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例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已经成为当今一些国家所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各国/地区知识产权制度不同,能够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也有所不同,下表中列举一些重点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包括:
对自身产品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在海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企业的产品进入海外市场保驾护航,能够帮助维护、巩固和提升产品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抗衡或制约竞争对手-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可以帮助企业积累专利实力,借此抗衡或制约竞争对手;或帮助企业积累专利筹码,未来通过专利诉讼等方式牵制市场同质化竞争对手。
直接获取利润-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有价值专利,并通过许可、权利转让等方式直接获取利润;也可帮助企业在商业谈判、兼并重组、融资、上市等海外市场运营活动中提高无形资产价值,进而获取利润。
增加产品附加值-开展海外专利布局能够帮助企业获取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并对企业打造品牌有所帮助,据此增加产品附加值。
增加供应链风险应对筹码-企业围绕上游产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有助于提高企业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
获得海外社会认同(文化层面)-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尊重,拥有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可能在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认同感。
可以出口。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因如下几个原因面临较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和经营风险。
缺少海外专利布局往往使企业缺少知识产权对抗筹码,一旦拥有知识产权筹码的竞争对手在出口目标国/地区以此为武器提出诉讼、收缴许可费、侵权赔偿费,或为相应产品出口设置贸易壁垒(如美国的“337调查”等),企业会因缺少交叉许可或对抗的筹码而陷入被动。
申请海外专利主要有三种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普通国家直接申请途径。
《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件PCT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众多成员国家中同时请求多国对其发明进行专利保护。专利权的授予由各国或地区专利局负责(PCT国家阶段)。
《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可直接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截至目前共167个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分别提出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普通国家直接申请途径-如果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或PCT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可以按照中方与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或对等原则进行处理。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普通国家直接申请途径申请海外专利注意应先进行国家的保密审查。
目前,有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主要国家包括安第斯共同体(仅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匈牙利、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斯洛伐克、西班牙、泰国、土耳其、乌克兰、越南。除了菲律宾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5年外,其余国家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5-10年不等。
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实用新型申请发挥快速获权、降低申请成本、增加权利数量、或保护小发明等重要作用。企业可以结合发明创造涉及产品的生命周期、市场周期、可替代性等因素以及专利申请所需成本和时效等综合考量,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型。对于产品生命周期短、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如通过PCT途径申请海外专利,需要缴纳国际阶段的费用,以及进入国家阶段各国的专利申请各项费用。缴费方式为向受理局或国际单位缴纳国际阶段费用,国家阶段费用向各国分别缴纳。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则只需支付国家程序的各项费用。缴费方式为向各国专利管理部门分别缴纳。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费及维持费可点击以下链接:
当前,大部分国家/地区专利局的官网可以免费检索到该国/地区专利的权属和法律状态。
购买专利与获得专利许可的主要区别包括:
获取权利的方式不同
购买专利通常是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来实现的,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全部转让(出售)给受让方的行为;专利许可通常是以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的行为。
专利权是否发生转移有所区别
生效的条件不同
回授条款。要求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在对技术进行改进后,要无偿、非互惠的提供给技术的转让方使用。
限制对效力的异议。要求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得对技术许可或转让方专利权的有效性,或对许可或转让方取得的其它权利的效力提出异议或者控告。
独家经营。限制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可使用与技术许可或转让方类似或者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的技术。
限制使用人员。要求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在某些关键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转让方或许可方指定的人员,而不得任用自己的技术人员。
限定价格。在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对运用许可或转让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销售时限定或控制其价格。
出口限制。包括禁止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的产品向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出口,禁止向某些特定的国家出口,或只能向某些国家出口,限制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和渠道。
对宣传的限制。限制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得在出让方或许可方的目标市场进行品牌宣传。
合同期满后的限制。即在合同期满后,即使许可方或转让方的专利权已经失效,但被许可方或受让方仍然不得使用该专利技术。
应详尽了解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包括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司法诉讼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
应分析评议出口产品是否会侵权。界定出口产品的技术要素之后,围绕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布局,仔细比对是否会被目标市场的有效专利所覆盖,是否会遭遇竞争对手的侵权诉讼,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在了解上述的基本情况后,应制定产品出口策略,形成产品出口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预案。若发现出口产品可能侵权他人知识产权,应及早开展规避设计,或主动联系权利人进行专利许可;收集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瑕疵、对方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或合作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反诉材料和证据。若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已经出口,及早准备应诉材料,制定诉讼应对策略。
确定拟引进技术的目标企业。评估拟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考察其技术优势,初步判断合作可能性和可能的共同利益,确定引进技术的优选合作对象。
考察目标企业所属地区有关技术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评估这些政策法规对引进技术的范围限制和程序要求。
评估拟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风险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利不稳定和不可执行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既往合同违约风险三个方面。
评价拟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价值。主要包括法律维度(如知识产权稳定性和保护强度、是否属于核心专利、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依赖性等)、技术维度(如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技术先进性、技术可实现性、技术可替代性、技术成熟度等)、市场维度(如市场化程度、对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的贡献度、市场占有水平等)。
拟引进人才的创新能力评价,包括其专利及技术秘密产出效率和数量、专利及技术秘密产出质量,通过人才对既有知识产权的贡献程度判断人才研发潜力。
拟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能力,着重考察拟引进人才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是否具备基本知识产权技能。
了解参展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信息。包括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执法状况和执法形式、侵权司法程序和判定标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展会以往的知识产权执法案例情况等。
形成海外参展知识产权应急预案。建立知识产权应急攻关团队和决策应对机制,若发现有侵权可能,及时决定是否退出参展,同时启动知识产权无效程序,或对自身产品开展规避设计,或采取谈判和解等有效措施。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评估维权成功可能性,适时展开维权行动。
判断专利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研究对方提出的专利侵权证据材料,判断本企业是否未经许可生产并出口了侵犯对方专利的产品或采用了对方的专利方法。
分析原告方的涉案专利是否有效或可执行。调查涉案专利是否在保护期内,是否维持有效;调查该专利是否缺乏专利性,有无无效可能;分析专利是否在取得专利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故意向审查员隐匿重要信息等),影响到专利的可执行。
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应冷静应对,在调查过程中可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加以应对:
权衡是否应诉
应诉与否主要关乎成本利益分析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如果应诉成本大于能从该市场获得的收益,或者美国对于该企业来说市场份额较小,并且以后也没有发展成为重要市场的潜能,则应慎重权衡是否应诉。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考虑不应诉带来的消极后果:对于缺席应诉的被申请人,行政法官可以推定申请书中的事实成立并认定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进而签发排除令阻止被申请人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建立应诉团队
应诉团队包括内部团队与律师团队。企业内部团队建议由领导人员、技术人员、市场人员、行政人员组成。由于“337调查”属于准司法程序,快捷、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强,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也存在差异,建议聘请既懂“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企业参与案件应诉工作,可以帮助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全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收集与保全证据
选定抗辩理由
申请人一般可从涉案产品不侵权、对方专利无效、专利不可实施等三方面抗辩。
产品不侵权的抗辩主要应主张被申请人应当竭力证明被指控的产品并未完全落入专利保护的范围。针对己方的产品特征,分析对方的专利,指出两者的关键差别,说明被指控产品与专利并不等同。
专利无效的抗辩主要应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及技术对比分析,以及涉案专利在申请时的审查档案及代理过程,找出涉案专利可以被无效的理由和证据。
制定应诉策略
企业可以采取联合应诉、和解、规避设计等策略,以最小的成本和风险最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企业应寻找专业、有经验的律师团队提供支持和帮助。重点把握律师团队的组成方式(纯国外律师团队还是国内和国外组合的方式)、工作内容的分工及配合(企业IP团队、国内律师团队和国外律师团队)以及诉讼应对方向和节奏。
分析判断案件形势。了解诉讼发生地的法律规则,分析判断诉讼走向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判定是否存在同盟,决定是否团队应战;分析是否存在将主战场拉回国内或其他优势地区的可能性等;据此制定是否应诉及应诉策略。
汲取诉讼经验,对企业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研发、市场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强。
企业应综合技术创新成果情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情况、企业目标市场情况等众多因素,选择最合适的保护策略。
专利保护的一般适用情况
--技术创新成果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产品或方法。
--易于反向工程,或他人通过现有技术经过一定的研究也能够得到的技术创新成果。
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适用情况
--出于企业战略考虑需要长期保护,且目标市场不明确的技术成果。
--他人通过合法途径不易掌握或获得的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的价值具有持久性,其核心技术不容易被替代。
按照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对标准的定义,是指“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和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当某种产品或技术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为产品或技术标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当标准化组织对这一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予以认可后,它就可以成为行业标准而在该行业内普及。
标准与专利的捆绑意味着技术规范受到了专利的保护,专利从非标准领域向标准领域扩张,从而可以形成自我保护优势和市场开拓优势。专利技术标准的实质是,在专利技术保护的基础之上对标准技术的系统化和整体化的确认。
当前,各厂商为了获得市场认可,往往围绕标准开发相应产品,并因标准而提供配套的支撑技术和产品。当企业的某项专利技术被标准采纳后,标准的普及对于专利权人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因为采用标准必然涉及到对该专利的使用,而使用专利则需支付相应的费用。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可以专利技术的专有性阻止他人使用技术标准,当用户不得不使用该标准时,标准的制定者和拥有者就可以针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收取使用费。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的所有者还可以凭借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如控制专利许可证的发放,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这样就使和标准捆绑在一起的专利具有了战略价值,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利许可收费问题。如果将专利渗透到国际标准中,专利的经济价值会更大。由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占有优势,目前的很多国际技术标准是由发达国家标准或者由发达国家的大企业转化而来的。在国际技术标准体系中,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占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