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宠物医疗垃圾成潜在公共卫生风险源
□本报记者张昊
在连续8天的调查中,记者发现,宠物医院医疗垃圾随意处置情况让人吃惊。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宠物医疗垃圾是否存在处置、监管空白
记者在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网站上看到,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医疗废物处理及暂存设备条件,并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处理。”
有明文规定,但有些动物诊疗机构为何没有落到实处
违规处置下存公共卫生风险
“污水处理设备、暂存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的专用设备;暂存废弃的医用针、手术刀、玻璃器皿等医用锐器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
“暂存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消毒和清洁……”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宠物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应该具备的处置措施、流程都有涉及。
宠物医院未规范处置宠物医疗废物,会产生哪些风险
公共卫生领域专家、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张徐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医疗垃圾与普通垃圾有本质的区别,从生物安全角度讲,医疗垃圾含有许多病原微生物,一般居民、环卫工人、处理一般生活垃圾的人没有专业知识,没有办法处理。此类垃圾要严格与生活垃圾分开,专人、专门处理。
张徐军告诉记者,宠物医院医疗废物可能含有人畜共患的疾病,例如布鲁氏杆菌、狂犬病菌,还有其他一些动物传染人的疾病。如果使用黄色有标识的专用袋,对公众而言比较醒目,起到警示作用,使用黑色普通垃圾袋就更危险了。如果对宠物医疗垃圾的防护、处理不恰当,居民、处理生活垃圾的人员就会暴露在风险中。
“比如被刺伤就是一种物理伤害,再遇到通过血液、体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就是比较严重的伤害了。”张徐军说,除了比较直接的伤害,宠物医疗垃圾还有很多潜在的危害。
“接触这些医疗垃圾的人可能成为桥梁,使传染病扩散到更大的人群中。”张徐军说,国家规定专人专门处理医疗垃圾的原因就在于此。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专家刘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垃圾,可能含有一些难以治愈的疾病。传染病的防控,包括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群体三个方面。宠物医疗垃圾没有处理好,相当于传染源没有控制好。接触传染源的人、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都有可能成为传播途径。
谁来监管宠物医疗垃圾处置
随意处置宠物医疗垃圾,存在诸多卫生安全风险。那么,谁来监管
在调查中,有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向宠物医院“上级单位反映”。“上级单位”是哪个单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卫生防疫部门。
“他这样做是不对的,我给您记一下吧。”北京市动物卫监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管宠物医院只管3个方面,我给你背一下。这个方面应该没涉及。”
北京市动物卫监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动物卫监部门对宠物医院的监管的3个方面分别是:有没有诊疗许可证、有没有医生资格证、是否存在超范围行医。“你反映的问题是宠物医院乱扔医疗废弃物”。
“我们不是宠物医院的行政执法主体,我们查宠物医院的时候只有3项委托执法职能。宠物医院乱扔医疗废弃物,不知道能不能查,我们只能试一下。”工作人员说。
“最近新出了一个文件,现在是归我们环保管。”朝阳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最终,线索被转给朝阳区环保局辐射科。
作为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张徐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告知,对于此类问题,环保部门有管理职能。
“宠物医院近些年发展迅速,大多设立在住宅小区附近,且多为‘私立医院’,对宠物医院医疗垃圾的监管,执法部门必须要加强执法力度。”张徐军说。
“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要求并不具体。”采访中,刘鑫对目前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能进行了分析,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有11项职能,其中提及了对动物诊疗的监管,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没有太多涉及。
刘鑫分析,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是农业行政机构下直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宠物医疗垃圾未按规定处置,是一个中间环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很难察觉到。真正发现问题的是城市垃圾处理部门,也就是环卫部门,但其不是执法主体,这种问题就很难暴露出来。
刘鑫进一步分析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力量很薄弱,人员配置不足。动物卫生监督的领域很宽,更多的精力放在养殖、屠宰场所的监管上,针对宠物医疗机构的监管力量肯定跟不上。
法律法规是否有完善空间
刘鑫告诉记者,动物防疫法中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医疗垃圾处理的规定,罚款最高为3000元。在动物防疫法立法时,宠物医院还没有现在这么多,也没有这么严重的问题,处罚只设置了数额不算太高的罚款。
相比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不到位的处罚额度,刘鑫认为,目前动物诊疗机构违法成本不高,成为动物诊疗机构“敢于违法”的原因。
刘鑫认为,目前针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立法较为落后。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立法,要与其他类似行业的监管立法相持平。就此,他进一步给出两条建议:在动物卫生监督主体方面,要解决宠物医疗垃圾处理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动物卫生监督主体的职能和队伍都需要加强,必然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改进;动物卫生监督方式较为落后,宠物医院必然产生医疗垃圾,应规定宠物诊疗机构必须与医疗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医疗垃圾的处理费用跟诊疗业务量挂钩核算,建立先期强制预付费,后期结算的机制。从机制上保证宠物诊疗结构不会违规处置医疗垃圾。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则认为,我国对于动物诊疗机构的认识和立法还处于对农村大型家畜、家禽的兽医范畴。近些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社会经济进步,宠物医疗也获得了快速发展,或可考虑对这个行业进行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