有器官出让的同意能力,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2.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
答1:甲主观上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卖行为,所以构成拐卖儿童罪。亲身父母出卖子女的行为,只要以获利为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答2:甲主观上没有出卖的目的,只是为了收养孩子,客观上让儿童脱离了监护人,所以构成拐骗儿童罪。
3.非法拘禁罪
答1: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非法拘禁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答2: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种暴力超出了非法拘禁的暴力程度,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答3: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绑架罪
答: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且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注意:绑架过程中杀人,但没有杀死,如果导致重伤,这也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如果造成轻伤,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同类考点如抢劫杀人,但没有杀死,如果导致重伤,这也属于抢劫致人重伤;但如果造成轻伤,这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
5.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答1:张三是老师,对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职责,明知女方不满16周岁,利用自己老师的身份,和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答2:张三对李女实施强奸行为,但因为遭遇李女反抗,未能得逞,当李女逃跑跌入河中,张三有救助义务,但因害怕没有履行此义务,故对李女死亡要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死亡结果并非强奸行为所致,因此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6.拐卖犯罪
答1:张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对其实施了强奸,又将其卖给李四。张三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且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妇女,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答2:张三在拐卖过程中,让儿童服用安眠药,导致儿童死亡,这属于拐卖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死亡,系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答3:张三主观上想拐卖儿童,客观上拐卖了16岁的妇女,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则属于拐卖儿童罪的未遂。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答:张三开发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他人个人信息,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八)财产犯罪
1.转化型抢劫
答1:犯盗窃罪,当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同时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系抢劫致人死亡。答2:(转化型抢劫中的对象错误)张三产生了对象错误,客观上在盗窃之后对他人使用了暴力,主观上有抗拒抓捕的目的,该目的是主观超过要素,不需要有相匹配的客观内容,所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答3:(共同犯罪)张三犯盗窃罪,但并未实施抗拒抓捕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李四朝被害人扔石头的行为是在帮助张三逃跑,而不是帮助张三抗拒抓捕,所以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答4:张三进入李四家实施盗窃,这时李四说梦话,张三以为李四醒来,非常害怕,将李四砸死,然后把财物拿走,李四在睡梦中死亡。张三主观上想实施抢劫杀人,但客观上属于盗窃杀人。主客观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重合,所以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张三主观上想抢劫,但客观上是盗窃,这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和抢劫罪的未遂,从一重罪处理。然后再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侵占罪
答:这属于占有变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占有财物之后,构成侵占罪。侵占是亲告罪。
3.二维码案
答1:利用手机付款截图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大,这构成诈骗罪。答2:如果调换超市二维码付款码,这有三种观点:1.如果认为顾客遭受财物损失,构成诈骗罪;2.如果认为超市遭受财物损失,有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但也有观点认为构成三角诈骗。三种观点都应该答。
4.诈唬案
答:行为人既有欺骗和敲诈,客观上让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和恐慌,所以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5.掐卡黑吃黑案
张三将信用卡卖给电诈犯罪分子,当收到手机短信显示有人打款,知道可能电诈犯罪分子得手,迅速到银行挂失卡片,将钱取出。答:张三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张三在明知有人往银行卡打款可能系诈骗所得,到银行取款,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这主要取决于如何认定钱款的占有权问题,对此有三种观点。1.如果认为钱款归银行占有,那么欺骗了银行构成诈骗罪。同时还应当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罚。2.如果认为钱款归卡主占有,则构成侵占罪,同时还应当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罚。3.如果认为钱款归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占有,则构成盗窃罪,同时还应当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罚。
(九)社会管理秩序罪
1.组织考试作弊罪
答1:主观上有组织他人考试作弊的故意,客观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答2:张三组织他人服食兴奋剂参加特长生考试,这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作弊罪。同时服用兴奋剂导致考生受到了伤害,还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注意:如果在驾照考试中给考官行贿,考官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行贿人构成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从一重罪论处。
2.虚假诉讼罪
答: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欺骗法院,导致他人财物遭受损失,还构成诈骗罪。两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该犯罪集团符合组织性、经济性、破坏性和对抗性这四个特征,所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
答1:张三放狗威胁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但并未对警察实施暴力攻击,不构成袭警罪,构成妨害公务罪。答2:张三开车撞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构成袭警罪,而且系加重情节,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答3:张三将执行公务的便衣警察误认为劫匪,属于假想防卫,排除犯罪故意,由于行为只导致轻伤,所以不构成犯罪。答4:张三虽然殴打了警察,致其轻微伤,但是警察并未执行公务,所以不构成袭警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5.妨害司法罪
答1:张三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依然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跑,构成窝藏罪。答2:张三是出租车司机,在警察查处卖淫嫖娼过程中,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其逃跑,构成包庇罪。
6.开设赌场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张三在网络上开设赌博网站,构成开设赌场罪。李四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便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7.污染环境罪
答:张三系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贪腐渎职
1.贪污罪
答1: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共财物。答2:张三虽然骗取了公共财物,但是客观只是利用职业便利,而非职务之便,所以不构成贪污罪,应该以诈骗罪论处。答3:张三采取虚构的合同与国有企业领导李四合谋,骗取国有企业财产100万,张三和李四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在国企打款之前,被发现,国企财产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所以不构成贪污罪的既遂,只成立未遂。张三已经提前垫付100万给李四,这不构成行贿罪。这100万属于张三个人财物,不能追缴。
2.私分国有资产
答:主观上是以单位名义,追求的是单位全体职工的利益,客观上侵吞了国有资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3.受贿罪
4.徇私枉法罪
答:行为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收受贿赂,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从一重罪论处。
1.事前故意
2.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甲欲杀乙,给乙投放安眠药,趁其“昏迷”将其扔入河中。但乙死于安眠药中毒。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认为投放安眠药并无足以致死的危险,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不能犯)
3.认识错误
4.教唆未遂
5.不能犯
抽象危险说(传统观点)具体危险说(当前通说)客观危险说[说明]抽象的危险说。该说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然后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认识的情况是真实的,是否对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险。如果一般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就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反之,没有可能实现犯罪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具体的危险说。它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根据行为时社会上一般人认识来判断是否有侵犯法秩序的危险。有危险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的,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客观的危险说。该说的宗旨主要是在行为发生后,也即事后再通过科学的因果法则,由社会上一般人针对当时的情况,去客观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有危险性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性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6.财产利益是否属于财物
7.抢夺与盗窃的区别
公然和秘密区分说暴力和平和区分说[说明]传统的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因此,当张三见李四摔伤在地,当其面将财物取走,此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盗窃罪。但现在有一种有力的见解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罪是平和型犯罪,但抢夺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型犯罪,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按照这种观点,前案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8.财产犯罪的加重刑罚
构成要件说(通说)量刑条件说[说明]在数额犯中,行为人同时有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通说认为,数额犯是构成要件,因此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加重犯罪构成,而是量刑规则。因此,只要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就不得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所以,只能按照数额较大型的犯罪论处,即用基本犯罪构成之刑罚选择法定刑,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这在2016年卷四作为观点展示类试题考查过。
9.死者的占有
10.财产损失
11.偶然防卫的处理
防卫意识必要说防卫意识不要说前者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防卫意识,故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后者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无需防卫意识,故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12.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的意思产生在签订合同前非法占有的意思产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说明]甲在签订合同之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思。按照第一种观点,甲构成侵占罪;但是按照第二种观点,甲构成合同诈骗罪。
13.逃避交纳费用
盗窃说不构成盗窃说[说明]逃单行为,比如顾客在餐厅用餐或者在酒店住宿之后,偷偷溜走、逃避交纳费用的行为,或者开车闯关逃避交纳高速通行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逃避交纳费用的场合,财产性利益(债权)并没有转移,因而不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14.电信诈骗中的取款行为
任何一个问题,至少都有三种观点,即正说、反说、折衷说。因此,如果出现了上述归纳观点以外的其他观点展示,不用慌张,先写出通说的观点(或者你认为的通说观点),然后再写出对立观点即可,所谓折衷说则是两种对立立场的中间缓和观点。一般说来,对立观点通常可以从如下七个方面把握:
1.事实与规范。
法律人对于所有的事实问题都会进行价值判断,纯粹的事实把握就是一种事实描述,但一旦在事实问题上进行价值判断,就是规范分析。比如,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纯粹的条件说就是事实描述,但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是规范判断。又如,张三嫖娼不给钱,从事实描述的角度来说,给性工作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张三构成诈骗罪;但是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说,这种财产利益法律不保护,所以,张三不构成诈骗罪。
2.抽象与具体。
这也是哲学思维在刑法中的运用。诸如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抽象处分说和具体处分说都是这种分析方式的运用。又如,张三嫖娼,要求性工作者必须毕业于985名校。性工作者李四没有上过大学,但是欺骗张三自己是211本科、985硕士、常青藤博士。张三听了很高兴,事后给了李四5万块钱。李四是否构成诈骗呢?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只要李四是女性,提供了性服务,张三抽象意义上的交易目的没有落空,李四不构成诈骗;但是从具体的角度来看,张三要求的是毕业于985名校的性工作者,张三具体意义上的交易目的落空了,因此李四就构成诈骗罪。
3.合并与区分。
这也是法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分析方法。比如事前故意中的合并评价与区分评价。又如,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作为义务,也有合并和区分两种评价方法。再如,张三为了抢走李四的手表,将李四杀死,但李四命大,最后只受轻伤,如果按照合并说,直接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的未遂,而如果按照区分说,则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当然根据司法解释,后一种观点是通说。
4.行为公正(行为无价值)与结果功利(结果无价值)。
5.主观与客观。
6.扩张与缩小。
这也是刑法中最常见的分析方法。比如,婚内强奸,按照文理解释,成立强奸罪;但按照缩小解释,只有在婚姻关系不正常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可能构成强奸罪。又如,中学老师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猥亵15岁的学生,如果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的性关系包括猥亵,那么老师就构成这个犯罪,这是扩张说;而按照缩小说,这里的性关系应该理解为奸淫,那么老师就不构成犯罪;但是折衷说则认为,这里的性关系应该和奸淫具有等价值性,不能包括一般的猥亵,因此单纯的亲吻就不构成犯罪。
7.普通与特别。
这个也很常见。例如,非法拘禁中的转化犯规定,有人认为这是提示性规定,属于普通性规定,因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也有人认为这是特别规定,属于例外规则,因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总之,对任何问题,先掌握通说,如果让你进行观点展示,就按照上述七个方面的观点进行分析即可。不用太害怕,简单化的思维才能在浅海区游泳,复杂化的思维可能使人陷入理论的迷宫,继而在深海区被淹死。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对于本题,因为涉及共同犯罪,所以应该将甲乙分开分析,然后再进行综合。
分析思路如下:
一、甲的罪刑
第一步:罪
1.构成要件
(1)基本犯罪构成:甲成立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2)加重犯罪构成: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违法阻却事由:不存在。
3.责任阻却事由:不存在
4.未完成罪: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5.共同犯罪: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主犯,不涉及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问题。
6.罪数理论:掩饰犯罪所得罪属于盗窃罪中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再另定。甲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第二步:刑
甲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甲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本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但由于他成立犯罪中止,故无需考虑。
二、乙的罪责刑
(1)基本犯罪构成:乙成立抢劫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3.责任阻却事由:不存在。
4.未完成罪:甲成立抢劫中止,这对乙而言是一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乙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5.共同犯罪:(1)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乙是从犯。(2)另外,甲所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实行过限,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乙对此不承担责任。(3)乙的行为还涉及共犯与形态问题,甲为抢劫罪的中止,乙为抢劫罪的未遂。
6.罪数理论:乙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从其主观来看,其销赃行为属于掩饰抢劫犯罪所得之行为,这属于抢劫罪中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再另定掩饰犯罪所得罪。乙应当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乙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故属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应当在加重刑罚幅度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综合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故应当免除处罚。
3.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乙属于入户抢劫的未遂,可以在加重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6.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7.甲指示乙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另外,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犯罪所得罪,因为他主观上并不知道此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他误认为系共同实施的抢劫所得,故此销赃行为是抢劫罪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再另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