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明先生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0.05%的股权,通过深圳长城汇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99.95%的股份,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2控股、参股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1、信息披露义务人3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出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有限合伙人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长城汇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资比例为98.7654%。长城理并购基金华清4号和长城汇理并购基金华清5号均为招商财富-长城汇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B类份额委托人,其实际控制人均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宋晓明先生。
长城汇理并购基金华清5号投资人信息如下:
长城汇理并购基金华清4号投资人信息如下:
宋晓明先生简历如下:
宋晓明先生,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先后就读于中山大学、清华大学,最高学历为研究生。2013年5月至今,任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宋晓明先生控股、参股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事务的执行:本合伙企业由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控制或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任何有限合伙人均无权为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事。
4、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将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并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
5、投资业务决策机制:管理人全面负责对管理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公司的股份(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6、出资额:40500万元,其中招商财富资管计划出资4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98.7654%。
7、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任免规定:经合伙人会议持有合伙权益之百分之七十五(75%)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而提起的仲裁程序中终局裁决认定,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统称“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则本合伙企业可将普通合伙人更换。在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之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全体有限合伙人可以书面选举任命具备《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人士来担任替任普通合伙人,在此期间,本合伙企业将只从事存续性活动;若替任普通合伙人未能及时选出,则本合伙企业将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8、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2年,自缴付出资日起计算。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方可延长一年或提前解散。
9、收入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可分配利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2)合伙企业税收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
10、亏损的分担:如合伙企业经营到期日合伙企业累计净利润为亏损,由各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11、合伙企业的债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12、是否涉及保本保息内容:本合伙企业不涉及保本保息内容,不存在借贷关系。
2、长城汇理2号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有限合伙人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长城汇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资比例为98.7654%。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长城汇理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招商财富-长城汇理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管理方式:本计划采用分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封闭运作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4)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人民币40000万元;
(5)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32000万元,B类份额8000万元;
(6)涉及股份种类、数量等:信息披露义务人3持有新都酒店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1,900,000股,占新都酒店总股本比例为6.648%;
(7)终止的条件: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有限合伙份额全部退出;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8)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作为LP参与的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约定获得对应权益,实现计划财产变现;
(10)存续期限:自本资管计划成立日起,截止实缴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之日起满两年。有限合伙期限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延长一年或提前解散;
(11)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允价值计量;
(12)基金备案情况:本计划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四)其它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1、2、3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派的苏从跃董事外,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上述投资份额认购,未在上述投资主体中任职。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对持有的*ST新都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除信息披露义务人1、2、3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2和信息披露义务人3没有其它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长城汇理并购1号)的投资范围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投资范围
长城汇理并购1号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公司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投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闲置资金管理工具。
2、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长城汇理并购1号成立于2014年1月29日,最近二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主要业务
主要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兴办实业等。
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7日,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2014年、2015年1-11月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主要业务:受托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等。
专项六号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但2014年未实际出资,主要为投资上市公司股权而设立。其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长城汇理并购1号)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截至报告日,未发生其它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长城汇理并购1号的实际控制人宋晓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次级委托人杭州玖立汇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五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截至报告日,未发生其它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自2013年5月设立以来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截至报告日,未发生其它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3自2014年10月设立以来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持有*ST新都股份外,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通过旗下“深圳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星湖科技”,股票代码“600866”)14.72%的股份,通过“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融基金-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间接持有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26.16%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在境内、境外无持有或控股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形。
八、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信息披露人2是信息披露人1(长城汇理并购1号)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长城汇理涉及主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之间的关系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长城汇理并购1号涉及主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
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次级受益人是杭州玖立汇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宋晓明先生。
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信息披露义务人1可参考投资顾问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信息披露义务人1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关系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三)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总览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及新都酒店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对持有的新都酒店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所述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未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未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实际控制人为宋晓明及信息披露义务人2,虽然融通资本存在本报告第二节第五条第一款说明的处罚情形,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1无影响,长城汇理并购1号独立进行,且投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1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为了挽救上市公司经营危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1(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新都酒店15,886,1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2%;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均未持有新都酒店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于2015年11月4日与桂江企业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联合受让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982,7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7%。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企业”);地址: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3楼12室;法定代表人:任燮康
乙方(受让方1):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楼E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丙方(受让方2):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晓明)
乙方和丙方为联合受让体。
(二)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21,982,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7%。其中,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82,703股,由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21,900,000股,合计21,982,703股。
(三)转让价格:12.80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81,378,598.4元。
(四)付款安排: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受让体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在本协议签订【当日】,联合受让方参与挂牌竞价时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自动转为前述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联合受让体应继续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4,413,579.52元,使其累计向甲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84,413,579.52元。在甲方国资管理机构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同意/无异议/合规性确认之批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书面通知联合受让体,联合受让体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70%股份转让价款,70%的转让款到帐后,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新都酒店15,886,1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2%;信息披露义务人2直接持有新都酒店82,7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信息披露义务人3持有新都酒店21,9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48%。上述三方合计持有新都酒店37,868,8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5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终止新都酒店重整程序。若该裁定得以执行,信息披露义务人1、2、3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都酒店11.50%的股份,超过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5.30%的持股比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并非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1、2、3作为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较少,难以对股东大会决议形成有力影响,也未提名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一、本次权益变动金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受让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982,7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7%,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81,378,598.4元。
金额单位:万元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新都酒店拥有的权益;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筹划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与本次权益变动不互为条件,但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尚无明确计划;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但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披露日,尚无明确计划;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但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披露日,尚无明确计划;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但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披露日,尚无明确计划;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但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披露日,尚无明确计划;
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八、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九、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新都酒店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披露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新都酒店股票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3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新都酒店股票的情况如下: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3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均未买卖新都酒店股票。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1(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3均为本次投资而设立,其实际控制主体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1-11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6862号),认为:
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5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2015年1-11月、2014年度公司的经营成果。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长城汇理并购1号)的财务资料
(一)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利润表
会计主体:深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财务资料
(一)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其他金融资产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2、长期股权投资
A.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会计政策详见本附注四、(四)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从权益中扣减。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B.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
(1)成本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本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
本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本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本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公司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C.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1)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本公司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本公司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成本法转权益法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5)成本法转公允价值计量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D.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E.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公司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并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后,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3、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4年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已按要求于2014年7月1日执行新的该等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新准则的衔接规定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执行新准则对比较财务报表影响说明如下: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将原成本法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本公司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二)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会计主体: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以上报表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利润表(合并报表)
(三)主要科目的注释
(1)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本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本公司持有的二级市场股票和持有的合伙企业股权。直接持有的二级市场股票估值按报表日市场价格进行估值。持有合伙企业的股权估值按持有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包括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享有的超过出资比例的分红权)以及已宣告并发放的股利等情况进行估值;合伙企业的估值按企业持有基金的份额、份额收益权等情况进行估值;基金的估值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表日估值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5年11月30日余额较2014年12月31日余额增加68,167,875.47元,增加比例为105.03%,主要为公允价值上升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财务资料
会计主体: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人就本报告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章):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6年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章):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章):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第十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4、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度和2015年1-11月审计报告。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