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包括健康证明已过期的)
案例:某餐饮店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案例:某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以来,只办理了营业执照,一直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并且,该饭店未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03.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案例:某餐饮店采购的一散装食材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04.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的
案例:消费者在某面馆吃面,发现面里有异物。
05.超过经营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案例:某早餐店制作的面食经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和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06.掺入非食品原料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07.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
08.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的
案例: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材加工食品或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09.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案例:某餐饮公司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情况下使用转基因食用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0.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
案例:某餐饮店经营的雪花啤酒未标明生产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或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超期未检定的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