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更快更好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公安部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
1、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和群众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获得审批。
2、旅馆、歌舞、游艺、棋牌、洗浴、印章、印刷、旧货、机动车修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以及房屋出租等场所、行业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和报送登记信息的,报送有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即完成报备。
3、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5、用章企业符合规定申请刻制公章,印章刻制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
6、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8、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单位入网费、服务费,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
三、减免企业办事证明材料
9、企业申请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0、企业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以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不再需要提供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11、企业申请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随访制
12、根据企业需要,辖区公安机关选派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互动,帮助企业发现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五、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提供便利服务
13、为企业集体用工、急需用证的高考考生等开设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绿色通道”。集体用工企业,高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等急需用证的群众,可以通过各地公安机关建立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受理、优先上传信息、优先制证服务,确保及时领取证件。
14、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
六、优化户政管理服务
16、完善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利用互联网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在线申报,为企业用工落户和暂住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二
一、申请开办特种行业审批登记表;
二、商务部门同意开办的批复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经理等负责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五、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八、录像设备、防护设施、报警器、保险箱、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平面图、分布图;
九、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十一、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十二、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式样)
(核发《县(区)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
〔年〕第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三)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4、保管库房设置有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五)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查验、保管、协查、报告、配备保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在办理典当与续当时,登记员均应当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当票的要求遂项如实登记;当户为单位的,应查验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的,应查验典当委托书、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安装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上传典当信息。
在办理典当人赎取典当物品时,登记员应当查验、核对当票、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和赎取物品,并做好登记手续,防止冒领。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典当行应当设置专职库房保管员。保管员对出入库(箱、柜)的物品,应当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对金银手饰、珠宝、文物、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箱(柜),应实行“双人双锁”和昼夜值班制度严加保管。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典当行应将通缉协查单在从业人员中进行传阅,并要求其在传阅后的通缉协查单上签名。典当行从业人员应当熟记通缉协查单的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比对工作。典当行应当将通缉协查单(有效期为2年)按照收文日期装订成册,对过期的通缉协查单应当统一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销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公安部第35号令)的有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到典当行办理查询、扣押或者追缴与犯罪有关的当物时,典当行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公安部68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于当物系案件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其中,当物为典当行善意取得的(包括因公安机关未能详细提供赃物情况,或者赃物已被改变失去原有特征,导致典当行因无法辨认等原因误收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典当行在承接典当业务时,发现有商务部、公安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物品或者公安机关协查物品、禁当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可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并采取稳妥措施留住可疑人、物和有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包庇。
对发生财物被盗、火灾、恶意诈当等案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备查。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治保组织活动,应从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挑选1至2名专职或者兼职保安人员,协助维护好营业大厅经营秩序和做好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特种行业审批登记表;
2.商务部门同意开办的批复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4.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材料(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经理等负责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6.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7.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8.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录像设备、防护设施、报警器、保险箱、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平面图、分布图;
9.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三
《核发〈县(区)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告知承诺书(式样)
申请材料目录
一、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五、公安消防部门《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消防意见书;
六、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书(报告);
七、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告知承诺书。
(核发《县(区)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3.《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一)经营旅馆业
1.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
2.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应与其他部分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通道口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旅馆的总体布局(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旅馆前台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经营提供留宿服务的洗浴桑拿场所
1.提供留宿服务的洗浴桑拿场所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2.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过夜休息区域的设置必须相对独立,并有明显的标识;
4.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5.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经营公寓式酒店
1.公寓式酒店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2.公寓式酒店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5.应当在每一客房门头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并在酒店前台设置房间分布示意牌。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4.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5.公安消防部门《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消防意见书;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书(报告);
7.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8.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四
一、申请开办特种行业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由受理审批公安机关提供);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域、生产车间、档案保管室(柜)、成品保管库等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六、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八、安全管理、验证登记、车间生产、成品印章登记保管、档案管理、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
九、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告知承诺书。
(核发《县(区)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1993年10月27日)。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经营场所设有行政区域、生产车间、档案保管室(柜)、成品保管仓库;
(二)具有铜章、光敏章、激光章、智能芯片印章等公章的生产设备和条件,印章质量必须达到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的要求;
(三)技术人员必须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掌握专业技术;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验证登记、车间生产、成品印章登记保管、档案管理、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1、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由受理审批公安机关提供);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域、生产车间、档案保管室(柜)、成品保管库等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6.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8.安全管理、验证登记、车间生产、成品印章登记保管、档案管理、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附件五
《核发〈县(区)特种行业许可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告知承诺书(式样)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内部结构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五、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核发《县(区)特种行业许可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等。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3年以上租赁合同;
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在经营场所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3.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过磅处、存储点有视频监控设施;4.能够传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
5.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诺书;
6.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