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相关法律大全11篇

李某,男,某大学大二学生,家住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并且都是小学文化,家庭关系良好。他考试之前,会有许多担忧;参加重要考试时会非常紧张,即使对考试做了充分准备,也对考试感到很焦虑。

使用考试焦虑量表(TAS)对李某进行心理评估,结果显示,考试焦虑量表(TAS)得分为19分,属中度考试焦虑。

二对李某进行箱庭疗法干预的过程

第一次箱庭干预过程。在治疗者说完箱庭指导语之后,他开始创作箱庭作品。他在中上部放了一只豹,左侧放了一个渔翁,右上角放了一座塔,中上部放了一条蛇和一头恐龙,中下部放了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右上部放了一个蜘蛛。他说塔里关着一个好人,这对男女要去救塔里的这个人,他们三个人是好朋友,而豹、蛇、恐龙和蜘蛛是守护塔的怪兽,阻止别人进入塔中,渔翁是为这对男女提供帮助的智者。

第二次箱庭干预过程。来访者在中部放了一个带盖的盒,中下部放了六个泥人。中下部放了一个龟,代表老人。左上部放了一头长颈鹿和一头白象,代表自命不凡的儿童,其实和大家一样。左上部放了一块石头。右上部放了一个老鼠,代表他自己。他说中间带盖的盒子里装着一个神秘的东西,人们都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右下部的六个小孩猜里面可能是怪兽。

第三次箱庭干预过程。来访者在右上部放了一架飞行中的客机,表现现代社会。右侧放了一辆轿车。在沙箱右侧至中部挖了一条供汽车行驶的公路。左侧种了两棵树,两棵树中间挖了一个湖。中上部种了一棵野果树。中部放了一只正在翩翩起舞的蝴蝶。右下部放了一匹正在奔腾的马。他说这是草原中的一个场景,草原象征公平,公平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场景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四次箱庭干预过程。他在中部偏右和偏左的位置各放了一个人物板,表现许多人在一起玩。中上部放了两棵树,为人们遮阳。右侧放了一座房子,代表学校的教学楼。在中上部的树上放了一只喜鹊,喜鹊上树会有喜事。左侧放了两把伞,供人们遮阳乘凉用。左下部放了一个学校的大门。他说这幅箱庭作品表现的是一所小学的学生不用上课了,大家一起出来玩,尽情地放松。

第五次箱庭干预过程。他在中部从右至左挖了一条滑滑板用的跑道,在跑道中间放了一个正在滑滑板的人,代表他自己。左下部放了一个男孩,代表观看滑板表演的观众。分别在左下部、右上角和中上部放了一座房子,代表楼房,表现现代化的都市。右侧放了一个喷泉,喜欢水。右下部放了一个装有花的花瓶。左上部放了一辆警车,维持治安。分别在右下角、左下角和中上部各放了一辆车,表现都市的繁华。在右上角和左上角放了两株花和一棵树,美化环境。

三对历次箱庭作品进行评析

第一次箱庭作品表现的是一场战争,战争意味着他内心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同时也投射出来访者的内心世界期待着发展和转变。这幅箱庭作品反映出他给自己设定了一些目标,但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箱庭中的豹、蛇、恐龙和蜘蛛代表困难,但他不会畏惧,会坚韧、顽强地实现目标,并会求助于智慧老人。

第二次箱庭作品中的龟反映出他对自我保护的祈盼,长颈鹿象征创造力,象是超人力量的象征,老鼠是生命力强的象征。这反映出他有很强的生命力,他希望获得超人的力量,使自己变得远见卓识和具有创造力,从而可以保护自我免受伤害。

第三次箱庭作品中的飞机反映出他希望快速实现自己的目标。汽车反映出他善于利用外界力量的帮助去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预示着他心理的积极变化。公路反映出他生活方式的改变。果树反映出他在自己的努力和外力的帮助下,已经实现了一些目标,并获得了一定的成就、成果。湖泊反映出他正在积蕴力量。蝴蝶和青蛙反映出他正使自己发生积极的转变。

四治疗效果评估

1.来访者自我报告

经过五次箱庭疗法干预,李某考试之前,不会有许多担忧;参加重要考试时,也不会再感到非常紧张了。

2.李某同学的反馈

箱庭疗法干预前,他对考试比较焦虑,考试之前,会有许多担忧;参加重要考试时,会出很多汗。箱庭疗法干预后,他的上述情况基本得到缓解。

3.心理评估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工作种类

二是家教类。从事家教工作的同学比较多,尤其是师范生。大学生家教一般都是利用晚上或周末进行。家教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而且对大学生自身的学业也会有一定的帮助。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50%左右。

三是餐饮服务类。大学生在餐饮行业的兼职多数是一些快餐店。工种大多是服务员或者是收银员。这些快餐行业工作环境比较好、收入也比较稳定。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10%以上。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薪酬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克扣或变相克扣报酬。大学生兼职经常遇见的就是报酬问题。一是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就南京市而言,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而南京地区大学生兼职报酬一般不超过每小时10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3%以上。二是克扣情况普遍。很多兼职的工资都是在工作完成后的几天甚至几个月后发放,其中促销员的工资拖欠现象最为突出,往往促销工作只有几天,工资却在几个月后才发,在发工资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克扣部分工资。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增加工作量或劳动强度而不加报酬。还有少数用人单位用人时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工作中以各种名义扣除一定的保证金。由于大学生兼职工作没有纳入《劳动法》等法律保障范围,兼职学生和用人单位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大部分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遇到克扣报酬等问题无处申诉。

(三)人身安全隐患。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尚浅,在兼职过程中,对法定权利、义务的划分责权不明确,安全意识不强。大学生做家教等兼职多在晚上,而晚上对于大学生而言,出行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人身安全有着较大的隐患。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二)对不法中介缺乏有力的打击。如今社会中介机构繁多,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乏力。中介机构鱼目混杂,一些无良中介通过一些隐蔽的不法手段欺骗寻求兼职的大学生。当受骗大学生投诉时,管理部门往往因证据不足、人力不够等原因,没有及时对违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有些中介机构欺骗和违规行为属实,也因各种原因很少受到严厉处罚,导致一些中介机构有恃无恐。

四、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路径

其次应该确认部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大学生兼职种类比较多,虽然不能全部归入劳动关系,但一部分兼职是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的。笔者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具备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就应该认定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大学生兼职中如家教、临时促销等兼职明显是属于劳务关系,而在餐饮服务单位兼职的大部分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法制、公安、工商、民政、劳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用人单位和不法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政策,规范用人和中介行为。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对用人单位要主动进行教育和监督,预防不规范用人行为的发生,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劳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控不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入中介市场;加强对兼职中介机构的监管,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的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违法事件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次发生欺诈行为、侵害兼职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以高额罚款。要加大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名单。

(三)增强大学生维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结语

参考文献: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2]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

一、顶岗实习的含义

顶岗实习就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关于职业院校的“2+l”教育模式。“2+l”教育模式指的是学生在校学习两年,最后一年要到专业对口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在一定工作岗位上拿取单位的相应劳动报酬的实习,然后由学校统一组织毕业考核、就业指导等。顶岗实习强调的是在完成两年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校内基本技能强化训练的基础上,学生以企业准员工的身份,在具体的职业岗位上进行的实际操作。

二、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三、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的思考

根据目前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分析,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是有利于学生、学校、企业并对社会和谐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事请。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

(2)加强监管。规定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高校管理者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

(4)校内专门设置顶岗实习管理部门。目前,虽然各高职院校都积极推广顶岗实习,但是大部分高职院校中根本就没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大部分都是依托其校内的就业处或者就业指导中心。随着顶岗实习制度的进一步推广,设立专门的顶岗实习管理部门显得尤为重要。各高职院校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设立学生顶岗实习专门管理机构,并制定高效务实的适合本校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顶岗实习管理部门可通过建立顶岗实习学生信息库制度,定期检查实习指导老师是否指导到位,是否指导学生如实填写实习报告;定期召开顶岗实习工作专题分析会等方式来逐步构建顶岗实习制度。

[1]简祖平.建立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探讨.中国高等教育,2011年11期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从目前调整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来看,实际上处于一个既无相应的法规可以适用,也无一个明确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放任自流的尴尬局面。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关于大学生群体是否适用的规定,涉及到大学生群体的法律规范要不就是含糊其辞,抑或干脆给予否定性的回答。例如上文所述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措辞上模棱两可、理解上让人云山雾罩不明就里,一句话把兼职大学生推出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变成了用人单位遭遇大学生维权时推卸责任的“尚方宝剑”,也让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莫敢越雷池半步。而另外一部有关的规定是2007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这个办法只对学生在校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规范,而且还明确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①模糊的法律规定甚至立法空白,是大学生兼职权益屡受侵害的法律根源。〔3〕

(二)无法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目前国内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还很不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虽然很多学校已经成立了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但它的主要职能是为了帮助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就业辅导,很少有高校为大学生兼职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到侵权时难以从高校得到有效的帮助;二是高校在帮助大学生寻找兼职机会、提供兼职信息方面大有可为。实际情况却完全相反,如果一开始就由校方牵头,出面与企业合作,以校方的名义来作兼职大学生的后盾,可以想象很多纠纷完全可以避免。退一步说就算纠纷已然发生,大学生也不会只以个体面对用人单位,而是由校方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内高校不断地扩招,在校生走出校门兼职的行为越来越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身份的认定已不符合当下情形。面对这一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如王燕芳提出:“当前兼职市场比较混杂,监督上存在着缺陷;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法律保障与救济不力;学校对在校生校外兼职行为的管理力度不足。”〔5〕张明辉认为:“当今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主要目的是为改善物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大学生兼职的基数大量存在,但履职中维权道路艰难,劳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把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具有现实的意义。”〔6〕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二)兼职大学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三)高校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指导

〔参考文献〕

〔1〕刘传刚.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劳动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4,(07).

〔2〕费霖.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9).

〔3〕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05).

〔4〕陈福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一、大学生宿舍的性质

1.大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居民住宅。

高校是主要提供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机构,为了体现教育的职能,方便管理,高校为学生提供了临时居住和学习的场所――大学生宿舍。而大学生宿舍,是否就是我们普通意义上所说的住宅或者民宅呢显然不是。绝大部分高校学生宿舍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更好地实现教育的功能而修建的,具有公有制的性质。而普通住宅,无论是自有还是他有,都具有私有的性质,强调的是“私”的属性。而学生宿舍则具有“公”的属性,属于公共住房。可见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学生公寓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包含两个方面要素:一是学生居住,二是学校管理。而“民宅”仅仅具备第一个要素(居住使用)。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不算法律意义上的“民宅”。

2.大学生入住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租赁关系。

大学生入住高校提供的学生宿舍,每年向高校交纳一定的住宿费用,学校提供相应的管理等服务,看起来似乎学校和学生之间成立了一种普通的租赁法律关系。其实不然。

1.检查大学生宿舍与大学生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从定义上来看,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似乎“非法侵扰”了学生作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但从法律上来分析,第一,学生宿舍不属于私人所有的住宅,它在很大空间上是一个公共所有的地方,不具有封闭性,这就使得高校在正常范围内检查大学生宿舍,不会导致大学生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被侵扰。第二,我国法律上对于隐私权并无明文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侵犯个人隐私的侵权案件都是通过名誉权来救补。所以,大学生主张侵犯隐私权在法律上就不成立。当然,学生作为自然人,法律赋予他们的私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高校在检查过程中如操作不当,超过了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就有可能对学生的权利造成侵犯。

2.检查大学生宿舍与大学生名誉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大学生也依法享有。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违规用电、卫生等情况,并对违规同学进行批评通报甚至公开处分,有学生主张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但是高校为管理学生宿舍,在正常范围内行使检查学生宿舍的权利,并按照宿舍管理规定对违规的同学进行批评处分,并没有侵犯大学生的名誉权。因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要有侵犯行为,一般是通过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来实现;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三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从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来看,虽然学校对在宿舍违规的大学生予以公开批评和处分,事实上似乎对当事人名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是其并不符合构成侵权的第一、第三要件。高校在正常范围内检查学生宿舍,是学校实施管理的一种权利,这种行为跟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侵权行为有着天壤之别,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高校作为一个管理者,在主观上也并不存在错过,故并不构成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高校作为一个承载教育功能的公共服务提供机构,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服务提供者。为了使高校更好的发挥教育功能,规范学生管理,国务院和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多部针对高校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赋予高校在学生宿舍管理过程中相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0号令,《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按此条规定,高校自己内部制定相应的学生宿舍卫生条例、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制度都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利,并没有造成侵权。高校为维护校园环境,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有权不经学生允许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和评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等。按照以上规定,高校为维护学生宿舍安全,避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相应的纪律和安全检查,对学生宿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四、检查大学生宿舍应注意的问题和操作规范

尽管高校学生宿舍具有“公”的属性,高校负有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没有“私”的空间,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还是应该切实尊重学生,以真正体现现代高校公寓化管理的人性化特色。

我们认为,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正面宣传教育为主、检查为辅的机制。

在学生宿舍管理中注入新的管理理念。应改变过去学生宿舍管理中“以物为中心”、以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为主的传统管理理念,实行“以人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主的新管理理念。高校应当建立正面宣传教育的阵营,以学院网站、宿舍区、宿舍楼层宣传栏为正面宣传的阵营。定期组织宿舍区各项安全规范比赛,在学院网站上对宿舍的各项安全规范做最直接的新闻报道,给予指引。宿舍区、宿舍楼层宣传栏定期张贴宿舍各项安全规范的指引和安全用电、文明行为等漫画,以让学生更加直观地认识宿舍安全规范的重要性,配合日常宿舍检查,等等。

2.逐渐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大学生宿舍管理队伍。

无论是采取学校统一管理和学生管理分离的方式,还是学校管理与学生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学生宿舍管理队伍的建设始终是一个重要任务。如果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文化素质低,知识水平有限,客观上他们在管理学生时的自信心就显得不足,与大学生的沟通、交流等也会大大受到影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大学生的管理要求。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在处理各种问题与矛盾中本着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引导学生的思想化解问题与矛盾;要及时修改不适合的规章制度和进行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更新,达到“物”、“制度”与“人”的合理要求相互协调与适应,从而降低管理难度和减少管理矛盾。

3.让学生参与到宿舍内务、安全、纪律检查中,逐步建立起学生自我管理的体制。

大学生宿舍管理干部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比如目前很多高校为学生提供参与宿舍管理的机会,每幢楼都有部分学生担任楼长、层长等参与宿舍管理、监督教育。这样通过勤工助学形式,组织一批学习成绩优良、认真负责、乐于为同学服务、家庭困难的学生担任宿舍协管员,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体验,增强主人意识,在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卫生秩序的同时,可以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自强、自律、自信的精神风貌。形成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学生共同参与的“导教、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宿舍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宿舍管理良性互动。

4.高校教师和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大学生宿舍注意事项。

宿舍管理人员应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管“管理”初衷是不是真正为了学生之权益,但过度的管理意识,很容易导致被管理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所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2)检查学生宿舍时需两个人以上同时检查,并佩戴工作证件。为避免校外人员有机可乘,促进宿舍管理者之间相互监督,检查学生宿舍时,应当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且佩戴好工作证件,告知学生自己的身份。

(3)检查学生宿舍时只应就宿舍公共区域进行检查,不能对学生私有空间进行检查。学生宿舍虽然是公有性质,不具有完全封闭性,但是并不代表学生在宿舍里面就没有自己的私有空间。学生的柜子、抽屉、床铺等,都是学生私有空间,检查学生宿舍时,对于这些属于私有空间,高校并没有检查的权力。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4)检查违规物品,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性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外,其他物品一律不能没收,但可以先暂为保管或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否则就对学生的财产权构成了侵犯。

(5)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学生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在检查学生宿舍时,由于主管等因素,难免会出现人为差错等,所以,高校在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应的申诉程序,给予学生相应的申诉权利。

(6)检查时应尽量心平气和,避免矛盾激化。大学生都是成年人,检查学生宿舍时,检查人员应注意礼貌,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也应尽量心平气和,避免矛盾激化。

大学生宿舍管理与大学生权益之间的矛盾放在法律的视野下审视,并不是相对应的矛盾关系,只有高校在管理中行使了超越管理权限的情况时,二者才构成矛盾。对于此种情况,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大学生宿舍管理的人性化管理,兼顾“公”“私”。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53-758.

吴倩(1995―),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3级法学系本科生。

关键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法律保护

一、女大学生校外实践的内涵

校外实践即把学校课堂中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加以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就是在学习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后,为了理论联系实际,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管理能力等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称谓,以应对未来全社会女性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压力。

二、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不足

――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之反思

2013年4月,某高校女大学生李某某到张某在张店的绘画工作室工作,最终被录用合格到山东阳信工作,任辅导教师主要负责高考美术培训工作。任职期间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18日,基本工资2900元,每月核发奖励2100元(每月实发1950元),双方约定,如果工作业绩好,年终奖励3~6万元。工作前几个月,张某一直按时给被告核发工资和奖励,后几个月一直存在拖欠情况,为使学生学习得到连续,李某并未给学生停课,仍然继续上课到约定的工作期间,结束后,绘画工作室共计拖欠工资及奖励19000元,绘画工作室出具欠条。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兑现年终奖金等。

笔者认为,申请人为在校女大学生,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因缺乏主体要件故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另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欠条、前期报酬发放情况,张某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以及被申请人接受劳务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故本案宜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由被申请人支付欠条约定的劳务费以及奖励款。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完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绝承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虽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的需要,但从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从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出发,在校学生虽然不符合劳动主体资格,但是从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其符合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特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其排出在外似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的保护有失偏颇。鉴于以上客观事实,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应该享有除计算工龄、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样将有利于保护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外,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件、学生证件,部分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女大学生缴纳“押金”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侵害女大学生工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侵犯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之提升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本文课题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2]郭杪:《关于大学生兼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一、高职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确定

(一)学生实习打工不算“劳动者”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权利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其他法定权利。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外,也可以是口头的。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自由,国家行政不予干预。而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制性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

由于高职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这使得高职学生实习、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实习、打工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另外,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要高,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二、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有调查显示:将近4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一)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二)实习期间待遇低,最低生活保障难以解决

高职学生因为年纪轻、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一些用人单位以提供实习机会为由,对高职学生进行剥削,有的只是给予极低的生活费用,有的分文不给,甚至有些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

(三)实习单位不签劳动保障协议,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三、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策

(二)加大对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监督,为高职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1、刘琴.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维护[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

1.过于淡薄的合同意识

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一种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用工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协议内容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然而,在实际的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违约现象并不鲜见。比如,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为就业人员缴纳“三金”,甚至单方面撕毁就业协议等。在部分大学毕业生看来,违反就业协议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并不用承担法律方面的责任。这就使得部分大学毕业生在面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就业协议时,不是忍气吞声,就是不知所措,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求职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歧视问题

当下,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高歧视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重男轻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侵害了女大学生的工作权利。二是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学校歧视或地域歧视现象,人为地抬高了就业门槛。如对特定地区或指定院校限招甚至不招,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限定区域内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一种侵害。面对以上情况,很多学生只是感到不公平,没有意识到就业权利被侵害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3.部分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4.法制观念需要加强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也有部分学生为获得理想职位不惜制造假学历、假荣誉,通过“美化”自我期望达到顺利就业的目的。另外,还有的学生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草率签约、随意违约。发生这些情况,说明了部分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

二、高校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高校在就业指导中,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培养,已经成为高校教育中重要的一环,也越来越为教育工作者所重视,因此,笔者认为应主要强化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1.教育学生具备劳动基准保障意识

2.教育学生坚决反对就业歧视

在我国劳动就业的实践当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种种歧视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求职者的就业权利。高校应当教育学生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遭遇民族、性别、户口或宗教信仰等歧视时,除了特殊行业、工种,要勇于维权,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教育学生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4.教育学生树立遵守合同意识

无论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均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以平等、自愿为原则通过协商而签订的。学生对此需要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应当严格遵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高校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措施

1.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应做到与时俱进

2.就业法制教育应选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

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高校应当结合学生特点、专业特色,选取符合教学规律的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形式开展具体的教学活动,即打破传统纯理论知识的灌输式教学法,将教育教学变成师生相互交流、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过程。在教学中,教师应贯彻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法、解法,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能够主动地参与到法制教育活动中来。除利用课堂传授法律理论外,还应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就业法制教育质量。

3.加强就业维权平台建设

“学生团体”是指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的学生组织。[1]高校学生团体是大学生自我发展、接触社会实践的重要平台,也是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团体发展迅猛,活动空间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持续深入,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相比之下,高校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和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水平却显得落后,给高校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法律风险。对这些法律风险的成因予以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对推进高校学生团体管理,提高高校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指高校在管理学生团体的过程中,因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因管理制度和行为不合法或不规范导致负面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高校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3.高校因学生团体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法律风险

二、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成因

1.高校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认识不清

2.高校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存在较多漏洞和不足

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团体发展迅猛,学生团体数量急剧增加,学生团体的类型及活动范围也大大扩展;与此同时,学生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相比之下,高校的管理有些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存在不少缺陷。

3.高校未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制度

三、高校的应对措施

1.高校应进一步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培养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高校要厘清对学生团体所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明确在管理学生团体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3.高校要提高监管水平,实现学生团体管理的规范化

4.要建立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制度

参考文献

2我国法制教育存在的弊端

2.1法制教育的理论化倾向

2.2单一的教育形式

2.3教师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3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措施

3.1改变教学形式

3.2加大师资力量

3.3完善教学内容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需谨慎

作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对于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的看法是:“《劳动合同法》是用来规范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雇佣双方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仅是一个学生想找个工作岗位实践一下,问题不大,这种情况不能把他视为一种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就要遵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企业接受“零工资”是违法

这样算下来,企业因为接受零工资劳务,所产生的费用远远高于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产生的费用,用人成本大大增加。

由此看来,问题的矛盾并不是签不签协议的问题,“零工资”就业本身就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双方到底签不签劳动合同?如果签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必须付给劳动者报酬的;如果不签,那么,企业也同样是违法的。

由于这种“零工资”约定无效,大学生即使与用人单位进行了约定,仍然可以索要自己的工资。因此,所谓“零工资”操作,企业非但占不到什么便宜,弄不好还会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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