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房产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房地产;房地产金融风险;法律规制
一、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建立与健康发展,不能离开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在我国政策性的缺陷以及缺少相应法律规制的违规操作、金融腐败等诸多问题交织,共同影响着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建立和金融规则的正常运行,也使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居高不下。
1.商业银行之法律风险
2.个人住房贷款之法律风险
3.土地贷款法律风险
三、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法律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西方国家房地产业的发展经验表明,法律法规建设对于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虽然我国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为规范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良性发展的法规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还需进一步完善解决。
1.商业银行风险之法律规制
2.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风险之法律规制
(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开放的法律体系。信息的开放是征信业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尽管我国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内容较多地限于宏观信息的公开,而对微观信息的公开,如个人缴纳税费、个人信用卡透支情况等还远未能达到满足征信所需的程度。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促进社会信息的开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确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构成威胁的信息采集行为;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机构在其职权行为过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允许和保证下向社会做最大限度的公开。
3.房地产土地贷款之法律规制
(1)建立严格的土地出让考察制度。国家规定对于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形式,所以开发商要取得土地建设使用权必须要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在招标、拍卖过程中,要建立起严格的土地转让制度,严禁招标人和投标人、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严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受开发商的“回扣”等形式的贿赂,建立完善的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制度,严格要求政府考核开发商的资质水平、能力资格、资金状况等,在综合的考虑下选择最能承担该项建设的开发商,不得以一己之利做出不公平的决策。同时,要加大土地市场的执法力度,打击土地出让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平抑地价,从而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2)严格贷款担保法律审查。要针对土地贷款担保措施的特殊性,从担保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担保物合法性、流动性方面加强审查。一是对担保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做为保证人,对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仅可做为其他有效担保的补充。严格审核担保人实际担保能力,防止担保虚置。二是对抵押物的审查要探究其实际所有人和用途,充分考虑贷款出现风险后抵押资产的可执行性和可流通性,对公益性财产坚决排除抵押范围,防止因法律禁止而导致抵押无效。三是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尤其是以储备土地抵押的,应实际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否依法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权属争议,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论文关键词房屋权属夫妻财产制女性离婚
一、问题的提出
媒体和学界对《解释三》有关离婚房产之规定的批评不绝于耳,究其缘由,担忧这两条规定弱化了法律对家庭中的弱者(主要为女方)的保护,进而将扩大男女两性之间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可谓是其成为众矢之的主要原因。有论者认为,这种“公婆买房、儿媳没份”的现象违反我国传统的婚姻伦理,破坏了“修齐治平”的家国文化,它势必将严重冲击甚至于摧毁为国人奉行千年之久的婚姻伦理价值。摒弃特殊的国情和传统文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违反“筑巢引凤”的生物定律和性别分工的社会定律,一味地推行“谁投资谁受益”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司法的社会认可程度将会大打折扣,司法的实际功效将无从产生,司法的权威将逐渐损减殆尽”。还有学者甚至称其为“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以个人主义压倒家庭价值,使得涵养道德、培养善良风俗和民情的家庭细胞,感染上个人理性算计的病毒,父慈子孝传统将烟消云散”。若将这一资本主义的个人财产原则引入中国的婚姻实践,“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然而,这些口诛笔伐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解释三》的改弦更张是否意味着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女性和婚姻的立法理念发生了转向?是否真如学者所说,是一个“调拨婚姻家庭关系、败坏人伦亲情”的“离间者”?
二、离婚房产规定的法律述评
《解释三》的进步意义不言而喻。无论是从理论体系的厘清还是在司法实务的操作上,离婚房产规定的立法设计都是进步得,其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符合《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二)符合《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基础原理
依据“物权性的期待”理论,在物权合意做出后,获得产权前,买受人享有物权期待,此时的债权具有物权的属性。买受人财产形式从债权到物权的变化都仅围绕其自身为主体而发生,在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获得房屋产权证期间,插入一个结婚法律行为也不能改变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权属界定。在“物权公示原则”下,按揭房产的取得与变更皆以权属登记为依据,缔结婚姻关系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出发,仅在买受人和银行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既无需公示,也没有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当然地将所欠贷款从个人债务转化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相当于买受人的配偶以默示的方式自愿偿还他人债务,是典型的债务承担行为”。它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共有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三》明确规定按揭房屋的首付方必须对另一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给予补偿,此处实为新司法解释的闪光点。
(三)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所形成的是民法上的赠与法律关系。在此问题上,原权利人(出资父母)的意思表示对于财产的移转起决定性的作用。从尊重现实的角度出发,由法律明确规定获赠房产仅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即视为父母做出仅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而不包括其配偶的意思表示,也是最具有可信性、最接近赠与人真实意思和最符合民法意思自治之基本原则的法律推定。将获赠房屋一概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很可能导致出资父母用大半生积蓄为子女买房但其子女在离婚时却没分得房子的不幸结果,这将严重违背赠与人的意愿和利益,完全违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此一来,夫妻双方的“财产自治”就被架空,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也将严重减损。《解释三》有关离婚房产的法律规定正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所做出的修正,明确承认了父母赠送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儿女做出的这一“利己”的事实,使得赠与合同的标的不会因为离婚析产而“改名易主”。
三、离婚房产规定的助推效能
将《解释三》有关离婚房产的法律规定放到更加宽阔的视野中,它将对现存法律体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我们不妨大胆的预测一下。笔者认为,它的助推效能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诉讼模式的转变和契约精神的弘扬
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同仁反映,签订婚前协议的情况悄然增多,极具可能性的一个后果便是,以后离婚诉讼的模式或将有所改变——不仅仅是在法庭上进行博弈,还有签订婚前协议时的较量,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中最直接的便是司法成本的节约和诉讼效率的提升。加之,双方当事人于择偶时、结婚时就已经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那随后一系列的行为也将不再盲目,整个社会活动的成本也将随之降低。另外,在个人财产权利优先原则确立后,当事人对双方财产关系的自我治理将得到增进,进而,社会整体的契约精神也将得到推进。这种重视契约精神的私法理念既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结果,也会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对市民社会的形成、私法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都至关重要。
(二)倾向性立法的重视
有学者一言蔽之的指出,对离婚房产问题的争议“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到底要用夫妻财产共有制还是用夫妻财产分别制来实现男女平等的问题”。德国、英国、瑞士以及中国台湾等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夫妻财产分别制在实际操作上的方法对保护女性、实现两性平等这一立法目标有着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效果。在分别财产制下,女性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其实际上的劣势可以通过规定家庭共同生活费用主要由男方承担、增加离婚扶养费的数额、或者男方对女方做出补偿等等制度来弥补。毕竟,法律对权利的保护遵循的是其特有的发展规律,即“无财产即无人格”。
(三)婚姻家庭法多元化发展进程的开启
较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父母婚后赠房的法律规定,离婚房产的权属界定使得女性从婚姻中得到的利益却不如前,其婚姻投资的热情也有所降减。在女性经济地位普遍提升、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健全、职业发展限制减少、教育年限不断延长等诸多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国人的婚恋行为表现出初婚年龄推迟、离婚率攀升、非婚同居悄然增多等现象。婚姻对女性的吸引力降低了,非传统家庭的不断涌现给婚姻家庭法的适用情形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得回归家庭与发展事业的选择会导致女性在离婚时将面临截然不同的财产境遇。家庭形态的推陈出新必将促使“婚姻”一统天下时代的结束,而家庭法多元化发展的进程也将随之开启。
关键词:房屋测绘问题测绘准确度
房屋测绘在房地产测绘中占据着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房屋测绘不仅关系到房产行业的发展,还关系到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房屋测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近些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其中占较大比重的是商品房,开发商和消费者多因房屋的面积问题产生一系列的冲突和纠纷。因此,为了商品房交易的顺利而有序的进行,必须做好房屋测绘工作。
房地产测绘的作用
第一,房产测绘为房地产业的交易提供专业性的信息服务
第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参考
城市规划需要房产测绘
在城市的发展中,房地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方面,而城市中房屋规划和建设的水平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包括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了解城市建设的历史是城市规划必须要做的工作,为此,必须对城市建设的现状、房屋的数量、分布、用途等情况进行总结和整理,而房产测绘则为城市规划提供了这些资料,这样以来,城市规划工作就可以较为有利地进行。
房屋测量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房产测绘中的主要问题就是房产测绘可能会产生误差,由于房屋建设事务繁杂,房产测绘造成误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房屋测绘工具造成,第二是人为原因造成,第三是测绘方法造成。
测绘工具因素
第二,测量方法不当造成误差
有了精良的仪器设备,并不能保证测绘结果的精确,必须还要掌握正确的测绘方法,不同的测绘方法的采用不是盲目的、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变化来进行选择合适的测绘方法,这样就保证了在正确方法下的测绘。
人为因素
三、如何提高房屋测量的准确度
第二,加强对测绘部门的管理
测绘工作的最重要的参与者是测绘部门,测绘部门要对测绘结果给予充分的重视,测绘数据的准确度的高低关系重大。不仅测绘部门的领导要十分注意这一问题,测绘技术人员也应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提高对测绘工作的认识,提高测绘的质量。
第三,加强对测绘过程的控制
现阶段,我国的房产行业的各项工作越来越趋于透明化,测绘过程也应该日益公开化、透明化。避免过去测绘过程中暗箱操作的弊端出现,通过对房产测绘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并且对产测绘的数据进行抽样检测,这样可以时测绘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度得到保障。
结语:我国房产行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房屋的测绘工作,通过分析房屋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房屋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测绘质量的建议等,我们对房屋测绘工作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房屋测绘工作给予十分的重视。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产测绘;问题;解决措施
一、房产测绘概念及主要作用
房产测绘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测绘仪器,同时结合良好的测绘技术,辅以专业的测量手法,来对房屋的具体参数进行统计,并且进行归档,为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用户提供精确地信息。房产测绘的内容是多样化的,具体包括房产面积测算、房产变更测量、房产成果检查与验收、房产调查、房产平面控制的测量、房产图纸的绘制等等。我国房地产行业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常迅速,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房地产行业突飞猛进。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中,商品房的比例占有较大的比重,并且商品房的面积问题经常成为消费者投诉开发商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进行销售的商品房面积一般都是事先经过测量的,并且向消费者公开测量的全过程。明确向消费者展示公摊等面积,保证了商品房交易的有序进行。房屋的测绘角色是独立于开发商与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是独立的一个系统,应当为保证房产交易的顺利有序进行提供充足的依据与保障。
二、房产测绘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
由于房产测绘工作主要是由人工来完成,所以在房产测绘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于人为因素而出现的测绘误差。房产测绘应当由专业人士来完成,因为测绘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是很多测绘单位的工作人员技能水平还不是特别过关,不能很好地完成测绘工作的进行。测绘人员对于图纸的判读失误也有可能导中致房产测绘过程中的误差出现。
再有一种情况就是开发商通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式造成的误差。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动辄便以数万计。许多开发商都会采取各种方法来减少房产的实际建筑面积,来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并且许多测绘单位并不能真正的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测绘工作,人为的制造一些测绘误差。
(二)测绘工具及方法造成的误差
由于房产测绘需要使用一些测绘工具来进行测绘工作,所以一旦这些支持性的工具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测绘数据的结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侧户工具从最初的皮尺已经演变成为了测距仪,精度也提高了一个数量等级,已经可以精确到毫米级别。但是一旦设备的精准度出现问题,也是有可能造成测绘误差的。
三、如何有效提高房产测绘的质量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测绘提供法律政策的依据
(二)加强对房地产测绘过程的控制
过去由于房地产测绘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造成了在房产测绘中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当前随着测绘过程的越来越公开透明化,房产测绘已经不能像过去那样进行暗箱操作。但是现在房产测绘已经市场化,在市场化的背景下,价格竞争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测绘数据准确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房产测绘成果仅仅是进行一个大概的审核即可通过,对房产实际的测量数据并不进行复核,这样就容易出现漏洞。应当加强对房产测绘过程的控制,加强对房产测绘过程的监督,并且对房产测绘数据进行不定的抽样检查,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测绘数据的准确性。
(三)测绘部门自身要加强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测绘结果公示制度
总结:
当前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测绘行业也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角色。国家扩大内需也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要加强对房产测绘工作的建设,保证房产测绘工作的有序进行。(作者单位:唐山丰润区鑫地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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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的特点及管理
房地产交易特点
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风险的房屋
房产交易过程中,部分房屋的自身特性,致使其买卖具有一定风险,针对此类房产,购买者应加以规避,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1.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证件齐全、房产证产权清晰,才能明证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为证明买房权力的唯一凭证。若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其可能处于抵押或转卖状态,无法保障购买者的经济权益。2.小产权房。小产权通常为集体所有土地开发房产,售价与商品房相比较低,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小产权房未有合法流转空间,禁止对外销售,购买此类房屋无法获取产权证。3.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此类房屋未满5年禁止上市交易,此类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
与开发商交易中的风险
房地产中介交易风险
购买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管理对策
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
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
实施稳健的政府调控政策
【关键词】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实践研究
1引言
2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房地产交易管理存在的问题
2.2房地产权属管理存在的问题
3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规范化策略
3.1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化策略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售房者都有着社会责任,但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却往往因为个人利益原因而故意忽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尤其是社会诚信问题。当前房地产交易中,有消费者购房交纳保证金的制度,如果消费者不购房退出交易则保证金不返还,但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售房者却没有类似的约束,难以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应当也建立起基于售房者的保证金制度,一旦出现诚信问题可以利用保证金来赔偿消费者,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地产交易环境。实际上,房地产交易存在缺陷是不可避免的,这些仅依靠市场活动来自主建立机制完全无法满足,必须政府来干预,如信息不对称问题就必须从立法等方面加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再如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混乱问题,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培育起诚实守信的中介行业。
3.2房地产权属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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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建设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即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3.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亦称为初始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作到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
以上所列举的各类房屋登记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标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最终评价的准则。由于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因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一直存有争议。
司法实践中,如果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重复登记机关的审查过程,无法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不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如果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则将面临更多的问题。一是与登记行为的性质不相符。登记行为本身不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权利,也不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权利或事实状态的裁决,而仅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事实的状态的记载。由于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采取的是形式审查的标准,因此,要求其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一一把握既无必要更不可能;二是与行政诉讼的目的、性质不相符。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陷入确定真正权利人、解决房屋归属之中,行政诉讼变成了民事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查,无论是强调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妥当。
三、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的在权属有争议或不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
四、对该类案件解决对策、意见和建议
1、正确认识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把握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房产登记只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认清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才能进一步把握好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
2、明确对房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是最终的救济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审查义务和权限理应高于登记机关。
3、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些房产登记行政案件涉及不动产标的额很大,矛盾尖锐,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对每一件这样的案件都要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精神、社会效果综合考虑,真正使行政审判体现公正、公平。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
前言
1.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的现状
近年来,向银行申请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融资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向银行申请贷款虽然形式较为传统,但胜在可靠,风险和门槛较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企业开始逐渐的利用专门的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来进行融资,在融资的过程中融资人所负担的风险更小,投资人也可从投资中获得更高的利益,因而这种投资形式越来越受房地产企业的喜爱。
房地产企业想要上市难度很大,前期的投资量也很大,维持稳定的现金流更困难,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对自身的融资模式和融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进而结国外先进的融资模式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的融资模式,帮助企业稳健的发展。
2.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行业的典范,因而其发展主要依靠大量的资金,现今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的帮助,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对于银行信贷过于依赖致使企业运营的负债率很高,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如果房地产企业资金短缺、将对银行乃至我国社会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房地产企业一味依赖银行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缺乏创新,银行信贷的成本较低。
2.2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缺乏创新
现今我国房地产企业的金融工具与先进国家的金融模式相比急需创新,房地产企业的金融工具并未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状况开展创新活动,因而在贷款上缺乏专业性和多元化。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模式大多采用的是最原先抵押和按揭的形式。在现今信贷、上市融资困难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传统的融资模式已无法满足现今的需求,因而房地产企业需要尽快的开辟新的融资模式。
2.3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体系不健全
2.3.1融资结构不合理
房地产企业现今的融资结构非常不科学,中期融资和短期的融资很多,但是长期的融资很缺乏,这样容易导致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的现象,使房产企业内部出现风险。在我国土地政策中,关于闲置土地的使用年限和用处较为开放,房地产企业都借此机会大力发展,因此导致房地产企业需要承担的财务风险很高。
2.3.2.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2.3.3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系统有待完善
在我国缺乏信用系统、监管不足、金融产品的应用领域缩小的背景下,房地长企业的融资模式依然是传统的形式。融资系统的不完善,导致房地产企业依然在使用依赖银行信贷来经营的单一融资模式,加大的企业流动资金获得通道的限制,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
3.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的建议
3.1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单一的融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目前复杂多变的市场,因而房地产企业要继续发现新的融资模式,满足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才可以帮助企业长久的发展。
3.2优化融资模式、灵活应用融资模式
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模式进行优化极其重要。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若企业一直不求上进原地踏步就会被淘汰。因而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使企业可以在与顾客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融资活动,保持稳健的发展。
3.3完善我国房地产融资系统
3.3.1完善融资系统的结构
企业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完善的管理系统至关重要。企业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企业内部的变化制定出适合自身的科学的管理系统,房地产融资也是如此,只有完善融资系统的结构,才能降低企业风险帮助企业稳健发展。
3.3.2完善房地产融资的法律法规
4.结束语
现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选择良好的、适合企业发展的融资模式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的现状研究,发现了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中存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缺乏创新、融资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模式、灵活应用融资模式、完善我国房地产融资系统的建议,希望可以帮助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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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
产权式酒店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的阿尔卑斯地区,由“时权酒店(TimeshareHotel)”演变而来,最先由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提出,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成为风靡全球的休闲旅游度假方式。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它是房地产业与酒店业、旅游业相互融合的创新型的投资产品,已成为一种投资时尚。
一、产权式酒店法律规制的缺陷
二、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二)产权式酒店开发模式: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联合
产权式酒店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委托经营关系中,一方面,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事先选定的,开发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且酒店的经营业绩无利益牵连,所以开发商在选酒店管理公司时,仅以酒店销售业绩为终极目标,不考虑于酒店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产权式酒店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与公司运营,酒店的经营利润除了受所处的地理环境、配套设施外,更重要的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对于涉及到具有专业色彩的市场定位、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策略以及管理方案等内容完全由管理者判断和决定。然而,投资者对这些因素无法监督,加之酒店必须整体经营,投资者众多且比较分散,投资者想退出或更换酒店管理者都比较困难,从而产生较大的风险。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加酒店的实际经营,无法对之进行监督,一旦酒店经营出现问题,投资回报承诺将无法兑现,必然会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因此,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应把投资收益是否进行强制担保作为先决条件,且该责任是无限连带的担保责任。实行强制担保,可以监督开发商或酒店经营着按时并按照约定实现投资者的权利,当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或开发商无法实现购买者权利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投资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从而更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