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隆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依法查处的十三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山市某货运公司涉嫌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4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平台”对保山市某货运公司的交通违法处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保山某货运公司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共有违章问题26个,已处理0个,未处理26个,处理率为0,其中超过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的违章问题数共计26个,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对保山市某货运公司涉嫌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3月24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保山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隆阳区杨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二)违法行为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消除环境影响。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及诉求,依法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增强了违法行为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又维护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公平正义。该案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进一步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模式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统一,凸显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本案追究违法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的行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潜在违法者产生警示和威慑作用,切实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1.没收当事人配制销售的中药膏方制剂;
2.没收当事人配制销售中药膏方制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64元;
3.对其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302164.00元(大写:叁拾万贰仟壹佰陆拾肆元整)。
案例四:假期出行莫超员顺路省钱挤挤“驶不得”
【基本案情】(一):2023年9月22日16时30分,董某某驾驶号牌为云M**7X的小型汽车(核载8人,实载14人)在沙瓦线50公里600米被交警查获。
(二):2023年9月22日16时33分,李某某驾驶号牌为云M**6X的小型汽车(核载7人,实载8人)在沙瓦线50公里600米被查获。
【处理结果】(一):驾驶人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罚款,并一次记9分。
(二):驾驶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罚款。
【案例警示】随着群众出行需求日益增多,有的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心存“顺路”“省钱”“挤挤”侥幸违法超员,只要被交警查处,总会用“都是些娃娃,多坐一两个,问题不大”、或者“他们还小根本就不占座位,车里面挤挤也不妨碍驾驶”等来企图逃避或降低处罚。核载人数是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交通法规中关于“超员”的规定中,并未对乘车人员的身高、体重、年龄等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数量”。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都应主动拒绝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不要图一时方便将人身安全置于险境,车辆超员后稳定性差、制动效能明显下降,超员的危害远远超乎你的想象,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五:隆阳区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经现场核查,此次涉及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有50cm中国红20件、40型精品中国红10件、“糖果烟花”5件、中西炮5件、小西炮5件,共计45件。2023年9月15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对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刘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没收其非法经营的45件烟花爆竹(其中50cm中国红20件、40型精品中国红10件、“糖果烟花”5件、中西炮5件、小西炮5件),并对刘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隆阳区某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处理结果】某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该条款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隆阳区某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未按设计开采、运输道路局部最大纵坡超过规范要求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9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某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生产、多点开挖,1776m平台台阶实际高度为12米,与设计高度10米不相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运输道路局部最大纵坡实际为12%,超过规范要求最大纵坡10%的规范要求,且道路边坡局部存在伞岩,威胁下部通行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1.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矿山矿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隆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某矿投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作为矿山现场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作业,未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生产、多点开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露天矿山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某矿投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赵某某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隆阳区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8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造粒原材料堆垛不规范,以及造粒原材料堆放至厂区建筑物墙角存在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立即对存在隐患进行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责令涉事公司立即消除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隆阳区执法局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7日,隆阳区执法局执法大队五中队执法人员在保岫东路发现沿路有混凝土泼洒污染路面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走访,发现当事人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M**9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涉嫌违法沿路泼洒混凝土污染路面,现场有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现已执行完毕。
案例十:杨某某非法开采玛瑙矿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至6月,杨某某雇佣多人在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秋山村上坪子、大坡梁子、栎树窝坑3处非法开采玛瑙矿,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实地进行调查。调查取证时发现,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致使水土流失、森林资源损坏;偷采盗采的玛瑙矿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隆阳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杨某某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雇佣多人违法开采玛瑙矿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并处100000.00元(大写: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102000.00元(大写:十万元贰仟元整)。
【案例警示】该案件的查处,对于隆阳区当前偷采盗采玛瑙矿的违法行为有一定震慑作用和宣传教育意义。同时,说明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也更加密切,能以非法采矿罪和危险作业罪进行处理的,绝不姑息;以行政处罚的,坚决严惩重罚。
案例十一: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处理结果】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案例十二:隆阳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案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职业病防治目前执行的是三级预防标准,“三同时”工作是一级预防,本案是我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级预防工作的典型案例,实施处罚对今后将立项的投资建设项目有较好的警示作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严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行政处罚只是对违法者的惩罚手段,但不是终极目标,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健康与权益。
案例十三:保山某建设项目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处理结果】1.保山某建筑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当事人各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有关情况及增加材料呈报市级主管部门上报省级进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2.该项目监理单位即某建设监理公司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监理公司总监及现场监理各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