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特许经营中加盟行为刑民界分的判断因素
在商业特许经营纠纷领域,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特许经营经济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许经营合同存在;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约定交付的“加盟费”。对于两者的界分需要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主观故意判断因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侵财类故意犯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所在,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合同诈骗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的履行,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都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在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方法是行为人通过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此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目的的判断,一般应运用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在结合行为人的履约态度及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
主体资格。由于特许经营是经营模式的复制与交易,以特许人拥有成功的经营模式为前提,所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除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别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等条件。实践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特许人没有设立直营店,或者是直营店仅仅是一个用于展示的模型“样板店”,特许人没有成功经营其许可业务的业绩与经验。
特许经营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复合型交易,其中商标权即品牌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要素,受许人购买的是以品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化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人往往虚构其知识产权,以达到欺骗受许人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伪称是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品牌等。
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具有诈骗故意的人,在合同签订后,一般不会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即使有部分履约行为,往往也是以此诱骗对方当事人,以图占有对方财物。比如,特许人只有很少部分的履约能力,采用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了远远大于自己履约能力的加盟合同,取得了大量钱款后,对履行合同持消极态度,故意不履行,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取得财物的处置。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不能以合同诈骗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