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我局修订完善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见附件),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第一条为确保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强化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政策支持,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验收、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
资助是指对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取得标准化成果的项目,所进行的事后无偿资助。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是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安排资助奖励计划、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在深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础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提交法人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深圳标准认证系列项目、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以及其他根据深圳市标准工作需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以上资助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包括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项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深圳标准人才奖励项目等。
第九条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包含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制定项目、行业标准制定项目、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
第十条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包含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第十一条深圳标准认证系列项目包含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深圳标准认证获证项目。
第十二条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包含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
第十三条深圳标准人才奖励项目包含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第十四条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重要组织名录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1.提案被采纳的材料(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第十五条“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一带一路”区域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
(二)资助标准:主导“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资助;主导“一带一路”区域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资助;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国家标准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
(二)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资助对象为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
(三)申报材料:
3.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第二十条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或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二)资助标准: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A级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
(二)资助标准:每完成一项标准验证,按审计报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体现深圳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资助标准: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案5万元的资助,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深圳市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企业,按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第二十四条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二十五条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经市业务主管部门确定采用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评价细则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第二十六条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制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实施规则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第二十七条深圳标准认证获证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通过深圳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深圳市外企业通过认证,以市内注册单位申报的,需提交市外企业和申报单位之间的关联材料。
第二十八条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在深圳市召开的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国际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等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第三十条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助,同一课程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
第三十一条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
第三十二条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第三十三条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二)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8项。
(三)申报材料:应提交计划研究成果(如理论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产业标准体系及可供政府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报告等)、推广计划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
第三十四条其他根据深圳市标准工作实际情况需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条件:属于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三十五条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属合同管理类项目,申请单位申报上述项目并获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等,待项目通过验收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项目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等按照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等。
(二)奖励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
第三十八条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YoungProfessional);或者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AwardForHigher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LordKelvin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ThomasA.Edison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LawrenceD.EicherLeadership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Excellence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1906Award)、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NextGenerationAward)。
(二)奖励标准: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AwardForHigher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LordKelvin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ThomasA.EdisonAward)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LawrenceD.EicherLeadership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Excellence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1906Award)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YoungProfessional)、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NextGenerationAward)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条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
(一)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该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
ISO、IEC标准主导单位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由我国牵头制定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准;
其他国际标准的主导单位以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担任的职位或其他有效材料等作为判定依据。
其他判定材料指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之间的关联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
4.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单位为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
深圳市地方标准如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
第四十一条同一个项目涉及深圳市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定资金分配协议及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分配协议。
第四十五条根据项目类别,审查分为核准和专家评审两种方式,其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包括: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团体标准培优项目、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共8类项目,其他项目均采用核准制。
第四十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应不少于2名。
第四十七条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评审类项目的申报数量和类型,从深圳标准专家库遴选出对口程度高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小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本评审专家小组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发现评审项目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应向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经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分。
第四十八条评审专家小组应根据评审类项目评分细则进行项目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专家评审具体程序包括:
(三)综合评价。各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召集本小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后给出综合评价,按专家组的平均分计算评审分数,并按分数确定资助意见及资助等级。
对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项目、“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项目,大于或等于80分的,给予重点资助;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给予一般资助;小于60分的,不予资助。对于团体标准培优资助项目,大于或等于80分的,认定为优秀,给予资助;小于80分的不予资助。有项目数量限制的,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超出资助项目数量限制的,不予资助。
(四)提交结论。各评审专家小组形成小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由各评审专家小组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十条实行合同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数量和类型,制定验收方案,从深圳标准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协调本专家组的验收工作。
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采用材料审核的形式进行验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采用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发现验收项目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应向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经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分。
专家组针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核后,作出每个项目的验收结论(包括项目验收通过、不通过及其原因或改进建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专家组所有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作为项目整体验收依据。
第五十一条每年度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按照年度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资金优先足额向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制定以外的项目分配,据此剩余资金额度再向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同一单位标准制定修订类项目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十二条核准类项目中,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的项目,按审计报告核定金额不超过资助上限的标准确定资助额度,其他核准类项目按项目资助上限测算资助额度。
评审类项目中,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及“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按照重点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100%、一般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60%的标准测算资助额度,其他评审类项目按项目资助上限测算资助额度。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市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额度,并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前,受资助奖励单位出现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被公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取消对该单位的资助奖励。
第五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评审专家小组、验收专家组的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9号)同时废止。
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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