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宝网非法集资劳务收入集资诈骗道具化
2018年2月1日,南京市公安局正式对张小雷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
2018年10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表示张小雷集资诈骗案处于审理阶段。
一、雷来了——钱宝网运营模式简述与分析
(一)微雨众卉新,钱宝骗局始
(二)钱宝发展声势猛,只待雷总第二声
采访人:按你说的5天期“推广任务”保证金是500元-50万元,对应收益是2.25元-2250元,这年化率高达32.85%,再高端的刷流量的也没这么高的收益,本质上还是吸纳资金,借旧还新的套路。不过,钱宝网也是紧跟热点呀,加入微商概念不但可以包装自己,还可以利用店主缴纳的不需支付利息的押金扩大资金池,维持平台运转。
(三)是股是债逗逗你
受访者:2016年末,钱宝网推出了QBII(QualifiedQbaoInstitutionalInvestors)项目,雷总说要实现钱宝会员“投资人分级制度”的转型。参加QBII项目(又称分·销任务)会有很多权益,比如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钱宝主营业务,参与孵化业务获得被孵化公司利润分红和参股股权增值收益,进入钱宝投资人核心社交圈,具备所有业务标的运营权和决策投票权。
我当时参加了分·销任务编号为“QBII任务-雷神空天”项目,需要上交693969元保证金,周期74天,完成一定任务,可以获得61328元工资(年化收益率43.58%),但如果提前赎回就有42929元失败罚金。
图1
图2
(四)局内宝粉,不问昏与晓
受访者:我知道,但我当时就是猪油蒙了心,不过你看张小雷发给宝粉的视频,句句动听,还有微博,七言绝句、毛笔家信,一派大家风范,你没觉得干非法集资的人,都是脑瓜子灵、笔杆子活、嘴巴子溜的嘛。
二、探探雷——钱宝何以延多年
在借旧还新的庞氏骗局中,资金链断裂是必然结局。但从2012年至今,钱宝网竟维持6年之久,让我们看看钱宝网的“长寿秘诀”。
(一)道具商品掩盖集资真相
(二)制度设计减缓资金流动
在前文提及的各种任务中,任务参与人若提前取出保证金会被收取罚金,罚金一般占收益50%以上;此外,钱宝网生态圈中使用的是虚拟货币——钱宝币(100钱宝币=1元),收益用钱宝币支付[3],投资者看着资产账户不断增加,往往不急于套现,从而减少了资金流出。
(三)个人魅力赢信任
三、钱宝案的法律分析
(一)合法的商业模式还是披上创新外衣的非法集资行为?
前述钱宝网运营模式是合法商业模式,还是非法集资行为,此为评判张小雷等人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亦关乎涉案财产、钱宝网参与人利益保护等后续问题的处置,有必要予以讨论。
1.并非注意力经济下的双赢商业模式
如此看来,钱宝网似乎确如其所宣传,是“注意力经济”下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这似乎与“网赚行业”(通过网络赚钱)颇为相似。
2.花样翻新的非法集资形式:劳务收入的道具化
有戏言道,快速发家致富的方法都被写进了刑法。非法集资行为人通常会规避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非法集资形式[11],用看似合法的商业交易形式来掩盖其非法集资目的。钱宝案提醒我们通过列举具体行为方式规范非法集资难免挂一漏万,我们有必要更新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将其与合法交易活动、合法融资行为相区分,以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精准规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在钱宝案未进入到公诉阶段之前,南京市公安机关系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小雷等12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但最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是以张小雷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究竟构成何罪,对于张小雷的量刑至关重要,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与区别
先问是什么,再问为什么。判断张小雷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首先要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含义及两者区别。
据《刑法》第176条和《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要件,除刑法另有规定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主观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2]。
2.张小雷非法集资行为的具体判定
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笔者认为张小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张小雷系主动投案自首,无法根据《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携带集资款逃匿”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根据南京警方的案情通报,张小雷利用钱宝网非法集资款项流向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维持庞氏骗局;其次主要用于维持“装门面”的“钱宝系”企业的高额运营成本、企业高管的高额年薪以及少量对外投资等;三是用于张小雷个人挥霍,为情妇及关系人在上海、南京、大连等地购置房产。亦即集资款并未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少量的投资行为也是纯属消耗行为的用于对外宣传的行骗手段,张小雷并不期望从中获取收益;同时张小雷通过支付企业高管高额年薪、个人高消费等方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因此张小雷旗下的“钱宝系”企业本质上是作为隐匿庞氏骗局的一种工具,其本身难以产生盈利,张小雷的行为可以依据《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自首就可轻罚?
多数非法集资案或是执法部门主动查处,或是因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等原因被曝光,钱宝案的“自爆”实为罕见。
四、余论:不出鞘的剑
2016年,钱宝网位于南京江宁区办公地点的大门外,4个路口均被拉起横幅,写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融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抵制高薪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据称,这些横幅是江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了提醒民众而采取的举措。
2016年,钱宝网总部搬迁至上海,钱宝网官方声称,是南京政府对创新的容忍度低,而甚嚣尘上的另一种说法是南京市有关部门当时对钱宝网采取措施,限制钱宝网在南京开展线下业务,并要求钱宝网迁徙注册地和公司总部。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钱宝网非法集资行为或许早已为官方知悉,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是集资诈骗罪,都属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钱宝这颗雷最终竟是“自爆”。南京市政府的举措是用心良苦保护民众财产安全,还是只求把雷扫出自家地界的虚情假意,还待各位看官自行评判。
[2]参见陈兴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
[4]“张小雷,让农民拥抱资本市场”,《环球人物》2016年第6期;“张小雷重新定义‘反向订制’”,《环球人物》2016年第17期。
[7]通过折算奖品兑换率,200金币或210金币=1元。
[8]如视频网站会员资格、支付宝现金、U盘、纸巾等。
[9]参见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
[10]参见彭冰:《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法学家》,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