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八条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2016年食药总局也曾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提到“只有取得许可证的实体餐饮店才能在网上接受订餐,没有实体店的不能在网上销售餐饮产品,餐饮企业必须保证在网上销售的餐饮产品与在实体店销售的餐饮产品质量是一致的”。
此前,北京市食药监局也明确表示,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吃几顿等私厨模式涉嫌违规之后,小e管饭、妈妈的菜等大批私厨平台相继停止运营。
二、行业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的《2017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以美团外卖、饿了么为代表的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约906亿元,相比2016年下半年的1021亿元减少了11.26%。2017年上半年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虽然较上半年有所下降,但2017年整体交易规模仍呈上升趋势,预计突破2000亿元。
但另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全年受理的大数据表明:去哪儿20.65%、飞猪19.93%、美团14.72%、饿了么10.05%、携程8.62%、摩拜单车7.54%、百度糯米6.10%、易到用车3.23%、大众点评2.33%、同程旅游1.44%、蚂蜂窝1.08%、途牛旅游0.90%、艺龙旅行0.90%、阿卡索外教网0.90%、百度快行0.54%、发现旅行0.18%、穷游网0.18%、百合网0.18%、洗衣邦0.18%、滴滴出行0.18%,成为“2017年(上)全国TOP20热点被投诉生活服务电商”。其中外卖服务平台成为生活服务电商投诉“重灾区”,其主要存在问题有配送延迟、订单取消、退款迟缓、服务质量差、售后无人、无法退单、食品安全问题、支付系统瘫痪等。
模式一:“私厨+配送”类,似于O2O外卖的模式。家庭主妇(煮夫)们先申请成为私厨,然后在平台上创建自己的店铺和菜单。用户在私厨店铺里点菜下单后,再由平台或物流公司完成配送。目前做的比较好的有“觅食”、“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妈妈味道”等。
模式三:美食菜谱类社区。这个模式虽然目前还没有切入该市场,但却不可小觑,典型的产品包括“下厨房”、“豆果美食”、“味库”等。
三、专家点评
解读一:网络餐饮服务存在的四大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部助理分析师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的出现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责任落实问题。由于之前对入网餐饮服务未进行明确的责任落实,造成出现问题无法明确第一责任方,导致监管乏力。
二是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加上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三是信息安全问题。与传统餐饮服务相比,网络餐饮服务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第三方平台、餐食配送等,对于用户的信息安全管理未进行明确规范,极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
四是监管问题。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实际上对于餐饮监管存在取证困难、时效性差等多方面阻力。
陈礼腾指出,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用户的消费安全越来越有保障。此外《办法》明确了责任与义务,未来对网络餐饮的监管将更加高效,且有法可依。
解读二:《办法》体现三大亮点
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呈现三大亮点。
亮点一:线上线下一致,外卖平台须有实体店。《办法》指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亮点二: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进行规范。《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亮点三:对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进行明确。《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解读三:网络餐饮行业迎来品质发展
陈礼腾认为网络餐饮行业将迎来以下三大发展趋势。
1、外卖与科技结合解决痛点。对于外卖平台来说,人工配送所带来的成本是不可忽视的。随着办法的实施,监管日益趋严,要想获得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在技术上进行革新。在未来的配送调度中,类似于百度外卖所使用的人工智能调度算法将成为标配。外卖与硬件、与物联网技术,与人工智能,会有很多结合点。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按照“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的思路,坚持创建活动与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相结合,创建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进一步增强全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升级和健康发展,提升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在涵盖全县城乡各种类型、各种管理方式的餐饮服务业中推出100家食品安全示范店,使我县餐饮服务业学有标兵,赶有目标;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餐饮服务业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示范标准
四、工作步骤
该活动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经信局和服务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百家示范店”创建活动。动员基础条件好、管理先进的餐饮服务单位率先参与“百家示范店”创建活动,同时带动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参与,形成店店参与创建、家家争做示范的良好氛围。
(三)整改提高阶段(5月1日至8月31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和技术检验优势,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全力组织开展好“百家示范店”创建活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鼓励、支持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参与示范店创建活动,给参与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对达不到创建条件的要督促其制定整改计划,加快整改步伐;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县里成立“百家示范店”评审组,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申请,按照示范标准评选出100家示范店,并授予“百家示范店”荣誉称号,其中前十名为“十佳示范店”。对“十佳示范店”积极向上推荐,争取申报市、省级示范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县里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以创建活动为抓手,切实解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监管体制,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贯彻落实为切入点,着力营造良好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社会工作氛围。
三、从基础的监管环节起步,从最关键的监管环节夯实规范化管理工作基础。
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科学合理、规范统一设置公示栏目,公开上墙《餐饮服务许可证》、《监督明示公约》、《从业人员培训健康证书》及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标志。同时,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餐饮食品安全培训档案。
借鉴药品日常监管的成功经验,在餐饮服务行政相对单位建立并推行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检查项目,细化量化扣分标准,并全力推进落实到位。
切实加强餐饮食品抽验监测工作,根据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不同类型,制定区域内餐饮食品年度抽样监测计划,对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做好餐饮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要加强凉菜、熟食卤味、盒饭、食用油脂、一次性餐具等高风险重点品种的抽验工作,有效保障餐饮食品质量安全。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督促其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并加强餐饮具消毒监测,确保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场所及设施管理、设备及工具管理、质量验收、有毒有害物管理、投诉管理等制度,全面建立物品台帐、管理档案和各类记录,确保就餐场所,操作间、操作人员卫生,设施设备等达到规范、安全的要求。
围绕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全力推进落实规范化管理措施,在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逐一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监管档案的基础上,开展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规范进货渠道,建立进货查验工作记录,建立并推行保健食品进货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入口关,切实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四、着力推进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切实解决影响群众饮食安全的隐患问题。
五、标本兼治、立足之本,切实推进餐饮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六、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应急防范,推进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另外,我们对使用面积、厨具设施、排油烟、水池设置、环境卫生、消毒程序、食品采购、安全通道和防火设施、食品留样等细节方面进行规范。如要有独立的场所和独立的就餐、休息和食品加工区;厨房内设置相对独立的洗、消、主食加工和食品冷冻、冷藏等区域,餐具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洁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必须存放在餐饮用具专用保洁柜内。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供学生食用的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混用,实行严格的分餐制,严格掌握保质期和有效期,杜绝霉变食品和剩菜剩饭,进货时要到正规渠道并索票。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必须分别取不少于100克样品,留置于冰箱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