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优化调整标准化资助奖励政策,高效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标准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前期广泛调研,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4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iaozhunchu@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强化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政策支持,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验收、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
资助是指对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取得标准化成果的项目,所进行的事后无偿资助。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安排资助奖励计划、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五)申请人主体未在深圳市缴纳社保、或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的。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标准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或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条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标准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或统计,并且符合相应奖励条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向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础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提交法人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经办人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明细。
第八条本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一)标准研制能力提升项目:包含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制定项目、行业标准制定项目、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
(二)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和培育项目;包含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深圳标准创新基地”项目、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项目。
(三)深圳标准认证推广建设项目:包含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深圳标准认证获证项目。
(四)标准化宣传教育培训项目:包含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
(五)标准化技术和服务支撑机构培育项目:包含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承办国际国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标准理论及应用研究项目。
(六)标准化重大专项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在标准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级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项目。
以上资助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九条本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包括下列方面: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
(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三)深圳标准人才奖励:包含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
第二节标准研制能力提升项目
第十条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重要组织名录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1.提案被采纳的材料(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第十一条国家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资助对象为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团体标准属于“20+8”产业集群领域予以优先资助。
(三)申报材料:
3.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
(一)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该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
ISO、IEC标准主导单位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由我国牵头制定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准;
其他国际标准的主导单位以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担任的职位或其他有效材料等作为判定依据。
其他判定材料指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之间的关联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
4.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单位为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
深圳市地方标准如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
第三节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和培育项目
第十七条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二)资助标准: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深圳标准创新基地”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二)资助标准:给予5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深圳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评价申请材料、确认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二)资助标准:A级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的评价申请材料、确认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深圳市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企业,按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第二十一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认定程序和标准,通过评价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
(二)资助标准: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优先保障小微企业的资助,其余企业资助按限额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单位,应提交评价申请材料、确认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同一组织若同时满足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资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资助其中一项。
第四节深圳标准认证推广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实施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资助。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按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二十四条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经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采用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评价细则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第二十五条深圳标准认证获证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通过深圳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深圳市外企业通过认证,以市内注册单位申报的,需提交市外企业和申报单位之间的关联材料。
第五节标准化宣传教育培训项目
第二十六条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按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第二十七条实施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资助。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助,同一课程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
第六节标准化技术和服务支撑机构培育项目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
(二)资助标准:每完成一项标准验证,按审计报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体现深圳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资助标准: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案5万元的资助,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
第三十条承办国际国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在深圳市召开的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国际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等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获批后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5万元的资助。
对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获批后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获批后给予5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获批后给予30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获批后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获批后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对总部落户在深圳的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获批后给予20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标准理论及应用研究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按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工作计划、计划研究成果(如理论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产业标准体系及可供政府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报告等)、成果推广计划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
第七节标准化重大专项项目
第三十三条标准化重大专项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要求推进的标准化重大专项工作发布申报指南,具体项目内容将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进行确定。
(二)资助标准: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按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第八节标准奖励项目
第三十四条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项目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等按照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等。
(二)奖励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
第三十六条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YoungProfessional);或者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AwardForHigher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LordKelvin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ThomasA.Edison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LawrenceD.EicherLeadership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Excellence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1906Award)、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NextGenerationAward)。
(二)奖励标准: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AwardForHigher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LordKelvin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ThomasA.EdisonAward)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LawrenceD.EicherLeadership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Excellence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1906Award)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YoungProfessional)、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NextGenerationAward)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项目受理、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八条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报指南,具体申报工作通过申报指南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一条根据项目类别,审查分为核准和专家评审两种方式,其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包括: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团体标准培优项目、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标准理论及应用研究项目、标准化重大专项项目共6类项目,其他项目均采用核准制。
第四十二条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完成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应不少于2名。
第四十三条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评审类项目的申报数量和类型,从深圳标准专家库遴选出对口程度高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小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本评审专家小组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发现评审项目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应向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经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分。
第四十四条评审专家小组应根据评审类项目评分细则进行项目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专家评审具体程序包括:
(三)综合评价。各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召集本小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后给出综合评价,按专家组的平均分计算评审分数,并按分数确定资助意见及资助等级。
对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项目,大于或等于80分的,给予重点资助;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给予一般资助;小于60分的,不予资助。对于团体标准培优资助项目,大于或等于80分的,认定为优秀,给予资助;小于80分的不予资助。有项目数量限制的,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超出资助项目数量限制的,不予资助。
(四)提交结论。各评审专家小组形成小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由各评审专家小组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六条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标准理论及应用研究项目、标准化重大专项4类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申请单位申报上述项目并获同意立项后,由深圳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四十七条实行合同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数量和类型,制定验收方案,从深圳标准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协调本专家组的验收工作。
其中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采用材料审核的形式进行验收;标准理论及应用研究项目、标准化重大专项项目采用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发现验收项目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应向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经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分。
专家组针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核后,作出每个项目的验收结论(包括项目验收通过、不通过及其原因或改进建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专家组所有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作为项目整体验收依据。
第四章资金分配
第四十八条每年度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按照年度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资金优先足额向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制定以外的项目分配,据此剩余资金额度再向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同一单位标准制定修订类项目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九条同一个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涉及深圳市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定资金分配协议及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分配协议。
第五十条核准类项目中,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承办国际国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按审计报告核定金额不超过资助上限的标准确定资助额度,其他核准类项目按项目资助上限测算资助额度。
评审类项目中,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按照重点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100%、一般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60%的标准测算资助额度,其他评审类项目按项目资助上限测算资助额度。
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前,受资助奖励单位出现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被公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取消对该单位的资助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评审专家小组、验收专家组的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