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跨境投融资过程中通常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者收购中间层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设立国际投融资平台。在境外投融资过程中,该类境外中资企业或者作为拟上市主体于境外申请上市融资,或者作为境外收购的“中间纽带”,对外持有拟收购或新设的经营实体公司,对内连接着中国境内母公司,因此,境外中资企业的选择至关重要。在众多考虑因素中,境外中资企业的“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或者“中国税收非居民企业”身份(以下简称“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将影响整个结构的投融资交易成本和合规性,值得中国企业及其律师和税务筹划团队仔细研究。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一般认定标准
因此,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外成立但是其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将被视为居民企业。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为最关键的考虑因素。
(二)对“实际管理机构”的细化规定
因此,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财务人事决策机构、主要财产、账簿档案存放、高管在中国境内四项规定条件的,应该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三)“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申请
(四)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主要税务后果
二、案例分析
(一)首旅酒店集团跨境收购如家酒店集团:拆红筹的税务影响
1、情况简介
(1)A股上市公司首旅酒店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以合并方式向如家酒店集团非主要股东支付现金对价,获得如家酒店集团65.13%股权,实现如家酒店集团的私有化。首旅酒店通过在境外新设的两层特殊目的公司首旅酒店(香港)及首旅酒店(开曼)执行本次私有化交易。
(2)本次私有化之前,首旅酒店或其下属子公司为进行本次交易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文字为“(开曼)”
(3)本次私有化之前,如家酒店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4)本次私有化之前,如家酒店集团下属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
(5)本次私有化完成时,如家酒店集团非主要股东持有的如家酒店集团65.13%的股权将被注销登记,首旅酒店(香港)将向如家酒店集团非主要股东提供现金对价。首旅酒店(开曼)将被如家酒店集团吸收合并并停止存续,由如家酒店集团作为存续公司。本次私有化交易架构及交易示意图如下: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文字为“如家酒店集团”
(6)本次私有化完成时,首旅酒店持有如家酒店集团的股权架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