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店铺转让不变更登记,新老板销售商品侵权一起赔
成都市郫都区的副食超市老板李刚(化名)把店铺转让给朋友王展(化名)后,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结果朋友卖假货被起诉,李刚作为店铺登记经营者也一同被起诉。而两人在店铺转让时约定了,转让后产生的纠纷跟李刚无关。
近日,红星新闻获悉,该案经法院判决,作为超市的登记经营者李刚与王展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8000元。
转让店铺给朋友没办理变更登记
李刚把店铺转让给王展后,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就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由王展作为实际经营者在原地址继续经营,店铺的营业执照则仍然悬挂李刚的。李刚跟王展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李刚负责,转让后的纠纷与李刚无关。
但不久后,王展就因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被一家日化公司起诉要求赔偿。了解到李刚转让店铺,王展实际经营后,日化公司将该超市登记经营者李刚、实际经营者王展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郫都法院。
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却被要求赔偿,李刚提出质疑,认为只是好心借下营业执照,而且还约定了转让后产生纠纷其无关,日化公司不应找自己索赔。
原老板、新老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8000元
针对李刚作为登记经营者的超市是否担责,法院认为,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由此,个体工商户限定了特定的个体经营者的身份。现实中,有的登记经营者会将营业执照直接交由实际经营者长期使用,或者短期内借给实际经营者使用,直到对方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如本案,李刚怠于申请并将营业执照交给王展使用,王展对外经营时仍然使用该营业执照,意味着该副食超市仍然存在,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因此该涉案超市和王展具有权利和义务上的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该超市为王展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李刚行为与王展的销售行为客观上具有关联性,共同造成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损害结果,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副食超市和王展共同赔偿原告8000元。
“该案中判决涉案副食超市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往往实际上承担这份责任的是超市的登记经营者,也就是本案中原来的店老板李刚需要和王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该案,希望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如果涉及经营转让,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注销原个体户等手续。杜绝营业执照出借行为,按照规范化要求参与市场经营,以免产生法律风险导致责任承担。”该案承办法官冉垠告诉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