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由清远市政府印发实施,将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明确进退机制对民宿实行名单制管理
在民宿“进入”机制上,《细则》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民宿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收集民宿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后,于每月30日前书面提交至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由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民宿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将定期公布民宿各类别名单信息,以此完善民宿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鼓励“三权分置”模式开发乡村酒店(民宿)
与《细则》同时发布的,是《清远市促进乡村酒店(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5年,初步实现全市乡村酒店(民宿)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乡村酒店(民宿)规划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产品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带动消费能力更强,形成一批乡村酒店和乡村民宿品牌示范成果,有效盘活乡村旅游资源,带动农产品、特色手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全市乡村旅游住宿接待能力大幅提升,更好满足层次化、个性化、品质化的大众旅游消费需求,成为乡村酒店(民宿)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标志性产品。
《意见》提出,要坚持高标准规划布局、高品质示范引领。优先引导在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乡村振兴示范带、特色旅游区等重点发展区域发展乡村酒店(民宿)。鼓励采取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模式开发乡村酒店(民宿)项目,允许依法登记产权清晰的宅基地和地方房屋,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复合利用发展乡村酒店(民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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