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这样学才能稳妥通关!内含:方法/经验/预测/技巧…

关于坚持,我在多次讲座中都说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考的复习是一个持久战,别想着学一天就能抵其他人学一周。很多考生不止一次的和我说过“名师的80节课,别人听10天,他只需要听2天”,用2天可以听一遍课,仅仅是听一遍课!法考只听课就能过,那还能叫天下第一考?

最后请记住:成功的路上并不拥挤,因为嘴上说努力的人很多,真正把努力坚持到底的人少之又少。孔夫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希望拿到攻略的小伙伴能够掌握“大道”,扬帆圆梦!

2019年主观题备考攻略,不看后悔2年!

2.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3.考查题型: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2018年有四道必做题,两道选做题(选做题,应试考生可选择其一作答),一共需要考生作答五道题。

4.考试配备“法条”:考场仍旧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发法律法规汇编,供主观题考生查阅(不许带出考场)。

5.考试模式:2019年主观题实行机考,考生可以申请纸质版试卷作答。

第1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结合习大大讲话,材料一(依法治国)、材料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材料三(党的领导)论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字数要求不少于600字(答题纸800字)。

分数:38分

第2题:刑法。

“一问一答+观点展示”以共同犯罪为平台重点考查第四章人身犯罪与第五章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绑架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以及无法查明案件的处理。

分数:30分

第3题:刑事诉讼法。

刑事判决书,结合事实跟证据下判决。重点考查证据制度、证明标准及非法证据排除。

第4题:民法、仲裁法、破产法三法综合考查。

案例超长,共13问(额的那个神啊)。

重点考查民间借贷、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合同解除、不安抗辩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无效、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破产债权、优先权。

分数:54分

第5题:行政法(一)与商法(二),两个部门法二选一作答(涂卡)各6问。

行政法重点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原告的救济措施。

案例一:行政法,行政行为认定、合法性判断、被告确定

案例二:商法,代持股协议、出资不全转让股份认定、股权转让认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分数:28分(两道题目分数相同)

2018年法考元年主观题的命题已经打破了单一学科命题的传统思路,重点考查考生朋友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被考生称为“夺命13问”的这道题目极具代表性,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到一个案例之中,这种“关联学科结合”考查方式增加了难度,预计2019年主观题考试会有如下几种命题趋势:

(一)学科间结合考查,这种结合预计2019年会有3种:

1.实体法+程序法:

刑法+刑诉,民法+民诉,民法+民诉+商法

2.实体法+制度或文书:

民法、刑法、行政法+司法制度/文书

3.实体法/诉讼法+改革的利弊分析

此种类型重点考查论述题,预计2019年论述题仍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独命题,不会考查实体法原则或者是程序法如刑诉中速裁制度的创设意义。

(二)控制题目数量,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

跨学科联合性命题之后,就不需要增加题目数量就可以达到考查核心考点的目的,所以2019年的题目数量不会再增加,我国的法考改革借鉴了大陆法系诸多国家法律人才选拔的成熟经验,减少试题数量,重点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提到了“重点运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考查应试人员应知应会的宪法法律知识及法治思维、法治能力。”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这就意味着将要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三)无参考答案,突出开放性

在司考时代,只有卷四的第七题后半问是开放式的问题,不给参考答案。而法考改革后的主观题大部分采用的都是开放性的问题,考生不用纠结答案的“唯一性”,只要你是按照法律人的分析思路分析的,得出的结论哪怕是不唯一,只要有理有据,没有太大疏漏就可以得分。

比如,2018年第二个问题“关于事实二中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大体情况(考生回忆):王某、刘某到饭店吃饭花了3000元,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金额,将3000元改成了30000元,事实二中,王某、刘某发现多付了钱,找吴某要钱,吴某拒不返还,两人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他还钱,在捆绑过程,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

本题的答案就是不唯一的,至少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

1.王某、刘某当场就发现吴某对他们实施了财产犯罪,当场要求归还多刷的资金,那么二人的行为就属于制止不法侵害,是防卫行为。因为财产型犯罪即使犯罪人既遂后,只要被害人当场能够挽回损失,仍然视为犯罪人的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被害人挽回财物的行为不视为事后防卫。

可能你读完这个案情,还会有其他的思路,所以没有唯一的、标准的答案了。只要你分析思路正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人思维)就可以得分。

博达老师结合客观数据还给大家一个主观题真相,不要被“道听途说”唬住了!

(一)主观题难,写不出来?

客观题考过了,说明是具备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所以不存在写不出来的情况,再加上改革后的法考主观题答案不唯一,有的题目直接就问“关于……的行为存在不同见解,你认为那种更合适,并说明理由?”针对这样的问题,一般至少都得写2种,然后从中挑选一个你认为最合适的。

(二)主观题容易,考前看看就行?

客观题考查知识广度,主观题考查知识深度。在2018年的法考主观题中,已经大幅度增加了案例题的分值比重,并且突出“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命题。所以绝非考前看看就能稳稳通关的,对案例涉及学科的知识点要灵活掌握,传统的机械记忆已经不再适用法考主观题考试了。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命题,2019年法考主观题命题仍旧如此。这也符合实务操作,博达主要做知识产权类案件,涉及的案件大部分涉及实体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同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定会摒弃单一部门法考查。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诉讼等的试题很有可能出现在2019年的法考主观题试卷上。

考试的运气是靠自己努力赚来的,绝非“押宝”!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从2015年到2018年这4年考查的形式都是“两三段材料+一个问题+一个要求”:

“两三段材料”大多出自中央文件或者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习近平考查中国政法大学时的讲话等。2019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明确标注了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中单问题的决定》

3.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法治的论述

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一个问题”通常的表达方式“请根据材料,结合A谈谈B”在B的部分,A和B都是常规的考点,重点考查考生对知识、理论融会贯通的能力,增加论述的难度。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9年辅导用书8页16面(多了几行引用,勉强17面)内容,建议大家把框架性知识点一字不差的掌握,需要理解的内容可以用自己的话表述。

“一个要求”一般都是观点、表述、字数等,防止考生抄原文,另外就是字数要求,字数太少肯定丢分,考虑到标点符号问题一般就是到制定字数多一两行为宜。

【博达提示】

1.2017年问题是结合自己对中华文化的“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知有相当差距,深知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本题重点考查的考点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深入推进立法和民主立法”、“坚持规范公正执法”、“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

2.2016年问题是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本题重点考查的考点有:“健全宪法事实和监督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严格司法”。

3.2015年问题是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要求。

本题重点考查的考点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二)刑法

【命题规律】

结合近五年真题命题规律基础,刑法的命题规律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侧重对司法实务以及理论研究中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的考查。

分则部分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两章,其中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等出现频率较高,考生要重点把握。另外,贪污贿赂罪也时而有考查。

2.共犯理论必考。

总则考查内容主要集中在犯罪形态、犯罪阻却事由、想象竞合、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自首立功等考点上,而共同犯罪百考不厌,年年都有。

3.观点展示类问题要重视。

我国刑法大家之一的张明楷老师,最喜欢就某个知识点问有几种争议观点,然后再问你赞同哪一种观点,并说明理由。这样的题目,重点考查考生的刑法理论功底,考生一定要掌握刑法的规范性思维,这样才能从容对答。如果这个思维不能掌握,那么定罪就只是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简单粘贴复制,没有说服力。和有些老师做的真题解析一样,依据某某法139条,选A。法考选拔的是未来的法律工作者,观点展示类命题能够检验一个人的基本功。

1.做刑法题目,首先要寻找“小前提”——认定事实。

考题大部分都是经过剪裁加工过的,解题的时候不需要找对应的证据,只需要挑出案例中陈述的“行为”即可。考题中没有特殊提示的内容,不要去想,比如刑事责任年龄,没给你明确说就是正常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切记不要展开自己的想象力。

2.快速调取“大前提”——法律依据。

把抽象的刑法规定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得出结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比如2017年的刑法主观题中,甲乙想绑架钱某的小孩勒索钱财,欺骗丙说钱某欠债不还,并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我们快速调取的大前提是“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再结合共犯理论对每个人的行为进行定性。

3.先给出结论,然后再进行论证——结论=大前提+小前提。

结论: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乙构成绑架罪,丙构成非法拘禁罪。

理由(大前提+小前提):甲乙欺骗丙控制钱某小孩以勒索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绑架罪,依据共犯理论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丙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大家可以自己发挥去写,不一定非得写的和这个一样。

【重点预测】

2019年法考主观题刑法预测:三段论

(三)刑事诉讼法

以2018年法考主观题刑诉为借鉴,在2019年刑诉备考当中,应注重如下几点:

1.对于常规考点务必重视,打好基础,抓住主要的分数。

在【考点预测】中的点,都必须掌握,保证常规考点不丢分,比如证据这一章的知识点从2010年至2013年连续考查了4年,重中之重。2018年考试过程仍旧是重点对证据进行考查。有关证据规则,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规则都是复习重点。

2.注重提升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运用分析能力。

2018年法考刑诉题涉及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裁判规则外,还结合了刑法不作为犯罪的考察,尤其是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2019年的试卷中,这种考查模式极有可能出现,在刑法部分已经讲述,再次强调!

题目一定要练习,尽可能做高质量的模拟题,比如2019版《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后面的“进阶题”,或者是高质量的模拟题。

【考点预测】

(四)民法

2018年民法与民诉、商法综合命题,预计2019年民法可能与民诉进行综合命题考查,考生重点在如下几方面进行注意。

1.合同法必考,必看,多以买卖、租赁两种合同为案例背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常有涉及。

2.益物权变动规则链接债权和物权两大领域,特别涉及物权变动、一物数卖、善意取得等。

3.担保集中考查担保的种类包括抵押权、混合担保、保证等内容,2019年需要重点注意,担保顺位,担保竞存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担保”、“合同+侵权”、“物权+合同”。

(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1.民事诉讼法重点在于熟悉程序,以普通案件一审程序为主进行复习。

3.重者恒重,管辖、当事人、证据、保全与先予执行、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

(六)商法

(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重者恒重,新法必考,2018年的题目中考查了行政行为的区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确定、举证责任等传统考点,2019年仍旧是重点考差内容。

2.学科内体系性、学科间联合性。2018年的题目是行政法与商法二选一,2019年行政法很可能出现“商法+行政法”、“商法+民法”、“商法+民诉”进行考查。

(八)法律文书

对于法律文书,每年考前都会陷入考与不考的争论中,从应试的角度来看,文书是法律人的武器,必须熟练掌握。以后做律师了,连个起诉状都写不出来,那是非常丢人的事情。复习过程不要报着押宝的态度,而是重点温习一下重要的几种法律文书。

文书除了格式要有所掌握之外,重点在于案情分析: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核心在于“事实与理由”部门,说白了这就是案例题的变种,每一种法律文书的精髓都在于“事实与理由”这个部分。2018年考前,博达一直播押题刑诉判决书(公众号点击可查),并且强调了一定会考最重要的、判决书最精彩的部分。

2019年备考,此时大家笼统掌握,刑事方面:起诉书(包括自诉状)、辩护词、刑事上诉状、判决书。民事方面: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判决书。行政方面: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

主观题备考要分两种情况规划:

(一)针对2019年参加“客观题+主观题”的考生

博达首次提出“主客观一体化”复习,考生一定要把“客观题+主观题”都考查的学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刑法、刑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诉(含仲裁)、商法第一梯队学科做重点学习和掌握。这类学科的知识点不仅要了解,还得会运用。比如非法拘禁这个考点,虽然2017年、2018年都做了考查,但是考查的方向已经发生了变化,2019年不排除继续考查这个知识点,但是你要掌握到什么程度呢?

1.司考时代,你只需要掌握如下内容即可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法考时代,你还应该掌握如下内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本罪法益: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而且是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不包括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因为本罪是实害犯,不是危险犯。

例如,甲将熟睡的乙反锁在房间里,次日清晨打开门发现乙还未醒来。甲有可能侵犯乙的活动自由,但并未实际侵犯,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乙半夜醒来想出门,发现门被反锁,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2.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罪的量刑身份,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3.行为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剥夺其人身自由。

(1)拘禁的手段没有限制。

拘禁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二是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拘禁的手段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1,小花洗澡时,甲将其衣服拿走,小花因害羞不敢走出浴室。

例2,甲高速驾驶,致使想下车的小花无法脱身。

例3,甲进入电梯后,乙关闭电源,乙被困在电梯内。

(2)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例2,甲不小心将小花锁在车内,发现后故意不开锁,甲因先行行为负有开锁义务,是不作为的非法拘禁。

例3,警察发现抓错人,故意不释放,是不作为的非法拘禁。

(3)拘禁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例1,甲扭送正在盗窃的乙至派出所,不属于非法拘禁。

例2,警察抓捕嫌疑人嫌疑人,不属于非法拘禁。

【博达提示】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但不要求认识到有人对自己拘禁,更不要求认识到受到欺骗。

例1,医生甲谎称精神病人乙需要强制医疗,乙信以为真,甲将乙关押在病房。乙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没有认识到甲对自己拘禁,也没有认识到受到欺骗,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例2,甲进入电梯,乙关闭电源,并谎称停电。甲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没有认识到乙对自己拘禁,也没有认识到受到欺骗,乙构成非法拘禁罪。

例3,民航机长因对工作不满,谎称因空中管制,不能在目的地降落。乘客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没有认识到有人对自己拘禁,也没有认识到受到欺骗,机长构成非法拘禁罪。

例4,甲谎称领导找乙谈话,让乙在会见室等候,乙信以为真,一直未离开会见室。客观上,甲并未剥夺乙的人身自由;主观上,乙也未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4.行为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熟睡者、严重醉酒者、植物人、瘫痪卧床的病人、婴儿等由于没有现实的活动自由,不是非法拘禁罪的对象。

【博达提示】婴儿与幼儿的区分:一般认为,1周岁以下是婴儿,无身体活动自由;1周岁以上是幼儿,有身体活动自由。因此,拘禁婴儿不构成本罪,拘禁幼儿构成本罪。

5.主观要件:主观上有拘禁他人的故意,过失拘禁不构成本罪。例如,甲因粗心将乙锁在房间内,不构成本罪。如果发现后不开门,是不作为的非法拘禁。

6.立案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对第238条的1-4款全部适用。例如,甲非法拘禁乙,致其重伤,又公然语言侮辱乙,对甲应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从重处罚。

(2)结果加重犯。

这是指第238条第2款第1句: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结构:拘禁行为+重伤、死亡结果=非法拘禁罪+加重处罚。

成立条件为:

①拘禁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

这要求拘禁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注意:运用介入因素理论判断因果关系。

例1,甲将乙拘禁在房间,乙跳楼自杀死亡。由于自杀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且独立导致死亡结果,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故甲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例2,甲欲拘禁乙,用绳子将乙捆住,乙因血液流通不畅死亡。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甲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例3,甲拘禁乙后,将其从北京转移至上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乙当场死亡。由于交通事故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且独立导致死亡结果,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故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②对重伤、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

根据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15年。如果非法拘禁故意致人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可能仅处15年有期徒刑。因此,对重伤、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

例1,甲欲拘禁乙,用绳子将其捆住,乙因呼吸不畅死亡。客观上,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甲对死亡结果有过失,故甲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例2,甲欲拘禁乙,用绳子将其捆住。甲明知捆绑过紧,可能致乙死亡,仍然放任,致乙窒息死亡。由于甲对乙的死亡是故意,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甲为了拘禁而捆绑乙,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故意杀人罪。

③拘禁以外的第二个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应数罪并罚。

例1,甲拘禁乙3天,乙辱骂甲,甲将乙捅死。这属另起犯意,对甲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例2,甲拘禁乙3天,甲随手丢烟头引发火灾,致乙被烧死。对甲应以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博达提示】成立结果加重犯,只要求实施基本行为,不要求基本行为构成犯罪。具体请参见第五讲危害结果中的“结果加重犯”。

【总结】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能有一个行为:拘禁行为。

第一,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

第二,拘禁行为本身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想象竞合犯。

第三,拘禁之外的第二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数罪并罚。

(3)法律拟制。

这是指第238条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拟制的适用条件为:

①主观目的: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拘禁他人。如果为实施其他犯罪而使用暴力,属另起犯意,应数罪并罚。

第一,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拘禁他人。例如,甲拘禁小花,又见色起意,使用暴力将小花打昏,失手致其死亡。首先,主观上甲有两个目的:拘禁和强奸;客观上甲有两个行为:拘禁行为和强奸行为;其次,强奸行为发生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属另起犯意。由于使用暴力的目的不是为了拘禁小花,不能适用法律拟制。对甲应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奸致人死亡罪(过失)并罚。

第二,对伤残、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例如,甲欲拘禁乙,乙逃跑。甲为了控制乙,持枪射击致乙重伤,甲对重伤结果是故意。甲为了拘禁乙而开枪,开枪只是实现拘禁目的的手段,属于拘禁行为本身故意导致重伤结果,故甲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注意:这没有改变刑法的基本理论,不是法律拟制,而是前述想象竞合原理。

②客观行为:这里的“使用暴力”,是指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外更高的暴力。注意:这不是指在拘禁之外又实施第二个行为,而是指如果拘禁需要的暴力程度为A,行为人实施的暴力程度为A+,即超过了拘禁需要的暴力程度。

第一,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内致人伤残、死亡。

在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内: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属于想象竞合犯。拘禁需要的暴力,常见的有:捆绑、关押、喂食安眠药等。

例1,甲欲拘禁乙,向其喂食安眠药,乙服药后引发心脏病死亡。喂食安眠药是拘禁行为通常的暴力,还在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内。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有过失,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例2,甲欲拘禁乙,明知乙有严重心脏病,服用安眠药后会有生命危险,仍然喂食,致乙死亡。喂食安眠药是拘禁行为通常的暴力,还在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内。由于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是故意,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定故意杀人罪。

例3,甲拘禁乙后,乙翻窗逃跑,甲为了继续拘禁乙,将其从窗台上拽下,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将乙从窗台拽下,主观上为了继续拘禁,客观上还在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内。第一,甲将乙从窗台拽下,应当预见可能致乙死亡,主观上有过失,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第二,甲将乙从窗台拽下,如果明知可能致乙死亡,主观上有故意,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第三,如果甲见乙逃跑,心生杀意,将乙从窗台推下致乙被摔死,这不再是为了拘禁的目的,属另起犯意,对甲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博达提示】拘禁范围内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不是法律拟制。

第二,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外致人伤残、死亡。

在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外: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属于想象竞合犯;过失致人伤残、死亡属于法律拟制。

例1,甲拘禁乙后,乙翻窗逃跑,甲为了继续拘禁乙,明知开枪可能致乙死亡,仍然对乙射击,致其死亡。主观上甲为了继续拘禁乙,客观上甲只有一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故意杀人罪。

例2,甲拘禁乙后,乙翻窗逃跑,甲为了继续拘禁乙,开枪射击其腿部,但枪法不准,乙腹部中枪死亡。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甲为了拘禁而开枪,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甲对伤害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甲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但是,由于开枪行为已经超过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甲的非法拘禁行为虽然过失致乙死亡,但根据刑法规定,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也即,明知不同,而等同视之。

例3,甲拘禁乙后,乙翻窗逃跑,甲担心乙报警,心生杀意而开枪致乙死亡。由于开枪的行为没有拘禁目的,属另起犯意,对甲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例4,甲拘禁乙后,乙翻窗逃跑,甲为了继续拘禁乙,持木棍殴打其头部,过失致乙死亡。由于甲的殴打行为已经超过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甲的非法拘禁行为虽然过失致乙死亡,但根据刑法规定,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博达提示】拘禁范围外的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才属于法律拟制。如果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原本就应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这不是法律拟制。

③法律后果:拟制后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不再与非法拘禁罪并罚。例如,(2017年主观题节选)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对丙如何处理?

丙主观上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缺乏绑架罪故意,仅构成非法拘禁罪。问题是: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孩子死亡,如何处理?关键取决于对“丙恐被人发觉”的理解。

第一,如果理解为丙恐被人发觉犯罪事实,产生杀人故意,致孩子死亡。这属于另起犯意,应以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并罚。这也是司法部的倾向答案。

第二,如果理解为丙为了继续拘禁孩子,恐被发现后孩子被解救,而采取上述手段放任孩子死亡,则丙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三,假设丙对孩子死亡是过失,如何处理?请运用上述理论自行分析。

【总结】非法拘禁罪中的法律拟制与竞合犯。

(4)索债型非法拘禁。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本罪。

①债务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但不包括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例如,甲谎称乙欠债不还,将乙拘禁,向其家属要钱,这是单方面主张的债务,甲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构成绑架罪。

②他人的范围:既包括债务人本人,也包括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的亲属,但不包括其他人。

例1,甲欠债不还,乙使用暴力将甲控制,向甲的亲属索要欠款。甲主观上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只有实现债权的意图,故乙构成非法拘禁罪。

例2,甲欠债不还,乙使用暴力控制甲的儿子,逼甲还债。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原理同上。

例3,甲欠债不还,乙使用暴力控制甲的朋友丙,逼甲还债。由于丙与甲无共同的财产关系或抚养关系,乙侵犯了丙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故构成绑架罪。

(5)量刑身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利用职权”是指以行使职权的外观非法拘禁他人。

例如,以拘留、逮捕、调查、审查为名非法拘禁他人。

8.罪数问题

(1)吸收犯:在绑架、抢劫、拐卖等犯罪中,非法拘禁他人的,拘禁行为被吸收,不再定非法拘禁罪。

(2)结合犯: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适用更重的法定刑。结构:组织罪+拘禁罪=组织罪+加重处罚。

其余的学科做“翻读”掌握。

比如宪法至今为止有几次修正案?如果你没有翻到过这个知识点,你是不会知道1988、1993、1999、2004、2018五个修正案的。2018年这次主要内容在下表:

如果你没有翻到过,没有熟练掌握,你是做不对客观题的选择题的。

所以,这个类型的考生,对第一梯队的学科要理解运用,第二梯队学科翻读掌握,只有这样复习,2019年客观题考过你主观题的知识点是够用的,直接翻看自己之前用过的书或者讲义即可,不需要再重新听课。在9月2号到10月12号之间重点练习做题,批改就能顺利通过2019年法考主观题。

(二)针对仅考2019年主观题的考生

对于“再战”考生,最尴尬的事情就是主观题考点较少,下手早了觉得没必要,下手晚了害怕被新晋级的考生超过。不过,博达建议主观题的复习一定要力求全面,先根据题型来练习。

(1)论述题、文书题为第一阶段学习内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内容掌握熟练,毕竟这是38分,而只有17页(2019年辅导用书内容)。

(2)案例题为第二阶段学习内容,案例先练习单个学科,刑法、刑诉、行政、民法、民诉、商法。单个学科掌握要具有针对性,不宜没有范围的盲目扩大,很多考生使用2019版自己喜欢老师的客观题教材,还有一部分聪明的考生直接选择任海涛私塾出版的2019版《主观题宝典》。

(3)第三阶段就是学科间的结合练习了,这个时候可以2019版《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为准进行练学(2018版亦可,变化不是很大)。经济基础较好的可以选择擅长主观题辅导的机构跟着练习,博达推荐任海涛私塾的产品,原因很简单,任海涛老师做主观题(司考时代的“卷四”)已经十余年,在其他名师不屑于讲主观题的时候就已经开始讲授了,并且2018年考前AB卷和四页纸命中论述题,刑法题,刑诉文书题。

第二阶段:8月份以后全面展开练习,通过题目对知识点进行查漏补缺,最好是能够把自己写的题目交给阅卷团队批改一下

在此,重点讲述批改的重要性,以2018年刑法考题——非法拘禁这个考点为例阐述:

案情:

王某作为组织者,组织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某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没有注意,输入密码支付了30000元。(事实一)

王某离开前发现多付了钱,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事实二)

问题:

2.关于事实二中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10分)

博达解读:

首先,确定是“一问一答”型题目,那么就要先看问题“事实二”中,“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然后,浏览案情,看一下“王某、刘某”做了什么事(必须是刑法处罚的行为)。通过阅读案情,我们脑海里闪出知识点。事实一大体复述了几个人吃饭,饭店服务员吴某调整POS机数额,把就餐者消费金额改了,后被发现的事情(不管就餐者多么王八蛋,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他们犯罪,他们也是可以正当防卫或者寻求警察帮助的)。事实二中,王某、刘某自力解决,找吴某要钱,吴某不返还——此时,要考虑财产犯罪,虽然钱被转走,但是现场立马发现,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二人恼羞成怒,想要“劫持”吴某,在捆绑过程,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此时,看到“不慎”都能想到是过失犯罪,而且能够判定这是非法拘禁(有的考生觉得是绑架罪,回忆一下绑架罪的行为模型)。

最后,整理思路,依照“三段论”进行答题。

大部分考生作答:非法拘禁罪,承担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结果。因为王某、刘某实施了劫持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致人重伤,承担加重法定刑。(4分)

博达点评:给出结论“非法拘禁罪”给2分,理由简述了案件小前提,给2分。缺少法条依据,不可能不依据法律条文就做出判决。

受过训练考生作答:王某、刘某对吴某的行为依法成立非法拘禁罪(未遂),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博达点评:给出结论“非法拘禁罪”并强调是“未遂”(如果没写的话,默认犯罪既遂),并且判断出属于防卫过当,写出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4分。理由部分是“大前提”+“小前提”结合,写出了我国刑法关于防卫过当和非法拘禁的规定,然后复述了王某、刘某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得出的结论。大前提是4分,小前提是2分。满分10分。

两种作答原则上都能看出考生是熟悉非法拘禁这个考点的,但是分数确实查了那么多,所以掌握了知识点仅仅是第一步,还得多练习作答。

【博达提示】在这个阶段,可以做一下近5年的卷四主观题,一共不到40道,如果有2019版《主观题宝典》或者其他老师写的真题解析书,需要重点学习掌握分析思路。毕竟答案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分析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因为没有相同的题,不变的是法律人思维。

然后学会运用之前掌握的法律人思路进行突击练习,当对手们还在看书学习知识点的时候,你们已经开始练习了。想想上文举的例子,不练习就是4分和10分的差别。

这个阶段切忌买一大堆资料!作为练习,首选是2019版《案例分析指导用书》,根据去年通关法考通关同学的反馈来看,这个书的内容比市面上所有机构或名师的主观题资料编写的都要好,无论是今年参加“客观题+主观题”的考生,还是再战主观题的考生,都可以适用!这本书的部分作者就是法考的命题人,另外案例分析指导用书的案例基本上源于实践案例,但大部分考点内容和角度还是传统的知识,难度也没有特别大的提升,但是不同学科之间交叉考查知识点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首次参加考试的同学先按照客观题(选择题)的要求进行学习即可,选择题考完后再进行主观题专项训练完全来得及,只准备主观题的同学可以直接入手进行备考学习。或者是参加个权威的培训班,推荐私塾的主观题集训班。历年真题在这个阶段就不要做了,那是8月份要做的题目,这个阶段重点做全真模拟的试题,越逼近考试越好。建议考虑一下任海涛私塾出版的AB卷。

关于考场配备法条,答题的时候是否必须要引用法条的问题一直有考生私信问我,在此我统一回复。

1.论述题不用引用法条,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就没有法条。

比如,2019版《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下册第194页商法题目,案情中说了赵钱孙李私人决定投资名为骑士乳业的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

问题:对于孙的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这类问题答案唯一,没有观点冲突,要么符合法律规定,要么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要是不会的话,蒙一个正确率50%)。

然后,回忆一下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公司而言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参考答案:

【结论】孙的劳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博达提示】这样写完全可以得满分,这个法律条文你不需要到法条书上找是《合伙企业法》的第16条。因为复述的内容就是法条的规定,主观题考试重点考察的是法律人思维,答对答完是基础,法言法语是展现法律人思维及语言的“暗号”,引用法条则属于锦上添花,一定要明白这个道理。另外,如果引用错误,那是要扣分的。所以,当我们的水平仅够答对答完,就别强求写法条了,因为这个题写了,下个题的面都见不到了。

文书题目自司考到法考,2002年出现过一次,2005年出现过一次,2018年出现过一次。将三次题目展示,供大家练习参考,并总结出法考文书题的考察形式。

【2002年题目】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问题】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2005年题目】

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

2005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

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

【问题】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2018年真题】

王大某日和李四一起去饭店吃饭,碰见了王大的仇人张三。王大(另案处理)和张三发生口角,李四劝阻王大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张三倒地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李四提起刑事诉讼,以下为本案证据:

1.李四供述: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自己当晚10:20左右和饭店店员赵二将张三抬上自己的车,自己10:50将张三送至医院停车场,发现张三大量出血,气息微弱,估计已经没救,害怕自己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00,自己和王大回到医院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2.王大证言:自己将张三打伤后,由李四送张三去医院。他后来听李四说,将人送到医院停车场的时候,张三已经没有心跳气息。后其找自己商量与张三家人私了事宜,次日返回停车场,张三已死亡。

3.赵二证言:在晚上10:20左右将张三送到李四车上的时候,张三应该只是昏迷,仍有心跳和呼吸,他觉得如果及时抢救,应该可以被救活的。

4.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起将张三抬上车。

5.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医院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5:00,李四和王大又一起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7.医院接诊记录:凌晨5:00王大和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问题】结合以上证据以及相应法律法规,法院应做出如何判决。

通过三年真题我们可以总结出,如果2019年考察文书题目,让考生直接写一个原原本本的文书可能性不大,因为2005年就开始灵活了,让考生选择一个自己熟悉的文书作答即可,而2018年的题目,实质上就是让考生写刑事判决书中最经典的部分,即“本院认为……”,这一段在认定事实以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最能体现一个法律人的基本功,考试如果考察刑事判决书,必然会考察这个部分。

2018年10月17日,博达在考试前公开进行预测,详情可点击“【第二弹】考前文书预测”查看。这不是马后炮,而且当时给内部学员是详细讲了如果出现这样的考题应该如何作答的。

(一)使用纸质版答题的考生

1.小学生式错误:

(1)字迹潦草,字字勾心斗角。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最起码每个要素的第一句话应该写好。主观题字迹潦草不清一定影响分数,请同学们务必从看到本书之时就买来方格作文纸练习主观题,就是反复抄写本套书的范文即可。

(2)不分段落,段前无空格。一定要分3—5个自然段,每段话前面空两格。

(3)自制狗皮膏药、私拉电线。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乱改,影响美观,影响阅卷老师心情,分数定受影响。

(4)避免错别字连篇,如果罪名不会写,用汉语拼音,后面以“此罪名”代替。

(5)使用描眉笔(0.35的笔)、签名笔(0.7的笔)答卷。如果用0.7的笔答题,当写到一些法律术语时(如猥亵、肇事、孳息、颠覆、斡旋等)则卷面混乱不可辨认。从平时练习开始,我们一定要使用标准的0.5的黑色水笔来答题。

2.中学生式错误

(1)立场骑墙、消极偏激(裸聊绝对自由,法律无权过问;潘晓等人恶意透支是党政不分、监管不力造成的)。

(2)没有看清楚字数要求。尽量把格子填满,案例题只要思路正确,无需凑字数,关键是要有“结论—大前提—小前提”三要素。

(3)法律名称写错,如果不准确知道具体法律名称,直接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根据有关规定”就可以了,不要自作聪明,非要写一个错误的法律名称上去。

(4)不同的题目由不同的学校、不同的老师来评,答案不可以相互援引、参见,必须直接写出来。

3.关于答题错误的后果

(1)题目答错位置。每年考试结束,从我的微博里面大概有几十个考生说把第三题写到第四题,第四题写到第五题,这种情况,非常郁闷,以为会得0分。该问题虽然每年都给同学们讲,但是错误还是难免。阅卷老师遇此情况,提交问题卷,该生试卷最后统一阅卷,不会是“0”分,故不必担心。“新法考”情况下,这种情况有可能还会发生,请考生务必不要慌张,看清楚了答题纸上的序号再落笔呀。

(2)字迹不清晰,提交问题卷,由专家最后确定得分,当然分数不会及格。

(3)出现政治性错误,提交问题卷,本题无分。

(4)出现本人姓名等标记,如果确认属实,则不能通过考试。

(二)使用机考答题的考生

【考试要求】

1.所有应试人员应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2.所有考场配有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多方位电子视频监控仪、全程自动录像设备等,请诚信参考,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3.所有考区考点全部使用考务安全统,所有考主在每次进入考点考场时须进行现场拍照二代身份证识别仪扫描验证身份信息。请提前到达,依次接受检查入场。

4.所有考场全部使用金属探测仪,请自觉接受检查入场。

5.对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机考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按照机位号入座,不得擅自更换座位或离开考场;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员同意;返回考场时再次接受身份核验。

2.应试人员应将本人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摆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随身物品应当存放在指定位置。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答题的,不予补时。

5.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提交答题数据经监考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正确的策略:

拿到试卷后马上开始做第一题,待第一题答完以后再去看后面的题目,凡是根据本书学习受过以上训练的考生,应该会提前5—10分钟完成,这有两大优势:

第一,由于是有备而来,第一题的得分会远远高于平均分;

司考(法考)评分目标【不选优秀,只管排队】

司考(法考)评分的目标绝对不是追求绝对真理,只是追求“相对正确”而已。可以说能够与出题人所给答案完全符合的考生不到百分之二三,如果严格按照命题人“标准答案”评判,结果就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都应得“0”分,这有什么意义呢?司考(法考)评分目的绝对不是去“选拔最优秀的人”,而是要把那些大多数答得不正确的考生进行重新排队,这就要求对“不正确的答案”再给一个分类标准,这些“不正确答案”也有水平高低,应该有一个标准去给它们排队。

你人生中最大的贵人是那个努力拼搏的自己!

——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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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清算的41条裁判规则详解第一,从上汽公司在主张自己对上汽扬州公司享有债权而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可以得出,上汽公司已对上汽扬州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理,其未履行清算义务与丰瑞公司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第二,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务的现实以及避免当事人滥用连带责任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在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https://xzscf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87498.shtml
11.酒店事故发生案例分析8篇(全文)酒店事故发生案例分析 第1篇 一、发现失火后应做些什么?(火警119) 1、立即发动最近的消防警报。 2、根据火情性质使用适合的设备灭火,直接打击火焰,如有211灭火器,直接扑射燃烧物的火焰背部,避免逆风操作。211灭火器可在3.5米内直接扑射。若对个人有危险的,切勿擅自去灭火。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be48pjah.html
12.如何开展战略数据分析数据驱动智能诊断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它们要求分析师提出潜在原因并验证这些原因是否正确。这是非常直观的,也是大多数人试图诊断某件事的根本原因的方法。通常,所讨论的因变量已经发生变化,我们想知道原因。我们也可以将诊断性问题视为“因果”问题,其中“原因”未知。诊断性问题的一些示例如下: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20719117.html
13.餐饮培训方案(通用10篇)4、案例分析 给几个案例,让其自己讨论,并分析提出解决办法。 5、情景演练 模拟一个场景,让其深置其中。 A、试想:酒店新员工为何要进行培训? 酒店新员工培训,又称岗前培训、职前教育、入厂教育,是一个企业所录用的员工从局外人转变成为企业人的过程,是员工从一个团体的成员融入到另一个团体的过程,员工逐渐熟悉...https://www.ruiwen.com/peixunfangan/5023198.html
14.酒店管理专业的论文15篇[集合]5.改革酒店管理教学评估体系 要制定完善的教学评估体系,通过严密的调查和分析,确定技能考核的内容和评价标准,摒弃传统的考核方法,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考核...在此基础上,学校可以引进国外的酒店管理案例供学生们研究学习,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学校方面应当重视对酒店管理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予以足够的重视。学校可以...https://www.unjs.com/lunwen/guanli/20240523143932_8213577.html
15.情绪劳动–12Reads管理百科案例一:饭店员工情绪劳动管理分析 饭店业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饭店业具有“客我高接触”的特性,顾客与员工之间的情绪互动是频繁的、直接的,员工在传统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外,还需要付出大量的情绪劳动。而管理者长期以来对员工情绪劳动的认知不足,忽视对情绪劳动的管理。对于国内的酒店企业来说,...https://www.12reads.cn/wiki/%E6%83%85%E7%BB%AA%E5%8A%B3%E5%8A%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