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康尔佳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峥,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康尔佳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振中药店,住所地邵阳县五丰铺田心街电影院对面。
负责人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康尔佳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佳公司)与被告湖南康尔佳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振中药店(以下简称振中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尔佳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振中药店加盟原告经营连锁药店,并签订了加盟合作协议书,被告在经营期间共欠原告货款x.79元,根据双方的还款协议,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款经原告催收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振中药店支付原告货款x.79元及违约金5000元,共计x.79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4日,被告振中药店与原告康尔佳公司签订了加盟合作协议书,被告在经营期间,共欠原告铺底资金及货款x.79元。2007年6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从2007年6月1日起被告按月归还欠款4000元,至2008年6月1日全部还清。但被告在偿还货款x元后,没有按照协议继续归还欠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79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x.79元。此款经原告催收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康尔佳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振中药房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康尔佳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货款x.79元。
二、原告湖南康尔佳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湖南康尔佳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振中药房承担5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80元,由被告振中药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