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在限养区内只准饲养宠物犬,禁养烈性犬、大型犬。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如下:品种为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斯犬、约克厦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狮子犬、叭儿犬。体高标准为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体长不超过80厘米。
根据规定,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社区(村)根据《居民自治法》收取,每只每年200元起,具体收费标准按犬只实际价值的10%计算。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办法》还规定,在禁养区内养犬或在限养区内饲养不符合规定品种和标准犬只的;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犬只,未经批准的;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城管部门暂扣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出户,未带排泄物清理工具,不能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的,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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