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和信息化发展,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产生的各类网络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在巨额利益驱动下,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从业者游走在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并形成分工明确、合作紧密、规模化发展的产业形态。这一情况在自媒体内容行业尤为明显,亟须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的治理。
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现状
1.表现形式
网络黑灰产只是大家约定俗成的称呼,法律层面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情况下,黑灰产被界定为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的操纵网络信息内容,获取违法利益、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的行为,包括搬运洗稿、恶意营销、撰写黑稿组成的“内容三黑”,以及黑账号、刷粉刷量推广作弊组成的“运营三黑”(见表1)。
2.危害性
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我们发现,在20类生态问题信息中,黑灰产信息覆盖18类(见表2)。对比自媒体运营内容与黑灰产信息发现,在15类公众账号运营内容分类中,黑灰产信息覆盖13类(见表3)。参考公众账号分类规范,娱乐、教育、体育、法律司法等多领域的公众账号黑灰产问题较突出。
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
典型形态和产业链
1.搬运洗稿
搬运洗稿的产业链上游是技术员开发售卖洗稿工具,中游是专业洗稿团队批量接单,下游是自媒体账号为引流购买洗稿服务。
搬运洗稿的盈利模式丰富,不同参与主体有不同的盈利模式:
一是洗稿团队靠批量洗稿和售卖洗稿教程获利;
三是洗稿平台通过发“爆款”热文引流赚取流量收益。
搬运洗稿大多是“人工+机器”的双轨洗稿模式且多为招募网络写手组建专业洗稿团队批量接单。
2.恶意营销
恶意营销的产业链是一条诱导变现的完整黑产链,上游是营销号注册,中游是内容生产引流,下游是自媒体诱导变现。
恶意营销的盈利模式有三种:
一是通过“水涨船高”盈利,“涨粉”到一定程度实现流量变现;
三是通过“无中生有”盈利,通过编造谣言等不实信息进行所谓“撤稿费”的敲诈。
恶意营销的运营特点包括:
一是蹭热点,夸大扭曲事实,借社会热点事件蹭流量是营销号最常见做法;
二是燃情绪,渲染负面情绪,如“金钱、性、暴力、歧视”等主题的信息内容;
三是搅浑水,正反搅动舆情,同一营销公司的水军持两种对立观点,“左右手互搏”,利用公众朴素情感,搅浑舆论。
3.撰写黑稿
指部分企业出于打压竞争对手、巩固自身利益等目的,借自媒体之手发出黑稿抹黑对手,并安排“推手”或“水军”进行二次传播。为了最大化发挥黑稿效力,黑稿通常选择在竞争对手的重要经营节点对外发布。
撰写黑稿的产业链表现为从注册自媒体账号,到生产内容引流,再到引流变现盈利,形成完整的黑稿产业链,其中包含授意企业、黑稿写手、黑稿发布者等参与者。
撰写黑稿的盈利模式:
一是职业收取“封口费”,诋毁企业后上门“谈合作”,索要“封口费”“保护费”;
撰写黑稿的运营特点:
一是角度选取贴近社会热点,如人身健康、财产安全、隐私泄露、房价走向等;
二是内容设定夸张不实,多是拼凑信息或者对其中一点进行放大,再添加有倾向性观点,配上博人眼球的标题;
四是人员结构复杂多元,不仅有专门的自媒体,还有记者、公关公司、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群体,这些人不仅对企业消息有更深层次的了解,还更为熟悉写作、传播等规律,进一步增加了所谓自媒体的“效力”。
4.黑账号
指各平台出现账号倒卖的现象,形成一条成熟的产号、养号、卖号的产业。如2018年冒充腾讯“微粒贷”事件,网络诈骗团伙专门利用从非法渠道购买的社交账号作案。黑账号的产业链表现为上游产号、恶意注册账号,中游养号、恶意运营管理账号,下游出号,获得违法违规利润的特点。
黑账号的盈利模式包括:
一是实施诈骗;
二是向平台“薅羊毛”;
黑账号的运营特点包括:
一是“手机黑卡卡商”通过特殊渠道获得手机黑卡;
二是“黑产交易平台”为“手机黑卡卡商”和“虚假账号号商”提供交易中介服务;
三是“虚假账号号商”实现虚假账号注册并提供给下游网络犯罪。
5.刷粉刷量
刷粉刷量的盈利模式:
一是注册账号引流变现,
二是售卖软件,
三是面对课程教学等获利。
刷粉刷量的运营特点:
一是利用刷粉软件进行自动刷粉操作,
三是自媒体刷粉刷量赚取流量。
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的
治理建议
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治理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等特点,从其产业链可见,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体系中,内容生产端始终是问题源头和重要环节。应对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挑战,需明晰各方责任,斩断非法利益链,实现协同共治(见表4)。
1.立法完善,约之以礼
2.共享共治,和而不同
三是引导完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制定或完善自媒体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鼓励自媒体传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面信息,禁止自媒体用户开展搬运稿件、恶意营销、撰写黑稿、黑账号、刷粉刷量等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自媒体用户注册与认证、积分管理、内容要求、行为规范、数据管理和处分法则,以促进自媒体的良性健康发展。
四是形成反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联盟。由互联网行业和自媒体行业联合建立反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联盟,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同时,联盟需引入司法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领域专家资源,组建专家顾问团队,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提供帮助。
3.动态防治,执中而行
一是持续创新技术打击数据造假行为。搬运稿件、刷单刷粉、推广作弊等网络信息内容黑灰产均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造假。创新技术手段打击数据造假行为是持续性管理办法,成熟的技术举措可进行借鉴和推广。
二是加强对全产业链上各平台各系统的监管。主要是产业链上提供物料供应、技术支撑、引流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企业和软件。通过采取网络实名、功能检测、备案溯源、等级保护等制度,从源头上遏制网络信息内容黑产泛滥现象,对参与违法犯罪的软件制作者、提供者,明确规定从业限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