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正式批准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以试点方式拓宽了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处置渠道和方式,对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提升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效能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为规范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行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已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以试点方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现就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实洁净转让原则。试点过程中,应按照不良贷款转让法规和试点工作要求,严控业务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确定试点机构
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中,参加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
(三)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
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四)不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
下列银行不良贷款不参与本次转让试点工作: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
(2)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
(3)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
(4)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
(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五)坚持真实洁净整体转让
(六)强化不良贷款转让风险控制
银行应制定试点业务内部管理规定,明确转让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打折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考量回收价值,审慎选择处置方式,并建立对试点工作的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七)严格受让个人贷款清收要求
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八)规范转让信息披露
(九)做好征信记录衔接
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于信贷业务范围的,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责自不良贷款转让之日起,由原出让方转至受让人履行。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征信工作负责。原出让方、受让人要做好工作衔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让人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十)依法保护有关贷款主体信息
(十一)积极发挥银登中心试点平台作用
(十二)依法加强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可停止其参与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资质,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十三)其他事项
金融企业开展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及本通知未说明的其他不良贷款转让要求,继续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执行。本通知暂定施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呈现上升趋势。银保监会适时发布新的试点政策,实现了不良资产转让的四大突破,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的高效化、批量化处理。
(一)有利于缓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压力。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8350亿元,较上季末增加98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6%,较上季末增加0.02个百分点。截止到2020年9月末我国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值为80.2%。前三季度银行业共处置不良贷款1.73万亿元,同比多处置3414亿元。不良贷款的持续性增加以及处置渠道和方式上的不当限制,加大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大量不良贷款也占用了有限的信贷资源,导致实体经济无法获得有效的信贷支持,严重制约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因此,拓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方式迫在眉睫。
企业债务的增加和受疫情的影响,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难度在显著增加。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渠道单一、打包困难等现实问题愈加突出。贷款展期、贷款清收、资产转让、不良资产核销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有效但效果也有限。本次《通知》的出台,放开了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的转让的限制,进一步扩充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渠道,有利于缓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处置压力。
(二)适时突破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限制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这一政策限制使得银行面对个人不良贷款时只能依靠自身能力去化解风险。近些年来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同时,消金互金公司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亦有明显上升。
个人信贷业务具有单笔授信金额小、客户数量庞大等特点,涉及客户生活,有些信贷行为还会涉及生产经营或特定投资行为。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多家银行个贷规模超过万亿元,有学者估算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总规模应超过40万亿元。其中,上市银行个人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已经超过40%。个人信贷业务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提升了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但个人贷款尤其是信用贷款规模的扩张,导致个人贷款不良风险显著上升。部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规模已经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上限。个别商业银行部分网络贷款项目不良率则超过两位数字。尤其在本年度因疫情的影响,餐饮业、酒店业、航空业、影视行业等从业人员收入均受到了一定影响,个人贷款逾期显著增加,2020年一季度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比2019年年末上升0.13%。多数银行信用卡不良率有大幅度上升。商业银行采取传统的自行清收、不良资产核销和发行不良资产ABS等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个贷不良余额过高问题,且实操中问题较多。
(三)释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政策空间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年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十四五”时期我国的金融安全形势仍然十分复杂。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经济金融运行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确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政策价值取向,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都具有特殊作用。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试点转让政策界限
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是一项法律和政策导向的专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银行、资产公司等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制规定,注意保护客户隐私权、信用权、安宁权等。遵守《通知》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积极完善有关工作的内部管理规定,规范决策程序、职责要求、审计监督、通知公告等各方面,充分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知情权,确保转让不损害有关债务人的利益。
银行业监管机构、试点参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都应准确理解、掌握有关新规定,将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的重要性提高到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高度。认真组织研究《通知》内容,把握政策界限,特别是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有关单位要充分准备并制定自己的实施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转让和侵权。
(二)严禁暴力催收,保护贷款客户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社会上针对债务人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存在一些反催收联盟等非法组织,作为金融机构,有必要在不良债权维护过程中避免暴力收款,并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严打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并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反催收联盟逃废债务的专项工作。
(三)及时总结经验,推进不良资产处置法治化
参与不良资产试点转让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也应认真及时地总结试点过程中的做法和问题,为监管机构完善不良资产处置规定给予支持,并尽快在银行业全面推广不良资产市场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