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县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单位:
一、明确目标转变方式
二、部门联动共同管理
建立并健全由县人社、卫计、市场监管、物价、财税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县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正常对全县医疗机构总额预付工作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研究评估,并在每年的4月和9月定期按照自愿申请、合理评估、协商签约的方法步骤,对申请要求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评估,集体确定可以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后协商签约服务协议进行管理。
三、规范服务强化管理
(一)自愿申请。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具备申请协议管理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申报工作。
(二)集体评估。县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交的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内容)进行资格审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
(五)门店独立。连锁、加盟医疗机构中,未纳入协议管理的门店、加盟店等,不能列入本部服务协议管理。
(六)逐步放开。根据目前我县基本医疗资源的配置及全民医保的服务需求,结合各类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经县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口腔类诊所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范围问题,待考察周边县市做法及对我县口腔类诊所充分调研后再行确定。
在服务协议期内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者要自觉认真履行协议内容规定,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将视情予以处理;县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强管理,通过日常管理与考核管理相结合、巡(抽)查与智能审核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措施,确保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全县医保基金平稳运行。
本通知试行一年后视情况可予以研究完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淳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淳安县市场监管局
淳安县财政局淳安县国税局
2016年3月30日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一年及以上。
(2)近一年内,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2、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稳定、布局合理的经营场所,在空间位置、结构上与其他私人诊所、门诊部及保健品销售机构保持一定距离;药店用房为租赁的,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有一年以上。
(2)县城的单体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县城的连锁零售门店和乡镇及以下的单体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设在偏远山区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药店)的药店不少于40平方米;2015年底以前已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药店可以按原有面积执行,不受此款限制。
(3)经营场所内须安装使用符合社保基本医疗保险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及符合市场监管要求的药品零售管理信息系统。
3、经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单体零售药店至少配有1名注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和1名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设立在偏远山区的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药店)的药店至少配有一名执业药师;各连锁企业的门店、加盟店每店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和药师(或中药师)。
(3)零售药店及在职人员必须按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销售药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安全规范的药品进货渠道,经营药品必须有账册清楚、账物相符的“进、销、存”台账,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信息管理;销售的药品应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品种应不低于60%,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要求。
(2)所有药品均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能确保为消费者提供明白的购药服务,并为所有消费者(含自费人员)提供税务监制的发票。
5、连锁门店(含加盟店)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其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连锁门店(含加盟店),一年内须没有因违规被暂停的、或两年内没有因违规被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记录。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需提交的资料
1、《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的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人员情况一览表;
5、在职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7、经营药品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8、两年内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9、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将予以相应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停服务协议管理(暂停协议时限视违规情节严重决定;存在违规费用的予以追回,并按情节严重处以相应罚款)
1、不核验购药者社会保障(市民)卡,导致冒名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2、不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处方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的;
3、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5、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或销售保健、生活用品等非药品的,或在进货凭证上有保健、生活用品等非药品进货记录的;将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药品串换成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
6、其他需要暂停协议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服务协议管理
1、协议有效期已满,未主动按规定续签协议的;
2、未向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核准而发生所有权变更及其他不允许变更事项的;
4、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倒闭或关门歇业的;
5、其他需要终止协议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予以终止服务协议外,下一年度不再续签服务协议管理
1、拒不参加或不配合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组织的检查或考核的;
2、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年度检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4、其他需要终止服务协议并在下一年度不再续签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予以终止服务协议外,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服务协议管理
3、违反《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4、在因违规而被暂停服务协议的整改期间继续违规的;
5、拒不配合或阻挠、干扰违规事实调查的;
6、私自将药店承包、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7、其他需要终止协议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服务协议的情形。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和村卫生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及以上,注册资金到位,数额应符合省市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2)近一年内,在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
(1)具有独立稳定、布局合理的经营场所,在空间位置、结构上与保健品销售点保持一定距离;医疗机构用房为租赁的,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2)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为乡镇卫生院不少于700平方米、门诊部不少于300平方米,至少设有临床科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等与之功能相应的医技科室,每室必须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等,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村卫生室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门诊部、诊所须在收费处、药房、主要通道等位置安装使用符合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
3、人员配备应具备的条件
(2)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应按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设备配置应具备的条件
(2)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5、药品配备应具备的条件
(1)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经营药品必须有账册清楚、账物相符的“进、销、存”台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电脑信息管理。
(2)配备的药品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品种不低于80%、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项目不低于70%;能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明白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并为所有就诊人员(含自费人员)提供税务监制的发票或财政票据。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及按规定上墙。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人员情况一览表并盖单位公章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5、门诊部和诊所提供在职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开展服务项目清单、相应设备清单及质检部门检验证明;
9、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人次均医疗费);
10、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11、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暂停服务协议管理(暂停服务协议时限,视情节严重决定;存在违规费用的予以追回,并按情节严重处以相应罚款)
1、违反保密条例泄露在诊疗中获知的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或物价政策规定发生医疗费用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物品串换成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4、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收费的;
5、开具虚构伪造门诊医疗文书,经查实的;
6、不核验就诊者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导致冒名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7、采用虚假宣传,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就诊,经查实的;
9、其他需要暂停服务协议的情形。
1、协议期满后,未主动按规定续签协议的;
2、未向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核准而发生所有权变更以及其他不允许变更事项情形的;
3、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倒闭或关门歇业的;
4、其他需要终止协议的情形。
3、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等次的;
4、其他需要终止服务协议并在下一年度不在续签的情形。
3、违反《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6、私自将医疗机构承包、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指县级医院、中心卫生院和民营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及以上,注册资金到位,数额应符合省市卫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2)近一年内,在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
(2)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科室配置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标准执行。
(1)医疗机构的人员配置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的设备配置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标准执行。
(1)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经营药品必须有账册清楚、账物相符的“进、销、存”台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电脑系统管理。
(2)配备的药品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品种不低于80%、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项目不低于70%,能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明白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并为所有就诊人员(含自费人员)提供税务监制的发票或财政票据。
5、提供特殊岗位(针推和康复专业)在职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人次均医疗费用、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住院人次均医疗费用等);
10、符合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的证明;
11、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12、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停服务协议管理(暂停服务协议时限,视情节严重决定;存在违规费用的予以追回,并按情节严重处以相应罚款)
1、违反保密条例泄露在工作中获知的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的;
4、违反卫计部门制定的住院病人管理规定,给参保人员办理了住院手续,但有治疗却不住院的挂床住院的;
5、违反规定,将不可报销药品或物品串换成可报销药品的;
6、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收费的;
7、虚构伪造门诊或住院医疗文书,经查实的;
8、不核验就诊者社会保障(市民)卡,导致冒名使用社会保障卡(市民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9、采用虚假宣传,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就诊或住院,经查实的;
11、其他需要暂停服务协议的情形。
2、未向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核准,发生所有权变更以及其他不允许变更事项情形的;
3、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倒闭和关门歇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终止服务协议外,下一年度不在续签服务协议管理
1、拒不参加或不配合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组织的检查或考核的;
2、对违规行为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终止服务协议外,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服务协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